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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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和统一的制度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统一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适用的,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 程序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4. 独立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预算管理、收支核算、资金调度等方面。

5. 透明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强调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避免财务违规行为,并更好地保护财产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

具有下列职权:(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计核算原则:包括货币计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持续经营概念等。

2. 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双重会计制度,即将经济业务按财务和预算两个方面进行核算。

3. 会计核算程序:包括经济业务登记、凭证填制、账簿记账、财务报表编制等一系列环节。

4. 会计信息披露: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6. 财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报表、中期报告、财务报告、专项报告等。

7.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经济业务授权制度、核算制度、财产保管制度、财务管控制度等。

8. 决算制度:包括经济业务决算、财务报表决算、预算决算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单位的经济活动,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增强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也能够为单位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和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1.1 适用范围本会计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2)规范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一致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1.3会计核算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是会计核算的主体,依法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步骤2.1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登记、汇总、核算和报告。

2.2会计核算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经济活动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收入、支出、借贷等。

(2)经济活动的汇总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登记的经济活动进行汇总,以便进行后续的核算和报告。

(3)经济活动的核算会计人员根据汇总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账务处理和账务调整等。

(4)经济活动的报告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核算结果,制作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

三、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3.1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程序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程序和工作流程。

(2)会计核算记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准确记录经济活动,确保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会计核算报告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间和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

3.2 会计核算的具体实施(1)收入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来源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支出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按照用途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资产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分类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

下面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明确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

2.职责分工:明确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职能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

3.内部控制的目标:明确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

4.内部控制的要求:要求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如制度化、明确规定、适度灵活、充分反馈等。

5.内部控制的程序:制定内部控制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工作内容。

6.内部控制的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明确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规范和标准。

7.内部检查和审计:建立内部检查和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和改进控制措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措施1.制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对财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3.流程优化和规范化:对财务会计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规范化,确保流程的合理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4.设立内部控制岗位:建立内部控制岗位,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运作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分析和评估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

6.审计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的审计和监督机构,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7.健全内部反馈机制:建立内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问题和建议,促进持续改进。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旧版(3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旧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及时准确。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确保会计信息可比性。

(六)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予以充分估计。

第四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会计科目设置(二)会计凭证处理(三)会计账簿登记(四)财务报表编制(五)财务报告(六)内部审计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第六条资产类科目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四)财政应返还额度(五)存货(六)固定资产(七)无形资产(八)对外投资(九)其他资产第七条负债类科目包括:(一)短期借款(二)应付账款(三)预收账款(四)长期借款(五)应付债券(六)长期应付款(七)其他负债第八条净资产类科目包括:(一)事业基金(二)专用基金(三)财政补助结转(四)财政补助结余(五)非财政补助结转(六)非财政补助结余第九条收入类科目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经营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条支出类科目包括:(一)财政补助支出(二)事业支出(三)经营支出(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五)其他支出第三章会计凭证处理第十一条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名称(二)填制日期(三)凭证编号(四)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五)经济业务内容(六)金额(七)填制单位名称(八)填制人签章第十三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或者汇总原始凭证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_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经济业务。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提供可比信息,便于分析和比较。

(六)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合理预计。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账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成本费用类等六大类。

第五条各类会计科目设置如下:一、资产类会计科目1.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2. 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3. 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4.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5. 其他资产:待摊费用、预付账款等。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1.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2. 长期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三、净资产类会计科目1. 资产基金:事业基金、经营基金、专用基金等。

2. 负债基金:应付款基金、长期应付款基金等。

四、收入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收入。

2. 非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支出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支出。

2. 非财政拨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六、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1. 事业成本。

2. 经营成本。

3. 其他成本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概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从事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会计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主要负责记录、核算和报告有关财务信息。

本文将从会计核算对象、基本会计制度、会计报告等方面介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会计核算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对象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成本和费用等。

其中,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等;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长期负债等;权益包括资本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票据收入等;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等;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无形资产等;费用则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基本会计制度(一)会计基础制度会计基础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管理、会计账簿的设置和记账办法的规定等。

在货币资金的管理中,需要规定收款、付款的方式及程序,以及收、付款凭证的管理规定。

会计账簿的设置应基于账务一致性和简便性的原则,同时应根据单位的管理特点和资料情况进行分类。

在记账办法的规定中,需要注重会计凭证的规范化处理。

(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成本和费用等进行核算的规定。

包括收入确认、支出确认和资产、负债、权益的余额确认。

在收入确认方面,需要考虑收入来源、收入的时间和确认的条件等。

支出确认主要考虑支出的定义、支出凭证、支出的时间和确认的条件等。

此外,资产、负债、权益的确认也是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资产的确认应基于实物和法定要求的确定;负债和权益的确认应基于相关协议和合同的规定。

(三)会计报告制度会计报告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财务信息汇总和展示的过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资产负债表主要揭示单位所拥有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情况,是单位财务状况的核心。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用于管理单位财务活动和编制财务报表的规则和制度。

下面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附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受其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原则和现金收支的实际发生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财产管理。

1. 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预算为依据,制定预算是单位的重要任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决算。

2. 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涉及到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按照收款凭证和收款台账记账,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形成财务报表。

3. 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包括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预算内支出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核算,预算外支出需要经过批准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核算。

4. 财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折旧和报废,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并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三、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

1. 会计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是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和准则,制定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和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2.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政策和实际需要,在财务报表编制、核算和管理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核算程序等。

3. 会计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程序是指单位在日常财务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原始凭证的登记、记账、审核、汇总和报表编制等。

四、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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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2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3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4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5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5 1212 应收账款

6 1213 预付账款

7 1215 其他应收款

8 1301 存货

9 1501 固定资产

10 1502 累计折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3 1602 累计摊销

14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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