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12.9”特大爆炸事故

合集下载

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

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
必须首先考虑到人身、井下、设备安全,考虑问题时安全第 一的思想不能松动。对那些只要效益不要安全的钻井队,或 干部、职工,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都要严格依据法律 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我们应吸取的教训及预防措施
4、钻井队必须认真做好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使员工能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 程序,及时关井,做好井控装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
事故造成的影响与损失
对社会的影响 截至2003年12月29日开县各医疗点为救治伤员共支出 药品费金额110万元(不含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病员 生活费、护理费)。 截至28日,开县灾区共接受各界捐赠药品折合金额175 万多元,接受捐赠医疗设备折合金额16.8万元。另据了解, 截至12月28日,开县灾区已经接受县内外捐赠总计棉大衣 1.1万 件、衣裤7.18万件、被子2.66万床、食品3.31万件、 现金382万元。 12月28日当天,开县就接受县外捐赠衣裤4500件、被 子4000床、食品800件、现金198万元。目前,向开县捐赠 钱物的上级部门、兄弟区县、友好单位达到218个。

事故造成的影响与损失
对企业的影响(人员、财产、经济、声誉) 1、“12· 23”特大井喷事故遇难者人数为243人,已签订 赔偿协议241份(未包括两名遇难石油职工),除因个别 亲属不在当地外,已支付赔偿金218份,累计支付赔偿金 3300多万元。 2、“12· 23”特大井喷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从

重庆井喷事故责任人被处理

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 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 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条规定,向一明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1:四川省董家山隧道瓦斯爆炸事故

案例1:四川省董家山隧道瓦斯爆炸事故

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12月22日14日40分,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35万元。

(一)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中铁一局四公司,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

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部分瓦检员无证上岗,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等。

二是监理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三是项目法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加以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设计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涉及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杜富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董家山隧道工区负责人、瓦斯监控小组副组长2. 张党选,董家山隧道工区瓦斯检查员右线隧道瓦斯检查小组组长3. 李庆强,董家山隧道工区专职安全员4. 叶鹏勇,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5. 何林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6. 于勃,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经理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1. 李晓峰,中铁一局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项志敏,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23井喷事故”

“12.23井喷事故”

被告人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 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 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 仍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 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 了点火让有害气体充分燃烧的时机, 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 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 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刑期:有期徒刑六年。
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作业人员在起钻 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 定,这是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 2003年12月23日19时,副钻向一明在负 责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执行井队针对 16H 井 作出的每起 3 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 规定,在接班后连续起出了 6 柱钻杆后才灌 注钻井液一次。
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 6名被告 人的行为,造成了243人因H2S中毒死亡、2142人 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432.31 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 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 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示
2003年 12月23日,四川石油管理
局川东北气矿罗家 16H 井发生了一起 特大井喷失控事故。
事故导致 243 人因硫化氢中毒死
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 65000 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
损失6432.31万元。
一、事故备忘录
井喷
16H井是四川石油管理局 川钻12队在重庆市开县高桥 镇小阳村境内承钻的一口天 然气开发水平井。

四川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9”爆炸事故

四川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9”爆炸事故

四川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国务院:1996年6月29日,我省内江市所属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四川省李蒙副省长以及省劳动厅、监察厅、省安办、省公安厅、省乡镇企业局、省卫生厅、省医药局的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进行抢救等有关工作,并对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内江市、简阳市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闻讯后即刻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积极协助和参加事故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提取物证、取样分析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后形成了《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现呈报国务院,请予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6.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简阳市禾丰镇永兴火炮厂事故地点:禾丰镇丙灵村七社事故时间:1996年6月29日8时40分左右事故类别: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伤亡人数: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左右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永兴火炮厂系1986年5月由原简阳县禾丰区碑垭乡永兴村开办的集体企业,季节性生产。

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自1987年12月7日起,村民陈华有与永兴村签订承包合同,一直任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

1995年3月迁址建厂后按承包合同,由法定代表人陈华有私人经营。

1995年3月27日,简阳市公安局三科副科长、枪炮工作组组长翟新成会同简阳市乡镇局、禾丰镇政府、企办和禾丰镇派出所有关人员现场勘查,同意该厂迁往禾丰镇丙灵村七社原保管室内(此厂房紧靠禾丰镇至碑垭的公路边。

