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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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法律制裁,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并以国内外案例为例,深入剖析其具体实践。

二、法治与社会治理法治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石,它是现代国家的标志性特征之一。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调整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

法治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是一种公正客观、民主法制、效率高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当前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法治建设,将其作为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任务之一。

没有强大的法治系统,就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规范和管理社会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通过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在社会治理中,法律的作用就是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其按照法律的规范和标准来行事,避免恶意行为和不良影响的出现。

2. 平衡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公正中立的第三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法律的公正性不仅可以平衡利益关系,还可以制约权力任性,提升社会公信力,消除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现象。

3. 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知情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守护,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人文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

四、案例分析1. 美国的法治实践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一直致力于完善自己的法治系统,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国家特色和优势。

美国的法律系统包括法律规范、法庭审判和司法程序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什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什么

十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什么?答:《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把“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明确地提了出来。

这一总要求,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信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

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

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工作的实践作一探讨,以求与大家交流共磋。

; 一、优化律师执业的价值探讨;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优化律师业内环境,重点还要优化律师执业的外环境,主要有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业良性发展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者互为因果、互为促进。

因此,在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中,无论是过程或结果,其意义都十分深远。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或者是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外部环境,出现了种种不利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桎梏。

从古代的讼师到现代律师,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制度性排斥到制度性认可的漫长之旅,在这漫长、曲折的过程中,对律师的评价、态度各不相同,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自不待言,就是决策机关也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与公检法的公权力相比显得比较无能为力,律师同时遭遇着来自当事人不信任和公权力侵害,面临着生存的压力,承受着无奈、落寞的心灵重负。

因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价值成为了亟需探讨的课题。

;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

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进而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律师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支特殊队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实现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选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选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选题转变政府职能要做到()A、强化公共服务职能B、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C、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D、加强政府部门的专业化建设标准答案:A,B,C,D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措施和途径有()A、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B、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C、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D、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E、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标准答案:A,B,C,D,E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要按照的“三贴近”的要求是()A、贴近发展B、贴近生活C、贴近实际D、贴近群众标准答案:B,C,D,要发展教育,就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就应该()A、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B、优化教育结构C、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D、更新教育观念E、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教育投入等等。

标准答案:A,B,C,D,E基层党组织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A、基层的特点和地位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B、社会组织形态的转变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C、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的作用D、新的形势和任务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E、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标准答案:A,B,C,E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思路是()A、以人为本来决定服务导向B、以市场竞争来提高服务效能C、以社会力量来改善服务供给D、以维护社会公正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E、以法治化建设来强化服务保障标准答案:A,B,C,D,E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A、积极推进城乡统筹B、发展现代农业C、深化农村改革D、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E、增加农民收入标准答案:A,B,C,D,E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要靠()A、政策B、投入C、科技D、财政E、改革标准答案:A,B,C,E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A、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B、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C、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D、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比较完善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E、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准答案:B,C,D,E以下各项属于传统安全威胁的是()A、军备竞赛B、军事威慑C、经济安全D、恐怖主义E、战争乃至核大战的危险标准答案:A,B,E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四个尊重”的重大方针包括()A、尊重劳动B、尊重知识C、尊重人才D、尊重创造E、尊重创新标准答案:A,B,C,D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A、国家集中力量对落后地区的扶持B、坚持统筹城乡区域发展C、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D、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E、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标准答案:B,C,D,E政府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具体的措施有()A、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B、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C、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D、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E、加强失业调控及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标准答案:A,B,C,D,E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应该()A、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B、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C、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D、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E、推进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第十一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十一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学⽬的与要求:1、通过教学,使学⽣认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类孜孜以求的⼀个社会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个社会理想。

2、通过教学,使学⽣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安定有序、⼈与⾃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通过教学,使学⽣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正确的⽅法妥善解决新时期⼈民内部⽭盾和其他社会⽭盾。

教学重点: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历史背景;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与特征;3、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教学难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不和谐因素并正确解决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系列⼈民内部⽭盾与其他社会⽭盾。

教学⽅法:课堂讲授、多媒体课件、⾃学阅读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内容:今天我们开始讲概论课的第⼗⼀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章的内容,属于党的⼗六⼤以来,我们党的最新的理论成果之⼀,也属于我们党根据⼗六⼤以后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的特征提出的新的战略构想,也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四位⼀体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概论课增加的⼀个新的内容。

这⼀讲我们主要讲三个问题:第⼀个问题,我们来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底是如何提出来的?也就是我们要弄清楚,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到底是什么?第⼆个问题,我们要弄清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的内涵,要理解和把握我们所要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三个问题,我们要讲清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和主要举措,也就是要讲,如何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下⾯我们想先讲第⼀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来,建设⼀种美好的社会,始终是⼈类孜孜以求的⼀种社会的理想,也是包括我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种社会的理想,所以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很早就有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所以我们⾸先来介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渊源.(⼀)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渊源虽然“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是现在才提出的,但也并⾮是脑⼦中突然产⽣的“⽕花”,⽽是有着悠久深厚的思想渊源。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

(1)法律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想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离开法治是不行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法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
第一,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全。

第二,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
第三,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2)法律对政治统治的作用
第一,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第二,法律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第三,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对确立和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第二,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调整。

第三,国家性质问题,即实质上是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问题
(3)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经济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

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1.指引作用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

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

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

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

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小论文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与作用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和谐社会构建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是由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最佳运用。

然而,从原生意见上讲,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以法治理想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

具体来讲,就是对法治现象、原则、模式、体系以及法律信仰、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的反映。

