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装后起启用验收检测规定.doc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宾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内的道路(公路、铁路、地铁及轻轨)、桥梁、给排水、燃气、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其所在地以外地区开展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须向该地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检查表(附带检查标准、依据)

查阅检验监督检验申请、施工检查记录,确认施工前是否办理监督检验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
租用
管理
1.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条
查阅报废手续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3.存在严重隐患,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2.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4
管理
人员
2.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十条
查阅起重机设备台账,确认在用起重机数量,必要时现场确认,确认是否需要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5
管理
查阅启用手续相关资料、检验报告。
2024年特种设备设施管理规程(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设施管理规程____年特种设备设施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设施是指在生产、建筑、交通运输、科研试验、检验检测、医疗保健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对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管根本原则,确保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设施的特点、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管理第六条设备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七条设备设施制造应按照设计要求,确保制造过程的质量可控和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八条设备设施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第九条设备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维修、保养管理第十条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要求制定相应的维修计划和保养计划。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保养资质与技术力量,维修、保养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记录。
第十三条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单位和监管部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对设备设施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04/04/01【颁布单位】苏建法(2004)9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2004年3月8日省建设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集团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及规范使用,防止和减少机械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施工机械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场内机动车辆和普通常用施工设备三大类.1.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生产经营中的客运和货运电梯、提升架、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他施工设备;2.场内机动车辆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3.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第三条各单位应明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第四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将安全操作规程印发至每一个驾驶及操作人员,并督促其严格执行.第二章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第五条设备采购、租赁的安全要求: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2.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3.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4.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5.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6.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第六条施工设备的运行:1.特种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操作认证资格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2.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3.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4.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5.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6.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7.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第七条设备的拆装、大修或改造:1.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设备的安装拆除、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3.安装拆除、大修和改造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4.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设备的安装拆除管理1.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资料的申报、备案.2.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按相关要求进行调试,并委托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1.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核辅助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2.根据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机械及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4.安装前,认真检查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的技术状况,及时检修,确保完好;保证起升力矩限制器、起升限位、行走限位、防撞器、变幅限位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第十条承担机械安拆或实施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依据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状况条件等,编制完整周密的机械安拆或作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公司进行审核、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第十一条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各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拆除、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操作安全.第十二条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先对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单独调试,确保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电控系统正常;然后联动试车,保证各机构运转正常.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检验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地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十三条申报与资料提供一、设备安装前十日内安拆施工单位须持下列资料报检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安装合同或计划书含安全协议;2.安装位置平面图;3.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须有安拆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4.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5.预计安装完成日期.二、机械拆除时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拆除计划书含安全协议;2.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须有拆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3.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安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5.现场安全监控组织机构和人员值班表;6.预计拆除完成日期.三、检测时被检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安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2.被检机械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3.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记录需有安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签字;4.设备使用说明书;5.检测申报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能使用.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手续,并在10日内将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司,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整体注册复验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新设备首次启用的;2.经大修、改造的;3.超过检验周期的;4.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5.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6.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第四章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设备安全检查第十六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且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课时.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安全检查1.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必须对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每周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3.每日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和吊、索具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损伤时,使用单位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超过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机关缴回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事故防范和事故报告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反事故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第二十一条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记录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上报公司;3.重大事故的快报时间不超过4小时;4.