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发展与协调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司法改革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

司法改革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司法改革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司法改革的背景、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因素、法官队伍管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司法改革涉及到诉讼制度的改革、审判体制的优化以及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
其中,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被广泛认为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之一。
二、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因素1. 职业素质的提升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
法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具备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等职业道德素养。
因此,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是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
2. 选拔机制的改革选拔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公平、透明的法官选拔机制,注重选拔具备扎实基本法律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以此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3. 培养机制的创新培养机制的创新是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重要环节。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通过设置专业化的培训课程、提供实践锻炼机会等方式,促使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三、法官队伍管理的方法1. 结构优化与人员配置优化法官队伍的结构和人员配置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等情况,合理配置法官的数量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质量的审判。
2. 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对于激励法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根据法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给予晋升的机会和条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引导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3. 队伍建设与精神文化建设法官队伍建设不仅要关注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升,还需要注重队伍的精神文化建设。
应该倡导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职业操守,培养友善、公正、有担当的法官形象。
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前景

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前景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职业之一,担负着重要的司法审判职责。
法官职业规划以及发展前景与其专业能力的提升、职业道德以及司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本文将就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前景进行探讨。
首先,法官的职业规划需要从一个优秀的法律专业学位开始,但仅有学历并不足以使其成为合格的法官。
法官在从事法庭工作之前,通常需要进行一定时期的实践培训,并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资格。
这些考试通常对法官的思维能力、法律知识、案件分析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因此,法官在职业规划中需要注重学习和实践的结合。
其次,法官的职业规划需要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作为司法人员,法官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如公正、正直、独立等。
法官在职业规划中需要注重道德品质的培养,如良好的言行举止、公正廉洁的司法行为等,以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此外,法官的职业规划需要与法律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提升相结合。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领域的知识不断更新,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
法官可以通过参与司法研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升专业水平。
此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参与各类司法比赛、论文竞赛等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研究和论证能力。
关于法官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深化,司法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专业化水平,为此,政府也在加大对法官队伍的培养和保障力度。
未来,法官的发展前景可谓广阔,但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首先,司法的深入推进会改变法官的职业职责和工作方式,就业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
法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官的工作压力也会不断增加,审判负荷会逐渐增大。
因此,法官需要具备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健康状况。
再次,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公正度和司法透明度的提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协同进程

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协同进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进程。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法治建设,而法治建设则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方向和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协同进程。
首先,司法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完善是最大的弱点。
司法改革就是对法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公信力。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不断完善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和机制。
其次,法治建设是司法改革的目标。
法治建设追求的是社会中人人都受法律保护、法律平等对待的理想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改革是达成法治建设目标的手段之一。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例如,通过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律透明度,可以打击司法腐败、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之间还有相互促进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司法改革的进程需要法治建设提供清晰的目标和方向,并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而法治建设则需要司法改革来推动和支撑,实现司法体制的优化和完善。
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可以不断提高司法制度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在具体实施司法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索和努力。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使之更加科学和适用。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司法意识。
再次,要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确保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而是真正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最后,要注重与其他领域的协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氛围。
在实施司法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发展规划与建议

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发展规划与建议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本文将就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与建议进行探讨。
一、提升专业素养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只有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巧,才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可以通过参加法律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培养综合能力除了专业素养,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
首先,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便顺利推进案件的办理。
其次,组织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高效地处理各项任务。
此外,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也是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
三、积累实践经验实践经验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情况。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尽早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调解等各个环节。
同时,要善于总结和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拓宽视野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思路。
法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法律体系。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关注国内外的法律动态和发展趋势,了解国际法律的相关内容。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类书籍、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五、关注职业发展机会法院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关注职业发展机会。