其“核心是法制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法治理念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法治理念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法治与人治中坚决地选择法治;二是在多样的实体价值中对主体价值的认同和选择;三是在具体操作上对法治模式的设计,涵盖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适应了我们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握好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社会稳定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处理问题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处理问题一、意义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出现了一些情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把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状况。

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

胡主席同志指出:“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视“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

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大量情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

其主要表现为:“四个多样化”趋势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这一方面给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来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的精神风貌、思想观念、道德风尚朝着更加、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尚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的情况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抬头,导致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

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深层次矛盾。

了解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在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了解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在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我们党对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正确把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内涵,采取有效措施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好,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而且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深刻认识这个重点,牢牢把握这个重点,扎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深刻认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反映了我们党对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相信谁、为了谁、依靠谁,是否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最紧要的。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他们的利益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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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张 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我们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协调多元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化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协调和稳定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利益关系均衡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和本质要求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场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也引起了利益关系的重大变化。一方面,人们在改革中感受到了自己的利益所在,有了追求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从而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改革又是一个调整全社会利益格局的过程,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导致他们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格局出现了明显差异,利益格局出现了分化和重组。历史发展也已证明,体制转变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和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它必然会引发社会结构及其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并伴生着矛盾和冲突。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一时期,往往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矛盾不断增加,社会稳定问题最为突出的时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人们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但与此同时,随着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和利益的分化,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社会公正秩序遭遇挑战,由此带来利益格局失衡的状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种种不公正、不和谐的现象。“社会之所以不和谐,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是利益关系的失衡”。这种失衡突出的表现为:

(一)、分配不公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日益明显 一是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1984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展开,加上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特别是1997年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持续偏低,1997-2003年,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仅为3.96%,不及同期城镇居民增幅8%的一半,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1984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1.72:1,1989年2.28:1,到1997年为2.47:1,2003年为3.24:1,已超过国际公认的3:1的警戒线,而世界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在人均GDP1000美元时,最合理的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7:1。如果考虑到农民的收入中有大约1/4用于生产投入,加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种种福利和补贴,城镇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会更大,已达到了5:1到6:1。二是地区收入差距过大。2000-2003年,西部12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

 张敏杰:《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全国平均水平的87%、86%、85%,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2002年,35个全国大中城市中人均收入超过万元的城市有8个,分别为深圳(21914元),广州(13361元)、上海(13250元)、宁波(12970元)、北京(12464元)、厦门(11768元)、杭州(11432元)、济南(10094元)。收入位于后5位的是西宁(6433元)、兰州(6555元)、银川(6845元)、长春(6963元)、呼和浩特(6996元)。位居前5位城市的人均收入平均收入数与名列后5位城市的人均收入平均数之比为2.19:1。三是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过大。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别。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外经贸、旅游、电力、煤气、供水、电信、运输、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出50%-120%。1978年金融保险业是农、林、牧、渔业的1.30倍,1990年为1.36倍,2000年扩大为2.60倍,2003年则扩大到3.00倍。四是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过大。按世界银行统计标准,基尼系数控制在0.3-0.4之间为合理的贫富差距,0.4是个警戒线,一旦超过了0.4,就应引起高度的警觉,我国2004年的基尼系数已达0.465,并继续成扩大趋势。据统计,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最高收入户是最低收入户的8.50倍,是困难户的10.31倍。2004年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近一半,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 (二)一些农民、工人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 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农民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而为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和利益牺牲。据统计,1978年改革前30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6000亿,用于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改革开放后,农村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农民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但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很不公平。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和部分乡镇企业收入及外出打工收入,没有其他来源。“为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和源源不断的农副产品、作出巨大的显性或隐性贡献的中国农民只能享受初次分配的收益,却不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工资、奖金、津贴、退休金以及就业、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享受再次分配的收入和福利。”总之,中国农民无论在教育、医疗、劳保、养老、福利等社会待遇上,还是在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务等待遇上都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另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系统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问题非常突出。我国目前有“下岗和失业人口大约1400万;进城的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亿2千万。中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中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目前没有摆脱贫困的3000千万左右,这是按每年人均收入625元的标准计算的。大家知道,这个标准是低水平的,如果标准再增加200元,农村贫困人口就是9000万。”这样一个主要由失业下岗人员、

 郑建勋、陈洪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载《理论观察》2005年第4期。

 《温家宝总理等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人民日报》2003.3.18。 农村贫困人口等人员组成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应有权利和占有份额未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同步,其公正待遇也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证。“从道理上讲,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代价应当由全社会来承担,但实际上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一部分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的国企职工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这个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巨大的影响。 (三)由于利益均衡机制不完善,导致各种利益矛盾激化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

目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均衡机制不完善,使得一些主体往往以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导致各种

 虞云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理论动态》第1665期。

 孙立平:《和谐社会·用制度规范利益表达》,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3期。 利益矛盾激化。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劳资纠纷陡增,工人下岗,静坐、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劳动争议的数量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4年到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每年增长率也达到了31%。二是一些涉及部分群众共同利益的矛盾,如企业改制重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农村征地引发的“失地农民”问题和城市拆迁引发的拆迁户权益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据统计,2003年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这其中反映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的,占80%以上。三是干群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机构重叠,干部数量太多,其需求的各种费用,加重了群众的各种负担;有些单位与部门的干部,为了突出自己的“业绩”,搞浮夸、虚报、摊派和形象工程,不惜加重群众的负担,直接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有一些干部运用公共权力,通过设租、造租、寻租等谋求权力资本化,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干群关系。 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分配不公和利益失衡乃是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也正是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的关键时期和利益矛盾日趋突出的背景下提出的。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

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

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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