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质量考评刑事案件评分标准及解释

法质量考评刑事案件评分标准及解释
法质量考评刑事案件评分标准及解释

附件2:

云南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执法质量考评

刑事案件评分标准及解释

刑事案件评分标准

一、事实是否清楚

(一)犯罪行为未查清的,扣5分。

(二)犯罪主体未查清或未进行调查的,扣5分。

(三)未查清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扣5分。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但未进行调查的,发现一处扣3分。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扣10分。

(六)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七)鉴定、价值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八)收集的证据未说明来源,或复印件未注明来源和原件存放处的,发现一处扣5分。

(九)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不清的,扣5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十)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侦查的,扣10分。

(十一)罪与非罪定性错误的,扣30分。

(十二)将此罪定性为彼罪的,扣5分,但存在合理争议的除外。

(十三)将一个犯罪行为定性为数个犯罪行为或将数个犯罪行为定性为一个犯罪行为的,扣3分。

四、处理是否适当

(十四)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的,扣30分。

(十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行政处理而未作处理或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而未移送的,扣30分。

(十六)案件降格处理的,扣30分。

(十七)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撤销的,扣30分。

(十八)证据材料中未附对同案人查证、处理情况的,发现一人扣3分。

(十九)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当依法查证的违法犯罪事实、线索没有查证的,发现一处扣3分。

(二十)涉案财物管理、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3分。

五、程序是否合法

(二十一)立案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措施的,发现一处扣3分。

(二十二)应当审批的事项未审批或事后审批的,发现一处扣3分。

(二十三)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办案或一名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扣10分。

(二十四)同一办案民警在同一时间段内讯问(询问)不同人员的,发现一处扣10分。

(二十五)适用当场盘问、继续盘问违反有关规定的,发现一人扣3分。

(二十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发现一人扣5分。

(二十七)不符合法定条件延长羁押期限的,发现一人扣3分。

(二十八)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

(二十九)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三十)监视居住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3分。

(三十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未明确期限的,发现一人扣3分。

(三十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个月内未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的,发现一人扣3分。

(三十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违反《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公法〔2009〕189号)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三十四)不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或告知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三十五)侦查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

六、文书是否规范

(三十六)法律文书适用法律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三十七)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或者签署审批内容的,发现一处扣1分。

七、上传材料是否规范

(三十八)上传的证据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发现一处扣1分。

(三十九)应在网上办理的案件未全程在网上办理的,或对不应当在网上办理的案件进行网上流转的,扣30分。

(四十)证据材料录入不及时、不完整,影响案件考评的,发现一处扣3分。

(四十一)因归档的案卷材料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考评的,发现一处扣5分。

(四十二)可以暂不在网上流转的案件,无相关领导审批、同级法制部门备案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的,或者未在案件移送审查、撤案前及时补录的,扣30分。

(四十三)未按照相关规范及时归档或案卷中无证据材料的,全案0分。

(四十四)在执法考评前擅自改动、删除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内执法办案信息的,全案0分。

八、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案件考评

(四十五)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案件,治安处罚部分按《治安案件评分标准》进行考评扣分,分值记入刑事案件扣分栏目。

《刑事案件评分标准》解释

一、第(一)条“犯罪行为未查清”,是指未查清或未调查下列情形之一,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清的除外:

1.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2.作案手段、作案过程;

3.犯罪结果;

4.作案工具及其来源、去向;

5.犯罪行为侵害对象;

6.犯罪主观方面。

二、第(二)条“犯罪主体未查清或未进行调查”,是指未查清或未调查下列情形之一:

1.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

4.有精神病嫌疑,对其在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情况;

5.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

三、第(七)条“鉴定、价值认定不符合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应当开展鉴定、价值认定工作而未开展的;

2.一人鉴定或无鉴定资质的主体出具鉴定结论的;

3.鉴定结论中未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的。

四、第(九)条“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不清”,是指下列情形:

1.未按规定书写抓获经过的:

(1)应制作抓获经过而未制作的;

(2)没有以办案民警本人名义书写的;

(3)以单位名义出具抓获经过的。

2.犯罪嫌疑人自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或者由其他单位移交,办案民警未书写到案经过或者未在笔录中记载的。

