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合集下载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摘要:我国在1999年正值建国50周年时期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的实行代表了我国从此以后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合同法规,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开始直接隶属于法定管辖范围内,即民事实体权利。

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障,其行使的权利将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也表示我国在债法方面有了大的进步,因此它的颁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所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就是将相对债务进行原则上的分析和定位,带代位权在我国传统的民法中就有涉及,同时理论也比较丰富,对债权人的个人权利保障比较全面,民法里所指的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过于怠慢或者影响较重时,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而能够参考和使用的相关法则,此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行使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对第三方行使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对于除债务人之外的次债务人行使相关债权,以保证债权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假若有违反债权人权益和债权不被实施时,债权人有权利向司法部门和法院行使自身的债权。

简言之,债权人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与民法其他制度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对债之相对性的突破。

相对性债务,就是在合同法则上被定义的合法的债务的替代,债权人能够对被定义的债务人自愿行使的一种债权的特定要求,但是债权人没有权利去向对其无债务的人行使这一权利,同时债务人也只能对于一些特殊的债权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对于除债权人之外的人士则无需如此。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适用中存在主要问题1.代位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在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人只有有相关证据以否定债权人所说的其对债权有怠慢方可继续履行原有债务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债务人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相关行为表现自己对权利的怠慢,同时债务人与其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详细信息都应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1)第十三条第二款)。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

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

[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二)性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认为其属形成权。

[2]台湾学者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能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3]第一,代位权的行使依法律规定,故其为一种法定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系债权人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故与代理权不同。

代理系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行为。

[4]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系为债权之保全,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非扣押债务人之权利或就收取之财产有优先受清偿之权,从而为实体法上之权利,而非诉讼法上之权利。

第四,债权人代位权,非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请求权,即使代位标的之权利为债权,而代位权为行使他人债权之权利,其以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变更为目的,虽与形成权相似,然非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之效力,惟依实行债务人之权利而行使,故非纯粹之形成权,乃系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之管理权或权能,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行使此权利。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周密细致的保护,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漏洞。

本文扼要了债权人的代位权。

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清偿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作用及其法律特征;第二部分分析清偿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内容,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继续和补充;第三部分分析清偿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正当、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基础;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债”,但该规定终极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正确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吸收、鉴戒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的司法以充实法律生命.。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探究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打算,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法律的变迁,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与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进行深度探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定义与性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简称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方式,即债权人以被追偿债权的主张为基础,向法院告状并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利的一种诉讼形式。

代位权诉讼的性质是代理性诉讼,即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

其目标在于保卫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追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诉讼程序。

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在告状前已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且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详尽内容和实施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主张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主张权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转让权则意味着代位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未履行正当期限内的债务义务,且债权人已于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

2.债权人申请代位权:债权人已明确表示请求法院代为行使追偿权利,并提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负有债务返还义务:存在与债务人之间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干系,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返还义务。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运用与问题1.代位权诉讼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特殊在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破产等状况下,代位权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等。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该制度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如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方式,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着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等问题。

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救济途径,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并不完善,存在问题如执行困难、资产难以追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包括加强对被代位人的追责、设立专门的代位权执行机构等,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刑事债权和国有企业债权等特定领域。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更加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关系。

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为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提供合理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风险和难题。

为了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应该加大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通过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目录一、论文摘要二、正文(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三、注释四、参考文献论文提纲一、序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1)代位权为实体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前提;(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满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适用调解或和解;(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上诉;(3)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的作用。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此不揣冒昧,试图就一些重要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分析,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研究代位诉讼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设定该制度的目的。

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

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

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接替债权人的地位与权利,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应对债务违约情况提供了解决途径,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完善。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石。

然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将债权人的权力交给了第三方,剥夺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使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契约自由原则,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合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专属性权,即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这种特殊性使代位权在法律逻辑上具有局限性,难以与其他权益进行合理对接。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代位权无法得到顺利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性。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条件,使得操作过程繁琐复杂。

例如,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审理,这就需要债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更加困难。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简化程序,降低操作难度,提高行使效率。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些债权人可能滥用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施加过度的压力,使其陷入困境。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滥用代位权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VS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 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
05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立法趋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国际 立法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立 法上逐渐承认和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 定。
实存在、其权利行使无瑕疵等举证责任。
债务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
03
当债务人已经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获得了债务清偿,其不得再向
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01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被代位的债务。
02
次债务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为了避免次债务人通过向债务人清偿后再次向其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汇报人: 日期: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案例分析
0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概念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 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性质
属于债权的法定扩张,即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 人的权利。
0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首要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 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 以行使代位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作者:杜贵波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0年第07期

摘 要: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首先,笔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其次,笔者对今后的立法及有权机构的司法解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准确。有鉴于此,笔者试从该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可见,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制度还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 2、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问题 (一)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 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然而,绝对的债权相对性原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有危及债权的消极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据此代债务人之位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请求权。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通过法院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体内容与程序规定并重原则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二者如此明确的分工及相互独立的地位,以致于人们对彼此的联系缺少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任何实体权利的设定都离不开程序的内容。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每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债权人的所有债权”界定也需要相应的识别程序等等。

然而《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实务问题 鉴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尤其是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笔者认为,以下实务问题亟待探讨。

(一)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无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按本条精神,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笼统的规定使实践部门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其次,将债务人列为证人也不尽合理,毕竟债务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另外,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过程中,其他具备行使代位权条件的债权人若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必须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若债权人要求追加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由于其诉讼标的非为同一的,则法院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则可以以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范围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条文中的“债权人”是否仅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或是所有在客观上有行使代位权必要的债权人?或是全体债权人?若指全体债权人,其债权如何确定?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有人认为,《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第二款中的债权人并未特别指明为全体债权人。因此,两处债权人的外延是相同的,均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另外,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这种理解与其说语法上分析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第一款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

其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债权人确定代位权诉讼标的要遵循以下原则:1、“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2、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债权人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3、就债务人的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另外,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确定诉讼标的要有一个确定的时间界限。笔者认为,一般应依债权人起诉时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增加诉讼标的。但不得违反上述原则。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债权人如何获得清偿 众所周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债务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清偿债务的充分自主权,甚至在代位权行使的过程中也不例外。但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新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如何获得清偿,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位权行使不仅是保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也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因此,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新的责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全体债权人的监管之下,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债务人除非能清偿全部到期债权,否则,不得用该财产向部分债权人履行。若要以此财产清偿债务,则应按比例清偿。

其次,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监管毕竟不同于破产财产的监管,债务人对该财产有相对的自主权,而且,该财产的取得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自身债权的保护又更为迫切与必要,其行使的条件又相当严格。因此,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处直接获得清偿,或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若有若干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按比例清偿。

另外,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与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权属同种类,则可以主张适用抵销。若不足以抵销若干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务,则按比例清偿。不仅便利了诉讼,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总之,对以新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的程序安排,既要尊重债务人财产处分的自主权,又要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既要体现债权人平等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鼓励,避免出现怠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坐享其成”的现象。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几点建议 (一)适当增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见,《合同法》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权标的的可能性。然而,代位权内容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减弱。例如,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关裁决,但债务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按《合同法》第73条精神,债权人因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权而无法保全债权。因此,适当增加代位权的权种是增强该制度生命力的重要方面。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债法实践,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增加以下代位权内容:1、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权返还请求权。2、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消权和变更权。3、债权人代位权或撤消权。4、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