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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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新员工培训试题和答案

青鸟消防新员工培训试题和答案

青鸟消防新员工培训试题和答案1、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申请复审,复审机关为()。

单项选择题A、商标局B、仲裁机构C、商标评审委员会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本题答案选C。

2、“他说你行,你不行也行;他说你不行,你行也不行。

”在哲学上属于()单项选择题A、辩证的唯物主义B、唯物的辩证法C、客观唯心主义D、主观唯心主义【解析】题干的观点是从意志出发来评判是非的,首先可以确定为唯心主义,而这种观念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因此是主观唯心主义,故答案为D。

迷惑项是C 项,C项以“他”为迷惑点,“他”并非超越的客观实体,同样与“你”一样具有主观性。

在哲学上,判断主观唯心主义的关键词有:我、心、感觉、经验等;判断客观唯心主义的关键词有:神、上帝、理、理念、绝对观念、绝对精神等。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项选择题A、造纸术是东汉时期毕昇发明的B、1974年我国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C、农业专家袁隆平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D、祖冲之最早将圆周率计算到小数点后七位【答案】C,D【解析】造纸术发明于西汉,北宋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我国第一颗原子弹成功爆炸于1964年。

AB排除。

故本题答案选CD。

4、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审核批复后执行。

单项选择题A、财政部门B、主管部门C、上级行政部门D、国资委【解析】《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9条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食品法规

食品法规

4· 卫生知识教育制度 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知识 教育。 学习《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法规、法 令及卫生知识,掌握本行业的卫生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八章,五十五 条。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 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 动物名录》。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 野生动 物有257种 (类)。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中明确了生产经营中使 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 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中明确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 规定,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 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对批准颁发 的机构、程序和批准权限,以及各 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 宗旨、意义、方针以及商标注册和管理 的部门。同时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阐述了申请商标注册和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内容时应当注意的事 项。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阐述了申请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阐述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到期后要在期满前 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 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 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阐述了已经注册的商 标,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是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 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
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12.27
•【文号】法释[2001]32号
•【施行日期】2001.12.2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200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目录(第四批)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中国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中国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失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附: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和缺额补充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本〕)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期贷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Measure for Punishing Illegal Banking Activities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79年-1998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1994年-1998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Official Written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Subordinates on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Policy o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which was Approved before December 31, 1993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厅、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院、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年-1997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1979年-199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RE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马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旅行社管理条例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

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绿色食品商标使用及监督管理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及法律保护(一)绿色食品商标性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报控制,而由期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的食品。

(二)绿色食品商标的注册内容:1、绿色食品注册商标分别为四种形式。

A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B中文“绿色食品”四字。

C英文“GREENFOOD”。

D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2、商标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3、5、29、30、31、32、33共九大类。

其中标志图形注册核定使用别为第5、29、30、31、32、33共六大类。

3、商标注册证号:第至号,共33件。

4、商标注册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三)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特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清单一览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6.3.1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有效
2006年1月13日颁布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
经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和2013年12月28日四次修订
34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7.13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10.15
最高人民法院
有效
2002年10月12日颁布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7.24
最高人民法院
有效
2001年7月17日颁布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10.1
国务院
有效
2001年4月2日颁布
39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017.11.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有效
2017年8月24日颁布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有效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41
劳动合同法
有效
1994年5月12日颁布,2004年4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2019.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
1982年8月23日颁布,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ES[含参考答案]

2020年执法证工商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____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A、广告经营者B、广告发布者C、广告代言人D、以上三者都是2.下列哪些不是回扣认定的特征()答案:CA、帐外B、暗中C、折扣D、返还方式以现金实物或其他名目给付财物3.下列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答案:AA、公司账号及密码B、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C、货源情报D、招标标底4.下列那种情形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答案:A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B、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指定的市场转售产品最低价C、经济不景气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D、为保证对外贸易的利益而达成的市场瓜分协议5.下列不属垄断协议的是:()答案:D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6.甲食品公司生产的一种饮料所使用的红牛商标是国内知名品牌,其特有的金黄色包装和商标图案以及罐型大小已为众多消费者所知悉。

乙食品公司注册以红午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饮料上,其包装罐的形状大小、颜色、字体与红牛相同。

对乙食品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

答案:BA、因所用的商标、经营者主体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B、甲、乙生产的是同类商品,而且外观设计、颜色、字体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甲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乙的商标也是合法注册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只是违反同业竞争道德,但是不违法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的是()。

答案:AA、第三人不知是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C、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D、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8.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答案:AA知情权;B受尊重权;C公平交易权;D自由选择权9.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采取()的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

2019年2001商标法中英对比.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中英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3, 1982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Amend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3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7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2, 1993 for the first time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Amend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2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9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1 for the second time )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Contents 目录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I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Chapter III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rademarkRegistration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Chapter IV Renewal,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Registered Trademarks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Chapter V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Registered Marks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Chapter VI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Trademarks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a Registered Trademark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八章附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s,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rademarks and encouraging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heir goods and services and maintain the reputation of their trademarks, so a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of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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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十四、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八、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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