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研与思考

行 征地 安 置政 策不 够 健 全 的结 果 。首 先 , 民的土 农
地被 征用 , 味着他 们 失 去 了原 本 所 拥 有 的生 产 资 意
料 , 得不 抛弃 世代 相传 的生产 方式 , 不 而在竞 争激 烈
的就 业市 场 中 , 他们 则 明显 处 于劣势 , 这集 中表 现为
一
、
~
市周 边地 区的农 民失 去 了赖 以生 存 、 展 和保 障 的 发
土 地 。土地无 疑 是失 地 农 民对 城 市 化 的 巨大 贡 献 ,
5 0岁 ) 的有 90 1人 , 中 目前 暂无 业和处 于失业 0 其
状 态 的有 83 9人 , 0 失业 率 高达 8 。 4 失 地农 民就 业难 , 既有 自身条 件 的原 因 , 也是现
处 于“ 进无 出路 、 退无 保 障” 的两难 境地 。 ( ) 一 出路问题 ・ 被 征地 农 民一旦 失 去 土 地 , 也就 失 去 了维 持 家 庭 可持续 生计 的主要 来 源 。要 切 实保 障他们 的基 本 生活 , 根本 出路在于 就业 。从 调查 情 况看 , 失地农 民 的就业 状况 不容乐 观 , 以咸 阳市 秦 都 区陈 杨寨 街 道
二元经 济结构 是 由农业 社会 向工 业社 会转 变 的
必然 结果 。随着 我 国工 业 化 城 市 化 进程 的加 快 , 城
办 事处 为 例 , 止 到 2 0 截 0 6年 7月底 , 8个 村 1 3 023 名 失地农 民 中 , 劳动 年 龄 段 内 ( 1 — 6 男 6 O岁 , 1 女 6
失 地农 民面 临 的 两大 难 题
年龄 偏大 、 文化 程 度 不 高 和缺 乏 非 农 劳 动技 能 三个 方 面 。调查 显示 , 杨办 劳 动年 龄 段 内的 90 1位 陈 0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包经营权 , 起码要保证农 民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 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要包括土地 自身 的产出, 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 的利益, 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在经济上的实 现方式, 也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底线。 然而现行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 起不到保障作 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章的有 关规定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 应该支付农民土地补偿
I SSN 10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第 7 卷 第 1 期
J. Changchun Inst . T ech . (Soc. Sci. Edi. ) , 2005 ,Vol. 6 ,No. 4
15/ 30
4 5- 4 7
CN 22- 1322/ C
做 了探讨。 关键词: 失地农民; 杜会保障问题; 制度性保障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 编 号: 1009-8976( 2006) 01-0045-03 由于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 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 征用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加上征 地补偿不公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转化为城市贫民, 生活 缺乏足够保障, 因此,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是我国社会 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调查 显示, 我国现有耕地从 1996 年的 19. 51 亿亩减少到
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 降低成本; 另一方面, 可以 增大基金抗风险能力, 确保基金安全。第二, 出台基 金运营优惠政策, 拓宽基金运营渠道。 如中央发行国 债明确一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优惠量, 银行设立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储蓄补贴利率, 政府特许基金投 资一些风险小、 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 以确保 保值增值。 第三,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可设立由各级 政府组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由缴费人、 受益人以 及社会公益组织共同组成的非官方监督机构相结合 的政府、 社会、 事业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全面监督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机构, 此外, 要完善审计、 监察、 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的外部监督制度, 以保证基金安全。
中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信息, 利用绿色财务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决 方略 需要从制度主义 的视角进行 审 持 , 但在具体操 作 中也应认识 到 , 土地
应 同未来 的预测相关联 ; j是 指有 利 于 视 ,并进 行制度 理念 与具体制度 的变 是农民的命根子 ,大量土地被征用后 信息使用者的使用 。 革。 必须做好补偿工作 ,更 要考 虑到失地 ( ) 五 可操作性 原则
关键词 :制度 失地农 民 社会 农 民今 后 的经 济 来 源和 生 活 保 障问
任何一个信息使用者都不一定是 问题
专业 人员 , 就要求 该体 系的构建应便 这 于操 作。其含义有二 : 一是数 据来源容
一
城市化 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障机 制
失地农 民就 业和社会保障 的
题。
二、 失地 农 民 存 在 的 问题
业会 计。
增收开辟新的途径 要做到这些 , 就必 决 , 而且 . 已参 加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 (-制定环境会州。 可 -) 方i 的法规 , f 须创造条件 , 准! ! I J 村大 多 数参 保农 民都存 在 缴 费 基 数 让更多 的农 民离开土地 . 为规范环境会计 行为 , 衡量并 指 导 从i 在 Il化 城市化 的牵 引下完 成 低 , l j ik ) 保障数额偏少 的问题 , 尚达不 到解 环境会计 1作 , 制定 环境会 计方而 人 ¨‘资源的优化组合 部 分农 民失 决基本生活保障的 目的。 : 需要 同时 , 由于村 _ j 的法规 、 则。只有这样 。 能保 征绿色 地不仅足 史发展的必然 ,也是 时代 集体 企业 少或效益不佳 ,许 多村资金 准 财务评价体系的使用 。 进 步的需要 。 合理地离, 上地 , r 不仅符 积累不多 ,仅靠有 限集体积 累来对村 ( ) 现行 的财 务报 告体 系 j 改进 合政肘的愿望 ,电足 多数农 民的愿望 民或 仅对 6 O岁 以上 老人进行 生 活补 绿 色财 务评 价体 系所需 的信息 既 和受求 城市化 利于农 民富裕 , 而不 助是远远不够的。 有货 币性的 , 也有非货 币性的 , 而现行的 是造成大批 农 失地失 ; 同时 , 有 也 ( ) 业 安 置 困难 二 就 财务报告体系所披鳝 的信息绝大部分是 利于缩 小城 乡差距 ,而不 是扩 大礼会 从 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 ,有 近三 货 币性的信息 。为满足全面综合地对企 不公 失地农 民作 为城 市化进 程中的 分之一的农村劳动 力处于就业 不充分 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应改进现行 的 个新弱势群体 , 如何帮助他们 、 正确 状态 ,加上今后 平均每年新增 的农村