3.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无到案措施的。

五、第(十)条“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1.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立案侦查的;

2.已查清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3.未经指定管辖而超越管辖权限立案侦查的。

六、第(十一)条“罪与非罪定性错误”,是指下列情形:

1.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

2.将犯罪行为不认定为是犯罪的;

3.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认定的。

七、第(十六)条“案件降格处理”,是指将犯罪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八、第(二十)条“涉案财物管理、处理不符合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未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的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的;

2.案件侦查终结后扣押的淫秽物品,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毒品、制毒原料、配剂,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未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的;

4.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违反规定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的;

5.已查清涉案财物为被害人所有,不及时发还的;

6.发还涉案物品的对象错误的。

九、第(二十二)条“应当审批的事项未审批或事后审批”,是指下列情形:

1.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延长立案审查时间未审批的;

2.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立案、破案、撤销案件,采取或变更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收取、退还、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延长羁押期限,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指认现场或起赃,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暂缓通知家属或单位;搜查,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边控,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未审批的;

3.对犯罪嫌疑人收取、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内部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的;

4.上述三项中应审批的事项,法律文书中填写的时间早于领导审批时间的;

5.法制员未按《云南省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规定》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核的;

6.其他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要求,未进行审批的。

十、第(二十五)条“适用当场盘问、继续盘问违反有关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违反《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2.适用继续盘问没有制作继续盘问笔录或制作继续盘问笔录不规范的(包括不使用继续盘问笔录文书格式等情形);

3.适用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未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批的;

4.适用继续盘问时限超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5.适用继续盘问执行场所违反《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

十一、第(二十六)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是指下列情形:

1.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人刑事拘留;

2.对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人;

3.对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

条规定的人取保候审;

4.对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人监视居住。

第(二十六)条“超过法定期限”,是指下列情形:

1.拘传超过12个小时;

2.刑事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3.取保候审期限超过十二个月;

4.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

5.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超过两个月;

6.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间释放犯罪嫌疑人;

7.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

十二、第(二十七)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延长羁押期限”,是指延长拘留期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十三、第(二十九)条“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取保候审同时采取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的;

2.既无保证金又无保证人而取保候审的;

3.违法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的;

4.对保证人罚款不符合规定的;

5.未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的。

十四、第(三十)条“监视居住地点不符合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十五、第(三十一)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未明确期限”是指在内部呈批报告中未注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具体期限。

十六、第(三十二)条“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个月内未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是指没有进行讯问或其他有书面记录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七、第(三十四)条“不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或告知错误”是指下列情形: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未告知其权利义务或告知不全的;

2.对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未告知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

3.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未通知家属,也未注明原因或者超过24小时通知家属的;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未送达执行单位的;

5.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未通知犯罪嫌疑人,也未注明相关情况的;

6.解除取保候审未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或者解除

监视居住未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的;

7.鉴定结论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

8.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应告知而未告知立案情况的;

9.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未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的;

10.其他未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进行告知的。

十八、第(三十五)条“侦查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1.讯问、询问违反规定:

(1)第1次讯问未问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以及未问明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讯问未成年人未依法制作《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但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除外;在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未制作《询问通知书》,但证人、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提讯证上无提讯记录,或是提讯证记录的时间与讯问笔录时间矛盾;

(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记录的时间早于或者超出传唤、拘传时间;

(5)讯问、询问笔录中漏填时间或者终止时间早于开

始时间;

(6)讯问、询问笔录中记录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签注的时间不一致;

(7)讯问、询问地点未记录或记录不清;

(8)讯问、询问笔录未交给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核对及签名捺印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无书写能力的,由办案民警代签,并注明系何人代签);

(9)讯问、询问笔录混用;

(10)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未进行讯问;

(11)询问被害人未问明是否申请回避并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勘查违反规定:

(1)应当勘查的现场未依法进行勘查;

(2)现场勘查笔录未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记录现场状况;

(3)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查笔录遗失;

(4)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未注明提取地点、部位、日期、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或者提取的痕迹、物证遗失。

3.扣押违反规定:

(1)扣押物品、文件未使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扣押物品、文件特征、数量描述不清;

(3)扣押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但采取监视居住的除外;

