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工商税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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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外资常代不受字[20____]年第____号
______:
我局收到____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ws/detail13960.html。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24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施行日期】2016.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有关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6年6月)
工商总局
2016年6月24日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公司法律法规汇编(2023)目录第一部分综合规定第二部分工商登记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第四部分公司债券第五部分并购重组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二)会计第八部分清算、破产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二)中小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合伙企业(五)外资企业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第十一部分典型案例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3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3年修正)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第二部分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3年施行)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3年施行)1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年修订)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施行)5.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施行)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23年)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23年)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23年施行)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10.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23年修正)1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1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16.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7.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9.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3年施行)2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2023年施行)2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部分公司债券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23年施行)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第五部分并购重组与改制(一)并购重组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施行)2.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2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23年施行)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23年施行)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23年修订)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3年施行)1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改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充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施行)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施行)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23年施行)3.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3年施行)5.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股东与股东会1.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施行)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3年施行)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23年施行)9.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四)信息披露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施行)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23年施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股权激励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施行)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二)会计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修订)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8.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3年施行)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八部分清算、破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3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23年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施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23〕10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法〔2023〕38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3年修正)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23年施行)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10.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二)中小企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23年施行)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年修订)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三)个人独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23年施行)(四)合伙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年修订)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4.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五)外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施行)(二)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8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19+41#市监小明说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法律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法律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1999-08-30
法律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1997-12-29
共 19 条上一页 12 下一页到第页确定
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执行部门的(41)
序号
标题
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5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标准化监督管理
37 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
前置审批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事项实施部门及设定依据目录(2021年版当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3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
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
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27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8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9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及换证公告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及换证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及换证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要求,现就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及换发登记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
1、参加范围:凡2011年1月1日前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1 /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冀工商[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04〕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局的作用,改革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及省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规定》(冀工商〔2004〕38号)精神,现就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县级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职责(一)县级局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县级工商局在上级局的指导下,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县级局委托,可以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年检布置等工作。
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各县级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二)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对违反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未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8)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登记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1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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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
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
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
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
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
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
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
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
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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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
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
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
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
所。
第十条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
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
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
请文件。
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