可以通过参加竞赛、申请进修等方式,争取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要善于利用内外部资源,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法院改革由审判方式改革(如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庭审方式等)开始推进至审判组织改革(如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选任制等),由于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
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
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作为基层法院,也面临法院职业化问题,法官职业化将有可能解决目前法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实行法官职业化,基层法院的改革将受到瓶颈制约。
同时作为全国法院中数量最多、法官人数最多的法院,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推进,也会影响全国法院整体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法官,对此也倍加关注。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和实现途径论著颇多,我不再多作论述。
现就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1、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矛盾。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法官员额将根据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和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
法官职业化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员额的确定,意味着法官数量的减少。
这意味着目前在法院档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不办案法官”将不再有法官名义(这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在一线审判部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为数不少的人员将不再有审理案件的权限。
这将进一步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
以我院20XX年民商事案件审理为例,20XX年案件数是4733件,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共33人,人均办案144件。
如以现有审判人员1/2至1/3确定法官员额,人均办案将为288至432件,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数量也是比较高的,法官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即使如此,集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业务素质论,他们也是法官中的精英),将占据大部分法官员额(在基层法院的话,如给予20—30个法官员额,可能已全部占据)。
提高认识积极应对——写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之际
最近,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法官职业化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也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官面前不容回避的选择。
法官职业化,要求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职责的法官,要具备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的思维模式。
具体讲,法官职业化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法官职业资格制度;(2)法官职业培训制度;(3)法官职业保障制度;(4)法官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院队伍建设要走法官职业化的道路,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期望使然。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就把优秀的法官喻为“青天”。
英国大法官罗伯特。
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
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则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客力特,无所不查,无所不能。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官职业化是人们对法官的普遍期许。
诚然,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法官职业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
它的实现,既需要我们确定法官员额,进行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和继续教育制度,同时,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对法官管理、监督的力度;并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解、帮助、支持。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抓队伍建设中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就,使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也越来越清晰地昭示出,法官职业化是一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主流思路和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
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浪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官职业化对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其中,接受考验洗礼。
更重要的一点,我们在思想深处要加强责任感,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
明白“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克服无所用心、无所作为的消极作用。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责任重大。
员工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
(员工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和思考龙凤区法院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
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是靠壹系列具体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的,其中最和法官利益息息关联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
我国约有80%的法官于基层法院工作,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已成为阻碍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司法隐忧,因而重点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更具现实意义。
壹、基层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及根本诱因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壹。
以笔者所于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为例,全院现有于编干警65人,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共有49人。
从现有法官的任职情况见,真正于刑庭、民壹庭、民二庭、卧里屯法庭(龙凤区人民法院下辖的唯壹派出法庭)的壹线法官只有18人,只占全院干警的1/4稍强。
于综合部门(含院长、政工科、纪检室、调研室、立案庭)从事综合工作的有13人,已经退居二线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3人,这16人也占到全院干警的近1/4。
从现有法官的学历结构见,原始学历为统招本科法律专业的法官仅为4人,占全院干警的1/14。
从法官的流失情况见,2000年至2008年,我院流失法官共计19人,包括审判壹线资深法官18人,重点院校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的初任法官1人。
人员流出方式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壹是升迁,有3人升迁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之上3人均为院级领导;二是调出,有1人调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3人调至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相对较高的高新区人民法院,有1人调至龙凤区人大,之上5人中有1人为院级领导,2人为主干业务庭室负责人,2人为壹线审判人员;三是病逝,有2人因病去逝,其中1人为于职资深法官;四是考录,有1名我院多年培养业务骨干、庭室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考考录至地区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是退休或离岗休养,其中有4人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正式退休,有2人未达退休年龄享受关联政策提前退养;五是辞职,有2人辞职从事律师行业,其收入约为于职同龄法官的数倍。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徐纯志序言法官职业化的难题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反思历史,我们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传统。
分析现实,我们对法律职业专门化问题缺乏认识。
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困难重重。
然而,查找历史原因和反思现实是我们创建现代司法体制大厦的基石,只有正视历史,面对现实,勇于创新,困难才能得已克服。
一、司法底蕴不足和司法绝对政治化的历史沉痼让当代法官走向职业化背负沉重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采取了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司法人员,虽然受到法学家的质疑,但除此之外,在当时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的历史条件下可能法学家亦拿不出更好的办法。
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司法机关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
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摸着石头过河”,凭着社会经验办案。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糟粕、人治思想和司法行政合一传统的长期影响,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底蕴先天不足。
更为严重的是,新政权在法律和司法专门人员的继承性问题上,不是采取“扬弃”的方法,而是过分强调了司法的绝对政治化,全盘否定了本应继承的合理的东西,导致法律、司法工作和司法专业人员的彻底断层。
