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执行管理办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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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鄂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一、工作目标(一)通过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起规范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运作模式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二)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以各级医疗机构为采购集团进行集中采购工作,促进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化;(三)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网上招标采购,加强政府部门对网上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管,努力提高集中招标采购的社会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四)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所有合法的医用耗材生产、批发企业参与竞争,不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保护。

三、采购主体集中招标采购主体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等医疗机构。

四、采购范围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E类人工关节及骨科材料F类口腔科材料G类眼科材料H类注射穿刺类及医用高分子材料I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J类心、胸外科,体外循环类K类消毒剂L类手术室用品M类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N类透析器、透析管路O类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P类检验试剂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84号)文件中规定的心脏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和电生理类外所有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列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

五、组织形式(一)建立鄂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市纠风办、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医疗机构负责同志组成。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及制度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及制度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及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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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鄂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一、工作目标(一)通过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起规范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运作模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格,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二)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以各级医疗机构为采购集团进行集购工作,促进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化;(三)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等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网上招标采购,加强政府部门对网上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管,努力提高集中招标采购的社会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四)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所有合法的医用耗材生产、批发企业参与竞争,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护。

三、采购主体集中招标采购主体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三医院等医疗机四、采购范围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E类 人工关节及骨科材料 F类 口腔科材料G类 眼科材料 H类 注射穿刺类及医用高分子材料I类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J类 心、胸外科,体外循环类K类 消毒剂 L类 手术室用品M类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N类 透析器、透析管路O类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P类 检验试剂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知》(卫办规财函[2008]584号)文件中规定的心脏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心起搏器类和电生理类外所有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列入本次集中招标购。

五、组织形式(一)建立鄂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市纠风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医疗机构负责同志组成。

医用耗材试剂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试剂管理规定

医用耗材试剂管理规定医用耗材试剂管理制度第一节?采购管理一、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均执行“集中招标,计划采购”的管理原则。

1、根据台州美兆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严格执行“最终成交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台州美兆中标价格,台州美兆集中釆购H录产品未中标者一律不得进入院内流通使用”的基本原则,组织进行院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及工作流程参照《设备采购工作制度》执行。

2、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由科室每月上报耗材采购计•划,经设备科主任审阅批准后执行采购。

3、对临床急需但未纳入月度采购计划的,可由科室申请临时采购计划,设备科库房应及时做好登记先行采购,按月汇总留存报设备科主任复审。

4、耗材、试剂采购须严格履行“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自行改变品规、价格。

无器材供应合同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

5、以保证临床诊疗需要为前提,对确属临床急需,但并无器材供应合同的,临床科室须以呈批件形式递交购置申请(须详细说明临时申请购置原因、产品品规),山设备科对产品及厂商资质进行审查备案,转递院部领导逐级审批,审批通过方可进行釆购。

二、价格管理1、我院对耗材价格实行“市场最低价联动调节”机制,在签订耗材供应合同时明确规定:供应商负有“保证产品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最低价”的义务,即若发生卫生部、总后驻军部队、或其他省市招标价格低于产品现价,供应商有义务及时通知医院调价。

如知情不报,一经发现医院将予以相应处罚。

2、医用耗材出入库单价加价率严格按照我省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0〜200 (含)元加价10%, 200〜1000 (含)元加价8%, 1000〜2000 (含)元加价6%, 2000元以上加价5%且最多加价不高于250元。

所有耗材加价金额山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依据耗材单价所处价格区间对应的加价率自动计算。

第二节?验收仓储管理一、供应商送货时,须附送货清单。

送货清单须列明公司名称、送货时间、耗材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生产批号、产品有效期等信息。

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办法

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办法

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用高值耗材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中使用的高值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合理制定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计划。

第五条采购医用高值耗材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高值耗材采购档案,记录采购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规格、价格、采购日期等。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用高值耗材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

第八条应当设立专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冷藏、避光等。

第九条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医用高值耗材,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储存。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用高值耗材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用高值耗材前,应当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和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高值耗材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数量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用高值耗材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高值耗材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安全,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以下为具体措施:1.统一采购: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2.监督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备案登记: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验收标准: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库房管理: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使用前检查: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问题,不得使用。

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均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不合格产品处理: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废物处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9.使用记录: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

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医院耗材试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耗材试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耗材试剂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三条医院耗材试剂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医院设立耗材试剂采购小组,负责耗材试剂的采购工作。

采购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财务科、设备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采购小组根据临床科室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小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七条医院设立耗材试剂验收小组,负责耗材试剂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小组在收到耗材试剂后,应进行以下验收:(1)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注册证等相关文件;(2)核对采购计划、合同、发票等,确保采购品种、数量、规格、型号与实际相符;(3)检查产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数量准确、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耗材试剂,应及时通知供应商退换,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条医院设立耗材试剂仓库,负责耗材试剂的储存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储存要求。

第十二条仓库应按照产品种类、规格、有效期等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标识。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损坏的耗材试剂。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耗材试剂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医疗科室需按照临床需求,填写耗材试剂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由药剂科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医疗科室使用耗材试剂时,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医疗科室应定期对耗材试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章报废管理第十八条医院耗材试剂的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2)过期、失效、损坏的;(3)经检测不合格的。

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办法

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办法医用高值耗材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频率较高、价格昂贵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等。

为了确保这些耗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以下是一些管理办法的要点:1. 采购管理:- 建立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耗材的质量和安全性。

- 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定期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2. 库存控制:- 实施电子化库存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耗材的库存情况。