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进 , 分农 业 用地 转 化为 非农 业用 地 , 而 使得 部分 农 民 部 从
失 去土 地 , 土地 相 剥离 。 民是直 接从 事 农业 生 产 的劳 与 农
据 我 国《 地管理 法 》 四十七条 规定 , 收耕 地 的补 土 第 征
偿 费应 为 该耕 地 被征 收前 三 年 平均 年产 值 的6 至 1 倍 , 倍 0
以以城镇 居 民的身份 参加社 保 , 又失 去 了维 持农 民生存 和
发 展 的低 成本 生 活方 式和 发展 方 式。 管理 方面 , 在 至今 尚
缺 少专 门针对失 地农 民社会 保障 的管理 机构 。 有些 失地农
动者 , 失去土 地往往 会导致 他们 收入下 降 、 就业 困难 , 去 失 生 活保 障。 因此研究 落实 失地农 民 的社 会保 障具有 了重 要 的 意义 。 是 在现 阶段 , 国失 地农 民 的社会 保 障还 存 在 但 我
有种 种 问题 , 影响 和制约 我 国农 村社会 经济 的稳定 健康 发
偿 , 质上补偿 方式 较为单 一 。 实 且补偿 金一 般一次 性发 放 ,
虽然 能够 短时 间内解决 失地农 民的生活 问题 , 但是难 以满
由于 T业化 和城 市化进 程 的快 速推 唯 足失地农 民长远 的生存和发展 需要 。
关键 词 : 失地农 民; 会保障 ; 社 存在 问题; 策建议 对
中图分类号 F 2 3 0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l 0 — 3 ( l 7 7 2 0 0 2 0 7 1 0 2)1 - 0 - 0 2 3
失地农 民是一个有 别于农 民也不 同于城市居 民的一个 特殊 的边缘 群体 。 这个 群 体 的形成 , 缘于 国 家在 经济 建设
失地农民社保困境及破解思路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客观存在,亟 需采取措施解决。
现有研究已对失地农民社保问题 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存在一些
不足之处。
针对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解决, 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措施,包括政 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
研究不足与展望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表现和原因分析上,缺乏对解决措施的深 入研究。
缺乏调整机制
现有的社保政策缺乏灵活 的调整机制,无法根据失 地农民的生活需求和经济 发展进行调整。
缴费能力有限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失地 农民的缴费能力相对较低 ,影响了社保待遇。
社保政策不完善
政策体系不健全
失地农民社保政策缺乏系 统性和整体性,难以形成 有效的保障体系。
缺乏救济机制
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失地 农民,社保政策缺乏相应 的救济机制。
地区差异大
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差异 较大,导致失地农民在享 受社保待遇时存在不公平 现象。
03
社保困境成因分析
制度缺失和管理混乱
社保制度设计不合理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设计缺乏针 对性,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情 况,如土地征收后的生活保障、就业 问题等。
管理体制不顺畅
社保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 沟通,导致政策执行效率低下,参保 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1. 背景介绍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该地区 政府调整了社保政策。
2. 政策调整
政策调整包括提高养老金标准、扩大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
3. 效果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反馈显示政策 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失地农民的 生活质量得到一定提升。
4. 问题分析
尽管有所改善,但仍有部分失地农民 对政策调整的满意度不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以 上 的 速 度 在 递 增 。 实 际 情 况 更 为 严 重 , 土 资 源 部 但 国 的 研 究 课 题 《 1 纪 我 国耕 地 资 源 前 景 分 析 及 保 护 对 2世 策 》 出 , 严 格 控 制 的 前 提 下 , 0 1 ~ 0 0 全 国 年 指 在 20年 23年 均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不 低 于 1 0 亩 ,0年 间 将 i 6 0 8万 2  ̄3 0 万 亩 。 此 ,0 — 0 0 问 将 新 占耕 地 5 5 万 亩 , 增 失 因 2 01 2 3 年 40 新 地 农 民 7 O 万 人 。4 果 用 地 指 标 突 破 , 法 用 地 得 不 80 [如 ] 违
维普资讯
^ 钾置与垃
建 社会 新 设 重又 农村
失地 农 民社会保 障 问题研 究
口 张凤 龙 .臧 良
( 林 大 学 ,吉 林 吉 长春 10 1 3 0 2)
摘 要 : 目前 ,在 我 国农 村 , 由 于缺 乏 基 本 的 社 会 保 障 ,加之 农 民的 再 就 业 能 力 较 差 ,导 致 大量 的 失地 农 民 成 为 无 地 可 种 、 无 工 可 打 、 无保 可依 、 生 活 水平 较 低 的 弱 势群 体 。 本 文 分 析 了制 约 失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的 因素 ,认 为应 通 过 尽 快 完善 征 地 制 度 ,加 快 筹 集社 会 保 障基 金 。推 进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制度 建设 , 完善 就 业 保 障 机 制 。
马 克思认 为 . 会 保 障是社会 存 在和 发展 的基 础 。 社 …(o 社 会 保 障 ” 词 最 初 出 现 在 美 国 的 《 9 3 社 会 ) -“ 一 15 年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探析

cmp n a o o e st n i
, t at tep l i l t a d pa a t’ l-g c r y t i n i el a o dt n w r u r ad i ldn i ri A s , h oi e o o - n e sns od aes ui ss m l ew t t c l n io e p t ow r , c igdvs — l c sf s l e t y e n i h h o c i e f nu e
, 按人均 占地
12 养老保 障现状 . 121 失地农 民养 老保 障被 悬空 。我 国农 民历来 是 以家庭 .. 养 老 为 主要 的养 老模 式 , 传统 型农 业 区, 在 家庭 养 老归根 到