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和法律职业要从零诞生并成长,就象步履蹒跚的孩子,经常跌倒或走弯路,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并负出沉重的代价。
现今刚发展仅二十余年,法律职业专门化和法官专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也算是当代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自觉,虽然为时不晚,但却是任重而道远。
二、法官职业化进程与制度制约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宪法中所规定的审判权是国家权,而非地方的权力,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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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这种 赵 良 剑 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 2
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习惯于按部就班,求稳怕乱。 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在编人数大都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在法庭内部组成一个合议庭。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在,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一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当然法官可与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并非易事。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实践中已? 废笈幸滴裢2]),有的业务庭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有的县法院部分业务庭现只有三四名法官,核定法官员额后可能有1-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较为困难。是否我国所有的人民法庭现在补充法官都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通过录取率极低的统一司法考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呢?笔者持反对意见。一方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邻里纠纷、轻微刑事案件之类,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舞台并不大,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庭所处地往往较为偏僻,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作环境欠佳,法官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主张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 3
求不必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齐等划一,日本和英国的实践可资参考。近邻日本的法院机构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简易裁判所约有法官810人,占日本法官总人数的36%,其管辖范围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大都是从地方裁判所的 3]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富有法治底蕴的英国一直保留有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而且治安官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治安官可以由任何人担任,但需要具备优良人品和衡量证据的能力等条件,主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家庭婚姻案件、一般债务等民事案件。由于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有职业资格的法院助理的帮助和建议下,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4]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并不排除法官队伍的多层次性,非职业化存在于职业化的大格局之中,其中显然存在某种合理性和必然性。总之,由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办理了占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点。以符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促使基层法官的素质得到有效增强,待遇得到有效提高,形象得到切实改善,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二、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独立完成的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主要涉及法院外部法官待遇、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的改革则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一些、快一些。有些改革措施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就需要从缓。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待遇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崇高,收入稳定而丰厚,明显优于公务员、检察官,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但长时期以来,我国法院无财权,法官的物质待遇按照公务员标准对待,并受当地财政制约,工资、福利等都由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展了法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只是徒具形式,并不与待遇挂钩。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
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人大制订法官法至今已有七年,但第三十四条(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1名法官,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的法官人数实在是太多了,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18倍,是日本的7倍。法官职业具有大众化的特点,法院“门槛”低,法官素质并不比公务员素质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幅提高法官待遇不仅国力难支,而且有 违社会公正。另一方面我国还有一支为数不少的检察官队伍,选任标准及物质待遇与法官一样,也都按照公务员对待,并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国家同样没有出台任何此方面的规定。法官队伍需要推进职业化建设,检察官队伍亦然;法官队伍需要提高待遇,检察官队伍亦然。如果在公务员、检察官整体工资水平未提高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必然会遇到来至各方面的阻力。所以,今后法官队伍的待遇何时提高,提高多少,与检察官、公务员的差距有多大,本质上是国家财富的再分配,牵涉到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显然现在不是解决的最佳时机。只有在大幅精简法官数量的前提下,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专门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所以涉及法官物质保障的改革应从缓,但这并不是说选拔出的法官物质待遇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完全一样,目前可考虑用法院自有经费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优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正处在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一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应从缓。如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不仅称谓不相同,青岛中院称“助理法官”,房山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称“法官助理”;而且定位也不相同,青岛中院赋予助理法官一定的审判权,助理法官属于审判人员,对庭前结案或径行裁判的案件,可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房山区法院 5
则规定法官助理无任何裁判权,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完善的时机显然未成熟。但是,现在及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如最高法院2002年7月30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将“审判员”的称谓改为了“法官”。 三、改革初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宜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在法院内部实行大面积的人员分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不同序列的人员互不交叉。笔者认为,为了维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并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上述序列人员的管理不必泾渭分明。 首先,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在改革初期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初分到法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都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质超过法官的现象。法院招纳这部分书记员的初衷显然不是让其长时期担任书记员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审判实践经验且未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暂时还不能担任审判职务。推行法院队伍的单独序列管理,应当尊重历史,让这部分书记员有机会成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否则将是人才的浪费。从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中江县法院、乐山市沙湾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书记员并非终身制,在严格的条件下是有机会晋升为法官的。[5]反之,对违反党纪院规的法官,对不称职的法官,对竞争上岗落选的法官,也可考虑另行使用,担任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必搞法官终身制(我国的法官法也未确定法官终身制)。当然,这并不意味各序列人员可以像过去一样轮岗交流,适当交叉与轮岗交流性质完全不同。 再次是妥善安排资深法官的去向。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质是法院审判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人员的分流。由于核定的法官员额有限,有些审判人员特别是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多年来为法院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因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