其外墙与公路边仅有一条宽为0.8米的水沟相隔,距禾丰镇7公里,距碑垭1公里,距简阳市29公里)。

20190829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页word文档

20190829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页word文档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9年3月2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8月29日17时38分,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领导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协助并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时任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时任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蒋巨峰、副省长刘捷以及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批准,9月1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为组长,时任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蒋巨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捷,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为副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国务院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并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二十六:四川省南充市宏泰生化有限公司“4.23”爆炸事故

典型事故二十六:四川省南充市宏泰生化有限公司“4.23”爆炸事故

典型事故二十六:四川省南充市宏泰生化有限公司“4.23”爆炸事故一、事故调查分析(一)事故概要1、事故简介2011年4月23日11时35分,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造气车间甲烷化炉进口管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甲烷化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造气直转系统中低变甲烷化炉出口管道(PG-213-200管线)焊接接口在高温含氢介质中长期运行,缺陷暴露、扩展,发生氢气泄漏,泄漏的氢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了爆炸极限,在未对系统进行停车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带压堵漏维修,产生火花而引起爆炸。

(2)间接原因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未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管理规定》);未督促、落实停车指令,在未对系统进行停车处理的情况下,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对泄露管道的紧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预控措施。

(二)、基本情况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住所在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603号,注册资本:58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液体无水氨,碳铵,尿素,生物肥,复合肥;销售:硫磺,磷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出口本企业生产的碳铵,尿素,生物肥,复合肥(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除外)。

主要生产装置:造气装置、脱碳装置、氨合成装置、尿素装置、锅炉装置。

2、事故设备情况(1)甲烷化炉。

设计及制造单位: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设计日期:2005年1月,竣工日期:2005年6月,容器类别:三类,全容积:10.18m3,物料名称:脱碳气(氢、氮气),设备直径:1.6m,设计压力:6.00MPa,工作压力:5.70 MPa,设计温度:460℃,工作温度≤460℃,设计、制造及验收规范:GB150-1998,焊接规程:JB/T4709-2000;南充市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使用证号码:容3HR川RB0139,有效期: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7月27日;甲烷化炉的作用:将压缩车间来的脱碳气中微量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转换成甲烷。

爆炸事故案例

爆炸事故案例爆炸事故案例:燃气爆炸导致建筑物崩塌事件时间:2008年5月12日事件细节: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一起可怕的地震,该地震被称为“汶川大地震”,震级达到8.0级。

地震造成了大量的破坏和人员伤亡,成千上万的人被埋在废墟下。

在地震发生后的几个小时,一家餐馆位于汶川县县城的市中心,名叫“幸福饭店”的建筑物发生了爆炸。

据目击者称,爆炸发生在下午3点30分左右,伴随着巨大的火光和巨响,随后建筑物部分倒塌。

当时餐馆内有许多食客,约有30人。

事后调查发现,爆炸是由燃气泄漏引起的。

据餐馆员工回忆,当时有一个顾客在支付账单时闻到燃气的臭味,顾客立即提醒了工作人员。

然而,由于员工没有意识到燃气泄漏的严重性,没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散和报警。

几分钟后,餐馆内爆发了一声巨响,餐馆立即被火焰和瓦砾所吞噬。

紧急救援人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燃气泄漏的爆炸原因,导致了救援工作的困难。

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救援人员成功地从废墟中救出了一些幸存者,但也有许多人因此丧生。

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15人重伤。

律师的点评:这起爆炸事故涉及了对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的评估。

据报道,即使发现燃气泄漏的顾客提醒工作人员,员工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了这起可怕的事故。

这在法律上构成了工作人员过失和疏忽的行为。

此外,餐馆作为服务行业,应当有一系列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来确保员工和客人的安全。

在本案中,餐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以便应对潜在的危险。

根据法律法规,餐馆经营者有责任确保餐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员工安全培训以及应急处理指导。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餐馆经营者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建立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将是预防类似事故的关键。

此外,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也至关重要。

律师建议餐馆经营者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以确保员工和客人的生命安全。

总结:这起案例中,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导致了建筑物的崩塌,造成了多人死亡和重伤。

