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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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3年11月17日劳部发〔199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现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

第三条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厂、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或GB1214 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设计和制造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置取水样的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的单位,应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省级技术鉴定。

第七条设计锅炉房时,应因炉、因水提出行之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选型及系统。锅炉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能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运行,且无严重腐蚀。

第八条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进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调试后的水质应符合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锅炉给水、锅炉及蒸汽品质指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人员。

第十一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蒸汽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十二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做好停炉保养工作,防止锅炉腐蚀。

第十三条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电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水处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处理人员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且无色盲。

第十五条专职或兼职的水处理人员都应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的《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见附录一)才能独立操作。

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及复考工作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考核的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六条水处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本规则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水质标准。

2.正确并及时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及腐蚀情况,认真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水垢、腐蚀产物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高水处理效果的措施,有关记录和分析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检验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纸时,应同时审查锅炉水处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水质不合格时,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的锅炉水质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水质分析记录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劳动部门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当在用锅炉水处理效果不好,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时,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更改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实施。

附录一:《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略)

附录二:

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一、考核内容

(一)化学基本知识

1.原子、分子、元素、元素符号的概念

2.摩尔、摩尔量的定义及计算

3.分子式、化学方程式的概念

4.化合价的定义及化合价的确定

5.酸、碱、盐和各类氧化物的定义及主要化学性质6.常见的化学反应类型

7.化学平衡与平衡常数,影响平衡移动的因素

8.离子、电解质、非电解质电离的概念

9.水的离子积常数及PH值的概念

10.溶质、溶剂、溶液的概念

11.饱和溶液、溶解度、溶度积的概念

12.溶液浓度的定义及各种浓度间的换算

(二)锅炉水处理的基本知识及锅炉水质标准

13.锅炉给水处理的目的及意义

14.天然水中的杂质种类及对锅炉设备的危害

15.锅炉用水的主要指标

16.悬浮物、溶解固形物的概念

17.总硬度、碳酸盐硬度和非碳酸盐硬度的概念

18.碱度的概念及控制碱度的意义

19.碱度和硬度的相互关系

20.给水及锅水的PH值对锅炉设备的影响

21.控制给水含氧量的意义

22.溶解固形物与氯根的关系

23.锅炉水质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24.锅炉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

25.锅炉水质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控制意义

26.选择合适的水处理方法的原则及水质要求

(三)水质处理

(1)锅内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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