(4)扣押的物品、文件遗失。

4.辨认违反规定:

(1)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未个别进行;

(2)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少于10人;

(3)辨认违反混杂辨认原则。

5.附卷照片无拍摄人、拍摄时间和地点的;

6.办理毒品案件中,称量毒品、提取毒品时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

7.其他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情形的。

十九、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下列情形:

1.适用法律名称错误的;

2.适用法律条、款、项、目错误的;

3.引用法律条、款、项、目序号与内容不对应的。

二十、第(三十七)条“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或者签署审批内容”,是指下列情形:

1.领导审批拘留、延长拘留未注明期限的;

2.内部呈批报告未加盖公章的;

3.内部呈批报告未注明办案人员的;

4.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

5.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全的;

6.其他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或者签署审批内容的。

二十一、因执法办案系统设置原因出现扣分情形的,不予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2018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2016 年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内科) 项分目值 5 5 质 量5管 理 50 分 5 5 5 基本要求 1、科主任负责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工作,建立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及工 作制度,体现全面质量管理与持续 改进工作 2、每月底最后一天召开科室质控小 组会议,内容要体现全面、全过程 质量管理,有记录 3、严格执行医师法、在未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不能独立值班、手术、 有创操作 4、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和主治医师 以上人员的培训规划,做到知识不 断更新 5、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业务,有相 关培训内容、讨论、记录和操作规 程、有代表科室特色及水平的技术项 目 6、有运行病历自查情况记 录有终末病历自查情况记 满分 350 分 缺陷内容及扣分标准 1、缺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及制度 扣 5 分 2、科室质量存在问题改进力度不够,相同质 量问题重复出现无改进扣 2 分 1、未按规定召开科室质控管理小组会议每缺一次 扣 2 分 2、缺改进工作措施记录每缺一次扣0.5分 1、发现无资格医师独立值班每发生一次 扣 1 分 2、发现无资格医师独立会诊每发生一次 扣 1 分 3、发现无资格医师独立手术每发生一次 扣 2 分 4、发现无资格医师独立有创操作每发生一次扣2 分 1、缺全员培训计划 扣 2 分 2、无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内容扣 2分 1、有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工作培训加 5 分 2、有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讨论记 录和操作规程加 5 分 3、有代表科室特色及水平的技术项目 加 5 分 1、无运行病历自查情况记录 扣 5 分 扣得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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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各科室齐全)

XXXXX医院 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二O一五年九月 1

目录 一、医疗医技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非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部分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三部分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四部分麻醉科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部分门诊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六部分重症医学科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七部分血液透析室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部分检验科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九部分医学影像(放射、CT、核磁、超声、心电图、放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第十部分病理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十一部分介入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2

第十二部分输血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十三部分医疗安全与持续改进考核标准 二、护理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护理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部分护理安全质量考核标准 第三部分病房管理考核标准 第四部分优质护理服务考核标准 第五部分责任制整体护理考核标准 第六部分护理文书考核标准 第七部分护理健康教育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部分消毒隔离考核标准 第九部分危重症患者护理考核标准 第十部分急救护理考核标准 3

第十一部分便民服务队考核标准 第十二部分服务中心考核标准 第十三部分供应室考核标准 第十四部分摆药中心考核标准 第十五部分急诊科护理考核标准 第十六部分手术室护理考核标准 第十七部分重症医学科护理考核标准 第十八部分产前护理质量考核标准 第十九部分血液透析室护理质量考核标准 第二十部分注射室考核标准 三、院感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部分医技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4