特大事故的快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第二十二条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2.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3.重大以上含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置决定报集团公司批复.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监管、物资设备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依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严禁无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或个人在公司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强化监督,严格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对其单位和相关人员处以2000—10000元处罚:1.没有及时上报、审批大型设备安拆措施的;2.没有资质进行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的;3.没有办理安全使用证而投入使用的;4.违章违规进行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的;5.没有对吊装作业过程安排专人进行监控的.第六章管理资料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1.现场机械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表2.机械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用具安装使用备案表3.出租或租用设备管理档案4.大型设备安、拆安全控制记录及检测资料5.特种设备管理台账6.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管理档案7.设备安全检查记录8.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通报9.安全事故台账10.安全事故快报。
DBJ-T13-67-2010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67—2010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699-2010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2010-09—28发布2010—11—15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DBJ/T13—67-2010J 11699-2010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5日2010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0]4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67—2010,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同时废止。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0]14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0]1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J11699—2010。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监管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防护用具1、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工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疗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1、包括大中型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2、公司工程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分公司技术科、质安科及项目部负责实施.3、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4、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及以下资料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5、公司工程部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6、施工现场新安装或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吊起重机、龙门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工程部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确保机械设备对环境影响达标,处长使用寿命,应对机械设备实行单级或多级的定期保养:定期保养时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精选9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精选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建筑业的机械设备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机械化施工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加速建筑工业化的进程,实现建筑业的高速度、高效益,因此,必须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改革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坚持为生产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方向。
建立一支专业管理和兼职管理相结合的设备管理队伍,实行管、用、修相结合,专业修理并举的方针,不断改善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促进公司的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提供良好的装备条件。
根据上述原则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设备公司设立机械设备科,负责全公司的机构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所属单位机械管理的日常工作,机管员实行业务上接受基层和机械设备科的双重领导。
二、设备管理1、公司对设备实行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的原则,大型吊装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基工机械集中委托机械设备科管理,由机械设备科统一调度。
2、企业所有设备,统一由机械设备科进行编号,机械设备科和基层同时立帐,主要设备要建立设备档案,设备调动时随机调动,报废时,档案同时送批。
设备的备件图册和设备历次修理记录,事故报告由机械设备科归档,说明书安装图册由基层设备员保管。
3、基层机管员必须做到申报各种材料零配件,计划填报各种有关的统计报表,每年四季度做出次年新设备购置,大修计划送机械设备科审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更改,需再次提出申请,经机械设备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大型机械安装旁站监督管控要点
大型机械安装旁站监督管控要点大型机械安装旁站监督管控要点篇一一、使用:(一)、使用前的检查: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的明显变形;2、架体各结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3、附墙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4、架体的安装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牢固;7、电气设备和操作系统的安全性;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9、钢丝绳及绳卡、滑轮组的固接情况;钢丝绳的磨损情况;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二)、定期检查。
定期组织检查一次,由公司设备科、安全科和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2、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或失灵;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三)、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由项目安全员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
检查内容包括: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2、空载提升吊篮做一次上下运动,验正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四)、使用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
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
严禁超载使用。
2、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3、闭合主电源或作业中突然断电,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
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4、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和滑轮工作情况。
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换;5、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6、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箱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机械设备安装后起启用验收检测规定
一、设备启用验收前,项目部必须依照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
的方案实施,核对基础处理、安装要求、施工位置及安全、环境
影响达标等方面工作。
二、设备起用验收范围划分
1、大型设备40吨米以上塔吊(包括40吨米)、人货电梯、输送
泵等。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2、中型设备各种砼拌和机等。
三、参加大型设备启用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会同项目部技术
员、机管员、安全员、设备安装人员及操作工参加,依照公司大
型设备验收表实施,做好详细记录。
四、中小型设备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机管员、安
全员、设备安装人员及操作工参加,依照设备启用验收表实施,
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由市府文件规定须经市检测站验收的设备,一定要申报,安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排时间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文件存档。
六、设备启用验收项目内容
1、检查起重限位、变幅限位、桥厢限位、冲顶限位。
2、检查机械各传动部位是否正常,各螺丝紧固是否松动。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3、检查各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可靠,制动片磨损是否超标,
保证制动器有效工作。
4、检查钢丝绳的规格及磨损和断丝情况,以及钢丝绳端头紧固
情况。
5、检查各传动机构、机械运动处、减速箱、蜗轮箱等工作是否
正常,杜绝隐患存在。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6、检查各变速机构、齿轮啮合部位、液力偶合器、钢丝绳、滑
轮以及黄油咀处是否加足各种润滑油。
7、检查塔吊路轨型号、轨距、拉杆、四组轨牌及路轨端头硬靠
山是否齐全可靠完好。
8、检查吊具、索具等是否齐全符合标准,安全可靠。
9、检查塔吊、人货电梯、井架等避雷针,接地装置是否装好有
效.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10、检查各种设备电器,包括外接电器装置,电器部分验收均按
《低规》标准,严格执行。
11、小型设备固定使用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井搭设工棚保护设备。
七、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由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合理位置,
随即按基础图要求说明书,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要求组织施工并
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项目工程师要详细做好技术资料记录,
并归档成册备查。特殊项目大型设备基础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
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及项目部研究确定。
谢谢你的欣赏
谢谢你的欣赏
八、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保养规定,未
通过验收的设备任何人不得违章开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
假,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塔吊、升降机、附着式脚手架在公司与产权方共同验收合格
后,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井架检测按市(区)安监站
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