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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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5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行为,理论上称之为诈害行为。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三编 第五章
对于第三人来说,无论由债务人亲自向其主张权利,还是由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行使权利,均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和应有利益。在债权人依法代位请求第三人履行债 务时,第三人不得以自己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拒绝参与代位 权诉讼。在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或者债务人怠于受领的, 债权人可代为受领。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二)合同保全的功能
第三编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对外扩张的结果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之不足的有益补充,该制度使债权人在实现债权
时能够对第三人的行为或财产发生效力,从而丰富了合同债权的实现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537条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于何人,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第三编 第五章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三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
先受偿”的优异性
李思颖
【期刊名称】《商场现代化》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系为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之充裕而设。

而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方面存在有传统理论上的“入库规则”与我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两种情形。

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优异性之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变异性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总页数】2页(P138-139)
【作者】李思颖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代位权行使范围及效果归属比较研究 [J], 江雄;邓传友
2.论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 [J], 戴耿喜
3.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之归属 [J], 孙俊
4.再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 --看"入库原则"的平等性 [J], 付琴
5.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之比较 [J], 周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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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法律后果(3篇)

代位清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清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代位清偿是债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概述代位清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位清偿的效力:代位清偿的效力是指代位清偿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包括代位清偿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2. 代位清偿的优先性:代位清偿的优先性是指代位清偿在清偿顺序上的优先地位。

3. 代位清偿的追偿权:代位清偿的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代位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4. 代位清偿的风险与责任:代位清偿的风险与责任是指代位清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

三、代位清偿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使债务人免除债务。

在代位清偿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代位清偿不影响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在代位清偿过程中,债务人仍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

2. 对债权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

代位清偿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

(2)代位清偿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

代位清偿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如撤销权、代位权等。

3. 对第三人的效力(1)代位清偿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清偿过程中,第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不受代位清偿的影响。

(2)代位清偿不影响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代位清偿的优先性1. 在代位清偿中,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

即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不得优先于债权人受偿。

2. 在代位清偿中,代位清偿的优先性优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

即代位清偿优先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五、代位清偿的追偿权1. 债权人代位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款项。

2. 债权人追偿的范围限于其代位清偿的金额。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第三人:王五,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7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

同时,双方约定,如李四未按时归还借款,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讨无果。

2018年,张三得知李四的债务人王五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约20万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五以其对李四的债权代位行使,即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李四对张三的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 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一)关于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王五对李四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因此,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二)关于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案中,张三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四,但李四未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其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2. 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李四应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问题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制度,替代了传统的担保方式和诉讼追偿方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代位资格的认定、代位权的内容与限制、代位程序的协调与保障等。

二、研究目的
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现阶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
1. 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能够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3. 当代位权与担保方式同时存在时,应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内容
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及其功能和特点
2. 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条件定、代位权的效力与限制、代位程序等
3.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包括代位权的效力与优先顺序、代位程序的保障等
4. 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方式的协调关系问题探讨
四、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法: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以及各种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2. 案例法:通过查阅代位权案例,对于代位权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3. 调查法:结合个案,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调查方法,了解债权人代位权实施的现状与难点。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究债权人代位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加强我们对代位权制度的认识和研究。

同时,本研究的研究成果对于提高债务债权关系的法律保护水平,推动我国债务法制的完善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付。

债权⼈⾏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直接由次债务⼈负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代位权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第三⼈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代位权的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债务⼈对于第三⼈的权利,为债权⼈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享有的权利与第三⼈⽆涉,⾃不得成为债权⼈代位权的⾏使对象。

四、代位权的⾏使主体是谁债权⼈代位权⾏使的主体是债权⼈本⼈,并且由债权⼈以⾃⼰的名义代债务⼈之位⾏使。

当某⼀债权⼈已⾏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不得就同⼀权利再次⾏使代位权。

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以同⼀次债务⼈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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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其效力及于债权人本人、债务人及第三人(次债
务)。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
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
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
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
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
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
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
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
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
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
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
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
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
产。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
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
凡第三人具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同时履行等
等,均可以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
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代位权行使
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以之对抗债权
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已清偿而取得的债
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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