第三部分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四部分血液净化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部分手术室、麻醉科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六部分门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七部分供应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部分内镜室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九部分感染性疾病科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十部分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十一部分病理科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 第十二部分物业公司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四、药事管理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药学专业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部分临床科室药事管理考核标准 5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医技科室医疗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2012年医技科室医疗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项目分值考核内容考核检查方法扣分原因得分 医疗质量组织与管理15 科内有主任、质控员组成的质控小组(不少于3人), 每月1次医疗质量自查(医疗规章、工作质量、医 疗安全);自查结果有记录、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 施和意见。 提问质控小组成员2人:介绍质量自 查情况;查质控记录:无组织扣3 分,未开展工作扣3分,无记录扣2 分,记录不齐全扣1分/项。 技术操作规范10 有完善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常规,并严格执行。无书面检查操作规程、常规,每项扣2分,抽查4项操作,每违规操作一项扣2分。 仪器使用、保养工作10 按要求做好仪器使用、维护和保养,并有记录。查记录,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每次扣1分,仪器处于临用状态,有一台仪器不处于临用状态扣2分。 医疗规章制度 会诊制度 5 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根据要求按时到 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现场模拟呼叫,或根据投诉意见,不 及时到位一人一次扣2分,因会诊不 及时影响病人诊治不得分。 值班制度 5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完成班内所有 工作,若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现场抽查,脱岗一人一次扣2分,未 履行职责一人一次扣2分。 医疗安全制度10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医疗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发现 差错及时登记,小差错报告科主任;大差错及时上 报医教部,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力争在科内及时处 理;上报医院的纠纷科主任和当事人要配合医教部 处理,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查差错登记本,如差错未登记或未上 报一起扣2分,有小纠纷或纠纷苗头 处理不及时扣4分,不配合医教部处 理医疗纠纷一起扣4分。大差错、医 疗事故扣10分。 医疗沟通工作 5 每月主动与临床科室沟通至少两次,收集反馈意 见,积极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查记录资料和到临床科室核实,无资 料不得分,工作不到位扣1分/次。 资料管理10 各种检验检查均有登记,资料(申请单、报告单、 图片等)保管(存)完好,便于查询。 查登记本,无登记不得分,登记不全 扣1分,资料丢失每份扣1分。 报告及时性10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申请单至出具检查 结果时间≤48小时;一般常规检验、心电图、超声 现场抽查CT、X光等大型检查者5 例,检验、心电图、B超常规检查者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结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

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业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判刑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细则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细则 一、医疗质量管理内容 (一)基础医疗质量管理 基础医疗质量管理是指医院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院的管理制度、医院环境、设施、医疗设备、业务技术、药品供应、后勤保障、信息方面的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环。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1)工作制度、岗位职责;(2)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常规;(3)医疗流程;(4)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2、人力资源管理:按照一级甲等医院要求和我院规模,合理设置科室,合理安排人员,做到合理、高效、优质服务,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 3、服务临床一线:网络部、办公室、市场部、后勤部等科室、深入到一线,服务到临床一线,坚持下送下收。 4、方便快捷舒适服务,让病人满意服务。交费缩短时间,未检查完或门诊病人未看完,抢救病人未脱离危险不下班,设立院长信箱、意见箱、意见薄,为病员煎药,有水服药,为病人导医,诊费公开,提供查询,保持清洁安静的舒适环境等。 (二)环节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是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技术为患者提高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过程与实现同时进行,很难对医疗服务进行检查,即合格后校对,因此环节质量直接影响到医疗质量,且医疗服务对象是人,服务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且难以纠正,可见,环节质量管理十分重要。

1、职工自觉履行好岗位职责。全院各岗位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必须严格自觉履行好,否则为岗位不作为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每个岗位人员履行好职责是环节质量管理重要一环,自觉履职,自觉接受院、科两级检查,院科要经常开展履职教育。 2、抓好科室质量管理:科室质量管理是环节管理的中间环节、关键环节,能及时发现及纠正医疗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科主任、护士长是科室质量管理负责人,要狠抓落实。 3、抓好环节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 ⑴、抓好行政查房、会诊、病例讨论、转诊转院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⑵、抓好查对工作。 ⑶、做好危重病人、手术期病人和特殊病人的管理。 ⑷、抓好急诊急救工作,对应急反应、人员、设备、急救药品等情况随时抽查。 ⑸、抓好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技术力量要保证,做好交接班及报告书写,经常随机抽查(特别是节假日夜班间抽查)在岗位情况。 ⑹、做好病历书写和管理,及时客观准确书写,上级医师及时修改签名,按时归档,妥善保存,归档病例不得修改、返回,原则上不借阅。 ⑺、做好沟通工作:一方面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并一方面做好院内上下、科室之间、同事之间工作的沟通,确保质量管理的决定及时执行,工作上能互相协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⑻、实施零缺陷管理,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⑼、持证上岗,严格执业准入。 ⑽、在医疗进程中,下一个工作环节有责任监督上一个工作环节,如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众所周知,产品包装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对被包装产品的保护,又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明确地告知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用户和消费者许多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二、本条所谓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依照本条规定,上述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