O06 计 算 , 少 3 0 万农 民失 去 了土 地 。 目前 。 . 7 6 至 0 4 非农 建设 用地 以每 年 l. 万 ~ 0 h 2 66 7 2 万 m 的速度 增 加 , 即每 年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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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谷亚光(中国改革报理论部,北京100027)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的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低、分配混乱、部分失地农民丧失/国民待遇0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化[中图分类号]F12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2674(2010)0520062205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由于各种原因,因征地而引起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状况失地农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都征用了大量的农地。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土地方式,没有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0,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0,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农民失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0后,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严格地说,农民失去土地的途径很多,而城镇化是农民失地的主要根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城市近郊大量土地被征用。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成为失地农民,并且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被征用是当前农民失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主要原因。二是隐形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主要是指由于法律上某种/漏洞0的存在,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出现了集体农用地自发或隐蔽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这种隐形性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义上仍然属于农村集体,但实际上这些土地在功能上与城市用地一样,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已/名存实亡0。据统计,每征1亩地,造成1.4个失地农民[1]。根据这个比例,全国失地农民达4000万人左右。随着今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多。世界历史证明,农民不断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市民,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特别是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多,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所以,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扩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是中国现代化的唯一出路。
[收稿日期]2010201203 [作者简介]谷亚光(1967-),男,河南商丘人,中国改革报理论版副编审,主要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
62
5当代经济研究62010年第5期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1.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对于征地补偿标准,5土地管理法6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2]:一是土地补偿费,
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补偿;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而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安置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由于这个补偿标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在实践中,暴露出这个标准是偏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一些地方征地时并没完全按照5土地管理法6的补偿规定来执行,有的地方降低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提高补偿标准,但就是做提高的处理后,征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悬殊也仍然较大,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二是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我国对征地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国家只是针对具体的直接的损害给予象征性补偿,而没有考虑间接损失。这种补偿方式显著特征是,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三是征地补偿费远低于作为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2.一些地方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很少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寻租形象普遍,补偿款被层层盘剥,层层截留,到农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个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扣除征地中政府部门以及村集体征收的各种费用及留取部分,余下分给失地农民,扣来扣去,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所占的比例很小。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3],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
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土地的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浪费严重、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土地要素价格扭曲乃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包括集体和农民,他们都可以得到补偿,但是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如何分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农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群体。这样,实践中村干部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在土地出让及土地补偿款分配中有很大权力,这就为很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4]。例如,土地很有可能会在农民完全不知情时被村干部出卖,甚至发生贪污、挤占、挪用补偿款的现象。3.安置方式单一,失地农民就业难5土地法实施条例6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按三种途径支付: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用地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须单位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从实际来看,这三种安置方式都存在一些问题。