法学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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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

必背国际法

必背国际法

五,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的内容具有法律性质的过程或性质。

六,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地接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的做法。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国际法的补充原则。

4,司法判例是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性手段。

5,公法学家的学说仅仅是国际法存在的证明,而不是国际法本身。

6,国际组织的决议7,单边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七、国际法渊源的位阶尚无明确的国际法规则确立渊源的位阶在国际法的规范内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可通过普遍规则解决规则间的冲突八,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使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九,国际强行法的特征1,普遍性国际强行法被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接受,这种接受和承认的方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既可以通过条约,也可以通过习惯。

2,强制性任何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国际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优先性既具有更高的法律拘束力,被公认为不允许损抑,非等同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十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使用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十三,《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原则。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第一种解释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自卫第二种解释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特征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编纂法典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分类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历史发展古代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帝国主义阶段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特征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及其贡献国际法的编纂基本原则同名图书基本信息简介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条约法上的善意原则-中国法学网

条约法上的善意原则-中国法学网
善意原则是支配国际法律义务创立和履行的原则 。 缔结条约是创立国际法律义务的重要形
Nuclear Tests ( New Zealand v. France) ,Judgment of 20 December 1974 ,ICJ Reports 1974 ,p. 457 ,para. 49. 〔4 〕 Bin Cheng,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Stevens and Sons, 1953 ,p. 105. 〔5 〕 United States—Anti - 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from Japan, WT / DS184 / AB / R, Report of the 〔6 〕 Appellate Body, 24 July 2001 ,para. 101. Ibid. 〔7 〕 Border and Trans - border Armed Actions ( Nicaragua v. Honduras) ,Judgment of 20 December 1988 ,ICJ Reports 1988 ,p. 69 , 〔8 〕 para. 94. See Bin Cheng,supra note ﹝ 5 ﹞,p. 106. 〔9 〕
*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John F. O'Connor,Good Faith in International Law,Dartmouth, 1991意’ 指有关行 意” 的含义的条款有两个: 一是该法典第 1 - 102 条第 ( 19 ) 款。该款规定 ” 这里所规定的 “诚实” 是善意的通常的含义。二是该法的第 2 - 103 为或交易中事实上的诚实。 : “涉及商人时 ,‘善意 ’ 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 条第 ( 1 ) 款 ( b) 项。该项规定 。由于在商业交易中对商人的 “善意” 要求高于非商人, 这里关于商人 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 的善意要求在 “诚实” 之外又加上了 “合理” , “善意” ( good faith,bona fides) 是指 “存在以下情况的 根据 《布莱克法律辞典》 第 8 版 思想状态: ( 1 ) 在信念和目的上的诚实; ( 2 ) 对其职责或义务的忠实; ( 3 ) 在特定贸易或生意 ” 这里也明确 中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或 ( 4 ) 没有欺诈或寻求过分益处的意图。 ” 、 “合理” 的基本含义。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 》 一样,这里也提及 “遵守 揭示了善意的 “诚实 。英语的 “公平交易” ( fair dealing) 中的 “公平 ” 是和 “公正 ” 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意思相近的。在定义善意的同时,该辞典引用 1979 年美国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 中有关善意的 : “它 ( 善意) 排除各种各类的具有 ‘恶意’ 性质的行为, 因为 论述作进一步说明。该重述指出 ” 这里已经间接地指出了 “善意 ” 的反义词— — — 这些行为违反正直、公正或合理的社会准则。 “恶意” 的基本特征: 违反 “正直、公正和合理的社会准则 ” 。《布莱克法律辞典 》 关于 “恶意 ” ( bad faith,mala fides) 的定义主要是 “信念和目的的不诚实 ( 有律师恶意提交诉状 ) ” 。该辞典 : “完全列出各种类型的恶意是不可能的, 同样引用美国 《合同法第二次重述 》 的内容加以说明 但以下类型属于过去已经得到司法判决确认之列 : 规避有关协议的精神实质, 缺乏勤勉以及懈 怠,故意提供有瑕疵的履行,滥用确定条件的权力,以及对其他当事方的履行进行干涉或不提供 ” 在这些类型的 “恶意” 中 , “规避有关协议的精神实质 ” 主要是违背 “诚实 ” 的要求; 合作。 “故意提供有瑕疵的履行 ” 、“滥用确定条件的权力” 主要是违背 “公正 ” 的要求 , “缺乏勤勉以 ” 、“对其他当事方的履行进行干涉或不提供合作 ” 主要违背 “合理” 的要求。 及懈怠 由上可知,全面揭示 “善意” 或 “恶意” 的种类是不可能的, 但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 。“诚实 ” 、“公正 ” 、“合理” 是善意的基本含义,故意 践,证明它们的基本含义或特征是可能的 ” 、“公正” 和 “合理” 的要求是恶意的基本特征。 违背 “诚实 ( 二) 善意原则的地位 善意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 。自欧洲国际法的萌芽或奠基时期开始 ,国际法学家,如苏 阿里兹 ( Francisco Suarez) 、真提里斯 ( Alberico Gentili) 、瓦特尔 ( Emer de Vattel) ,一直强调善 意原则对于国家交往的重要性。 雨果 · 格劳修斯 ( Hugo Grotius ) 更是强调说, 善意原则要求,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1、到了17世纪,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

最早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来表述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是英国法学家边沁。

2、国际法定义: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格老秀斯学派(折学中派)(4)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规范法学派(5)新实在法学派(新现实主义学派):权力政治学说;政策定向学说5、近代国际法:威斯特法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为了调整这种新的国际关系,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

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6、中国与国际法:(自己扩充)16世纪—17世纪的欧洲已有了国际法,但传到中国来是19世纪。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把1836年美国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家法原理》一书疑为汉文,成为《万国公法》。

7、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形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通例按照国际法为必须得和政党的信念下形成的,这个要件被称为形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有的学者称为“法律确信”。

C、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A、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做的判例。

B、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C、国际组织的决议。

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3)一元论混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际区别,二元论则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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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总结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协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认可,并且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体现。

本文将
总结国际法中的几个重要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并分析其在
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一、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国家在国
际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其他国家应尊重其主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
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尊重每个国家的
内部事务,禁止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同时,根据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家有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的原则
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51条,威胁或使用武力只能在个别例外情
况下,如自卫权的行使或经安理会授权,否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国际冲突的升级。

三、合作与相互利益原则
合作与相互利益原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应该通过合作实现共同
利益。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并通过合作
解决共同问题。

例如,国际社会通过签署环境保护条约来共同应对气
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国家间的互惠关系和共同利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四、国际法遵循原则
国际法遵循原则是指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体系,应当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和执行。

国家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证国际法的效力。

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应保护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安全,并履行与外国的国际责任。

国际原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密切。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义务和权利。

国际条约的内容通常围绕着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展开。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家主权与平等、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等原则。

还有一些专门的国际条约也涉及到了这些原则,如《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法和人道法的相关原则。

国际原则和国际条约在国际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为国际社会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指导,维护了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同时,国际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遵守也是国家间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

这些原则和条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和引导国家间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我们应当认识到这些原则和条约的重要性,并在国际事务中予以遵守和执行。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国际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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