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评价指标评价要点 1、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所有在科室执业的医师、护士均已注册。 3、执业医师、护士无超范围执业。 4、无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卫技人员与床位比例符合医院规定的要求。 6、护士与床位比例符合医院规定的要求。 7、在一切医疗行为中无收受红包。 8、在一切医疗行为中无收受回扣。 1、科室制定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员工岗位职责。重点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内容包括: 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转科、转院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交接班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等。 2、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熟知其工作职责与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3、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4、制定本科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和非医疗事件)及医疗救援任务 5、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1、医务人员在临床的诊疗活动中能遵循与其执业活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1、制定有本科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医疗救助预案。 2、有与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 1、科室有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目标、制度和实施措施。 2、科室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实施目标。 3、每年对本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的专科技术、科研、继续教育进行考评。1、科主任/学科带头人具备承担区级以上(含区级) 继续教育项目或科研的能力。 2、科主任/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区级以上(含区级) 学术组织任委员以上职务。1、科室严格执行门诊医疗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服从门诊部统一安排。中医科医一、科室管理(50分)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6、科主任/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二、门诊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150分) 2、门诊医师按时上班,坚持专家/专科门诊,不套排,不随意停诊,不随意顶替,更不允许进修生、培训生、实习生单独上门诊。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会诊制。 4、对门诊医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具体的监督措施。 5、做好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有突发意外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及完整抢救物品配备) 。 6、在病人外出检查未归时,医生不能擅自离岗。1、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符合要求。2、门诊处方及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符合要求。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并有登记。2、严格遵照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到指定隔离室诊治,并做好必要的隔离和消毒。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门诊病人就医特点以及疾病不同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4、所有工作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并做好自我防护。1、病区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度。2、普通患者入院后由当班医师和护士接诊,并根据病人病情确定初步诊疗和护理计划,并在2小时内执行。3、危急重病人入院后当班医师和护士立即进行初步评估,立刻通知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处置病人,确定初步诊疗方案,并立即执行。1、普通病人应在48小时内有主治医生评估结果及诊治方案,72小时内应有副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BC)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BC 2、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CD) ?A,产品存在缺陷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C,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D,存在损害事实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CD 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ABCD)

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这套体系重点在医疗行为的规范、核心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患者服务与患者安全目标、病区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强化了微创、介入的规范化管理及医院感染防控、围手术期抗生素使用,对大型手术及危重患者进行评估,引入了“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的标准;急救质量方面,对院前、院内急诊、院前培训、专科医疗分别作了重点规定;医技方面,不同学科有了更适合本专业的质量控制指标,如放射专业,分别对急诊、普通放射作了规定,对放射介入包括人员、大型设备、诊疗规范及术后随访作了明确要求,对放射的特殊性、安全、个人防护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重症病房、内镜室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护理质量,重点是护理分级管理、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操作常规、护理缺陷管理及专科护理等内容。 李元峰,主任医师,教授,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现任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政协文体医卫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副会长,四川省康复医学学会会长,全国病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医科院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医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医院管理协会副会长等职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临床耳鼻喉专业及医院管理工作,获四川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两项。先后在全国各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参编著作一部。曾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全国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十佳博爱医院院长。 麻醉科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评价指标 一、科室管理(50分) 1.严格执行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章。评价要点 1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所有在科室执业的医师、护士均已注册。3执业医师、护士无超范围执业。 4无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卫技人员与床位比例符合医院规定的要求。 6护士与床位比例符合医院规定的要求。7在一切医疗行为中无收受红包。8在一切医疗行为中无收受回扣。 评价方法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2有一名执业的医师或护士未注册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3发现一起执业医师或护士超范围执业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4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5不符合人力资源部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 6不符合护理都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 7凡出现此类情况者,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8凡出现此类情况者,当月质控考评为零。 2.建立健全各项规1科室制定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1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完善,酌情扣4分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3.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4制定本科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和非医疗事件)及医疗救援任务。员工岗位职责。重点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分。核心制度缺失的不得分,少一条扣1全的核心制度,内窖包括:首诊负责制,三分。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2每月随机抽查医护人员1—2名,不熟悉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相关制度者,酌情扣分。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处方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临床用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标准及奖惩标准表格.doc