货币安置成本低、易操作,在实践中成为主要的安置方式,但这种安置方式却给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所以,这种货币安置方式,被一些农民称之为/一脚踢0,给点钱完事,导致很多地方的农民失地后无事可做,闲赋在家待业的比例很大。招工安置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老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一些经营实体,让失地农民在其中做一份工作,但这些企业往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管理能力有限,抵御不了市场的风险,一旦企业亏损倒闭,资金将血本无归,造成了农民既失地又丢钱,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正是由于安置方式单一,不符合实际,使得很多失地农民没有工作机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失地的同时也失业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的同时能获得就业安置的比重最多不超过10%,有80%的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即使有些自谋职业的农民,也多以开出租车、打短工、开小店为主,这些职业的收入不稳定,并且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加强,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可能。4.部分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0待遇由于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他们成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丧失了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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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代经济研究62010年第5期 /国民0待遇。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了,没有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的农民并未真正成为的城镇居民,因为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尤其是我国二元体制的存在,他们在城市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就业受到排斥,就是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难重重。所以,他们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0的三无农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市民,更不同于失业工人。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成了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
三、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从农村走向城市,是历史的进步。但在这个过程中,决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必须给予他们基本的保障,使他们也能够享受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环节。 1.严格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征地的内容和范围。要站在维护农民利益的立场上,严格界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控制征地规模,尽量不多占用农民的土地,尤其是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把国家征地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0之内。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征地的范围应限定在国防军事、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公共设施用地,重点工程、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保及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等。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不能动用国家的征地权力。特别是要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和民主权利。一是地方政府应改革行政思维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必须高度重视在城镇化的同时给农民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把土地作为财政/提款机0、低征高卖的做法。土地征用不仅要考虑降低征地成本、扩大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更要考虑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把主要工作放到土地监督管理和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上,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好处。二是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征地程序。必须让农民有参与权、知情权、谈判权和监督权,保证征地的透明度。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补偿机制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从制度上做长远安排。一般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体现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价值和损失,而且还考虑农民再就业成本、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成本以及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当然,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有较稳定的生活来源,使农民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补偿。除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外,还必须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寻租现象普遍,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到农民手中往往只有很少一部分。这样的分配格局,是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土地要素价格扭曲乃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应坚持征地收益分配向失地农民倾斜的原则,让失地农民拿大头、政府得中头、集体拿小头,即失地农民占70%左右,地方政府占25%左右,村级组织占5%左右。这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