- 根据使用频率和保质期,合理设置库存量,避免过期和浪费。

3. 使用规范:- 制定详细的使用指南,确保医护人员正确使用耗材。

-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高值耗材使用的熟练度和安全性。

4. 质量监控:- 建立耗材使用后的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中的问题。

- 定期对耗材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医疗安全标准。

5. 成本控制:- 对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优化耗材的使用结构。

- 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耗材成本,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6. 信息记录:- 详细记录耗材的采购、使用和报废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 建立耗材使用档案,记录患者信息和耗材使用情况。

7. 法规遵守:-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用耗材的相关法律法规。

- 定期更新管理办法,以适应法规变化和医疗技术发展。

8. 风险管理:- 识别和评估耗材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耗材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9. 患者教育:- 向患者提供有关耗材的信息,包括使用目的、可能的风险和预期效果。

- 增强患者对医用耗材使用的理解和信任。

10.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耗材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

- 鼓励医护人员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耗材管理流程。

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用高值耗材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同时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监管,努力解决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混乱、虚高等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市将推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1)实行阳光采购的耗材都是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

各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要把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作为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卫生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的具体行动,责成专人负责,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2)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后,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各地政府指定的网上采购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采购。

(3)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由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货款结算由各医疗机构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自行结算。

严禁医疗机构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进行网下交易,违者严肃查处。

(4)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统计分析并公布各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推行和价格情况,引导医疗机构主动规范采购渠道和价格,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的看病贵问题。

(5)实施阳光采购后,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量和价格的监测,适时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价格混乱的品种,进行全省统一招标采购,进一步解决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虚高问题。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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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 网上交易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规范有序、集中网上采购、高效物流配送、系统跟踪监管”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流通新模式,推进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探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价格形成的新机制,实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04]308号),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武汉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等。本办法监督主体为武汉地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采购方式,是指利用具有合法的互联网交易服务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进行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 第四条 所有成交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均应通过"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实行网上采购。

第三章 交易服务平台 第五条 交易服务平台是指经行政部门确定的,由交易服务代理机构依法设立,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能够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采购全过程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本办法所指为由湖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平台。

第四章 购销双方管理细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交易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在在实际交易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保证其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约的执行。 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活动的采购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及网上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则; (二)与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医疗机构应按年度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第 3 页 共 11 页

(四)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计划采购平均符合率达到中等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采购计划的制订和管理,努力提高采购计划的符合率。要在综合分析医院规模、住院率、就诊人数,合理确定年度各类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计划采购量。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数量达到计划采购数量的±10%之间,属高符合率;在±10-20%之间,属一般符合率;超过±20%的,属低符合率。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符合率列入对医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的考核内容; (五)医疗机构购入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后,非因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问题的不得要求退货。退货工作必须通过"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系统"进行; (六)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对购进、配送企业及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发现资质已失效的企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购进并及时向两委会办公室、药监部门、交易服务机构汇报; (七)医疗机构应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到货后的60天内支付已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价款。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发生困难的,经与供应商商议,原则上在未按期付款的订单数小于医院订单总数的5%,或未按期支付某供应商的价款总额小于季度采购计划中该企业采购总额的15%范围内可延期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0天; (八)医疗机构的计划采购执行出现低符合率时,应向两委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出改进措施; (九)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采购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医疗机构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擅自使用采购目录内的非成交品种;采购上报的配送商名录以外的企业的成交品种;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不实行网上采购,或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规避网上采购,或违反网上交易规则,造成程序错乱,数据缺失; (三)不执行成交价格,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串通,事实形成网上订单产品、型号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或不如实反映网上采购真实价格,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口头或其他协议。 违反以上条款,由监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社会公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由监管部门责成医疗机构对直接当事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对分管院长处以停职或降级的处分。 第七条 供应商及配送商交易管理规定 供应商及其配送商在实际交易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保证其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约的执行。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供应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网上交易第 5 页 共 11 页

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供应商成交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不论作为采购人的单个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供应商均应保证供货。医疗机构对其配送商服务提出不满意,并要求更改其配送的,供应商有责任对配送商进行更换。 (三)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在采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服务机构,同时暂停向医疗机构供应产品; (四)认真履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做好承诺的各项伴随服务。因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退货;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交易行为;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中介服务费用; (七)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配送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具备网上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进行网上订单响应,并确保及时、准确和交易过程的信息安全。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要货信息。凡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在当日确认并回复; (三)认真履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做好承诺的各项伴随服务; 供应商及配送商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及时维护网上销售目录和其它交易信息,向医疗机构发布不真实交易信息,扰乱网上交易秩序; (二)违反网上交易规则,造成程序错乱,数据缺失; (三)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与医疗机构串通,事实形成网上订单产品、型号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或不如实反映网上交易真实价格等; (五)不按规定缴纳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介服务费。 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由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网上公开警告、暂停所涉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供应。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配送或供应资格的处罚,并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交易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作为网上交易的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 7 页 共 11 页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能够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能力; (二)分别与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满足签约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需求; (三)执行网上交易章程,确保网上交易过程有效运作、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交易的进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履行; (四)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包括网上采购目录的建立与维护、网上订单处理、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交易监管等; (五)确保网上交易数据真实、合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两委会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数据; (六)为参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客户端软件,做好咨询、培训和其他客户服务工作; (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八)严格按规定执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应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交易监管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一)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价格采集分析和供求状况预警信息,供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价格时参考使用; (二)建立武汉地区耗材网上交易产品目录,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提供医疗机构履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的动态分析信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依据; (四)建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动态反映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销售和差价变化情况,便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信息和商品流动状况信息,便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和市场准入监管; (六)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各医疗机构的季度执行进度及医疗机构的说明,并按季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提供计划执行情况反馈表。交易服务机构定期向两委会报送医疗机构采购符合率的排名情况。 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 (二)不按规定对医疗器械企业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证,造成网上交易数据不真实、不合法; (三)违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 (四)违反交易数据保密规定,泄漏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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