门诊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记录 1、工作纪律、医德医风1、医德医风、文明行医; 2、着装整洁, 佩证上岗;3、环境卫生、科室清洁、 节约水电、设备维护; 4、科室协调, 团结协作; 5、考勤出勤。以上 1、3、4 项如有违反 1 人次扣 5 分,违反 2 项 1 人次扣 2 分,考勤以院办考核为准,抽 查时该出勤而不在岗者扣 5 分 / 人次 2、严格按《执业医师法》科室超范围行医扣30 分 / 次 , 执业助理 规定,在核定的科目范医师各种签名一次未执行扣 5 分 , 因此 围内执业,执业助理医而导致的纠纷事故责任自负 师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执业,做好各项签字, 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病人 并按规定收病人入院 3、准时门诊,不随意停 2 人以上科室不停诊,单人科室有事停 诊诊须请假,经医务科及行政院长同意。 否则视为随意停诊,每次扣10 分。 4、认真检查治疗疾病,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病员投 处理及时合理,严格执诉,查实违反一次扣科室20 分。 行医保、农合、大病统 筹及各种商保规定 5、门诊处方、病历书写未执行三色处方制度扣 2 分 / 张 , 处方不 合格率 >95% 合格扣 0.5 分/ 张 , 门诊病历不合格扣 2 分 / 份 6、各种检查单书写合格发现一张不合格扣 1 分 率 >98% 7、门诊日志登记率 100% 每下降 1%,扣当事人 2 分 , 科室累计 8、疫情报告准确、及时漏报、报告不及时(>3 天)、不准确、 并有登记谎报扣 10 分 / 例;填卡项目不全、字迹 难辩认扣 2 分 / 例,门诊日志或科室登 记与疫情报告不一致扣 5 分 / 例 9、医院感染管理针灸、口腔、外科、妇产科、五官科耐 高温侵入性器械不得浸泡,实行高温高 压灭菌消毒,否则发现一次扣20 分, 无菌技术操作规范,违反操作扣 5 分/ 人次 ,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回收按有关 规范执行 , 执行较差科室扣 10 分 10、其他内容三基考核不合格,临时或指令性任务未 按时保质完成扣 10 分

题库七 产品质量法

题库七产品质量法 案例一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二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案例一 答: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二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_产品质量法_投入流通_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_兼论生产者_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Ad m inistrati on I nstitute No .5,2007 General No .35  收稿日期:2007-02-11 ?法学研究? 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兼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何小勇,王义华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王义华(196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法学。[摘 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 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关键词]产品责任;投入流通;生产者;销售者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7)05-0033-05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实行,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产品的不断研发、升级换代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如何平衡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解决产品升级与人们对产品合理安全期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因产品缺陷受到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成为各国侵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法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①。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危险,并由此产生损害。因此,规定产品责任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能够部分解决企业将产品投放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减轻损害发生的后果,并对一些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产生威慑作用。但是,如果单纯将产品风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过分保护受害者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未必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选择。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产品责任危机即是其中的 一个表现②。因此,合理设计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生产者: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②欧共体1985年制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理由,欧洲理事会希望借此达到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方面的目标。由于各成员国针对产品责任规范的严格程度有所区别,导致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规范以防止竞争的不公平,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该指令的第二个目标。 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后,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要求趋于严格,生产者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企业产品责任向绝对责任或称之为“企业责任”方向转变。而几乎不受限制的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广泛应用,使产品责任诉讼逐年增多,原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率逐渐增大,赔偿额亦在逐年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用也在同时飞速增长,对责任保险中保险金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引起了很大争论。加大原告举证责任、缩短诉讼时效、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反对意见认为过重的产品责任会妨碍企业经济自由、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危害新产品研发,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反而会刺激诉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产品责任诉讼而破产,而大企业将赔偿成本记入企业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一定程度亦会抵消产品制度对企业的惩戒功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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