寺河矿“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

寺河矿“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基本情况此次事故发生在东二盘区。

该盘区分东翼和西翼开采,主要盘区巷道采用南北布置方式,共有五条巷道、四条进风巷和一条回风巷。

四条进风巷分别为东二进架运输巷、东二集中皮带巷、东二集中运输巷、23025巷;回风巷为东二集中回风巷。

盘区西翼开采已结束,东翼布置2303、2304、2305、2306、2307五个回采工作面。

东翼南部2303回采工作面于2005年3月17日开始回采,2005年12月15日回采结束,2006年1月14日封闭;东翼北部2307接替回采工作面下顺槽共四条巷道,其中23071巷与23075巷已经掘完,并与工作面切眼和上顺槽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23061巷和23065巷中间约有630m没有贯通;东翼北部2306回采工作面下顺槽23063巷、23062巷和23064巷三条巷道由寺河矿连采一队施工,在掘进1920m,构成23063巷、23062巷进风和23064巷回风的全负压通风系统后,于2006年1月28日三条巷道停止掘进,将连采机等部分设备撤出。

2006年1月30日,在23061巷和盘区进回、风巷道交叉点南侧施工了6道密闭墙,将23061巷南侧巷道、23063巷、23062巷、23064巷及2303回采工作面采空区与盘区通风系统隔离。

密闭墙施工于2006年1月31日17时结束,将23063巷、23062巷和23064巷及2303回采工作面部分采掘设备封到了密闭区内。

共封闭巷道约15000 m,封闭空间约29 万m3。

二、事故经过2006年2月1日12时左右,在寺河矿东二盘区作业的四个队组的中班人员开完班前会后,从上庄进风立井乘罐笼下井,到达作业地点后开始工作;川煤九处在东二进架运输巷与23071巷交岔点处放炮施工地沟;连掘二队在23061/65巷由西向东掘进;预备队在23061/65巷进行由东向西掘进的准备工作;瓦斯抽放队在23061巷11#横川和15#横川内打瓦斯抽放钻孔。

董家山隧道工程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董家山隧道工程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董家山隧道工程“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事故概况2005年12月22日14日40分,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右线隧道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35万元。

董家山隧道左线全长4090米,右线全长4060米,事故发生时右线隧道完成开挖1487米、衬砌1419米。

二、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中铁一局四公司,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

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部分瓦检员无证上岗,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等。

二是监理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三是项目法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加以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设计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涉及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董家山隧道工区负责人、瓦斯监控小组副组长2.董家山隧道工区瓦斯检查员右线隧道瓦斯检查小组组长3.董家山隧道工区专职安全员4.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5.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6.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经理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1.中铁一局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川宜宾恒达“7·12”事故问题剖析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有关问题剖析孙广宇(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2日晚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爆炸还造成二、三车间起火燃烧,过火面积1800m2,一车间、库房、烘干房、分析室、办公楼等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这起事故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化工事故,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及国务委员王勇均对这起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事故损失、搜救进展及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

刚才,大家通过视频片已经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等前期调查情况,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该起事故至少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有关企业层面(一)事故企业目无法纪,唯利是图,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恒达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系江安县政府招商引资入园项目。

2016年4月,该公司取得江安县发改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设计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

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该公司应依法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才能建设;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制定试生产方案、开展试生产。

但是从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事故单位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要求,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安全风险完全失控。

一是未批先建。

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补办了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发给的安全审查意见书,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至事故发生前,办公楼、分析室、烘干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库房、储罐区等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梓潼县“12.9”特大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9日15时左右,四川省梓潼县美乐花炮厂运回一车生产使用纸板,20多名工人到厂大门外领纸板时,烟池封顶口二车间工人白光菊在车上拿纸板被挤下车,擦伤嘴唇,便扔下纸板气冲冲地回到车间生产岗位,并不断抱怨,16时05分,思想情绪极不稳定的白光菊仍在工作岗位作业,在压筑封顶口的纸板时,操作不当,用力过猛,引起挤压,摩擦起火,燃烧爆炸,导致放在工作台上50余个未封口的、70多个已封口的礼花弹燃烧爆炸,同时,爆炸喷射引起了同工房正在生产的300多个小礼花弹爆炸。

2号工房爆炸后,引爆了1号工房500多个小礼花炮和3号房存放的500个小礼花炮及4号隔离房门前晾晒的400~500个小礼花弹,强大的冲击波又引起了5号、6号房内的鞭炮燃烧爆炸,当场炸死7人,房屋跨塌压死3人,受伤7人中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此次事故共死亡11人,受伤6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美乐花炮厂封顶口车间2号工房工人白光菊在拿纸板时被划破嘴唇,便扔下纸板气冲冲地回到工作岗位,在思想情绪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作业,操作不当,用力过猛,引起磨擦起火,导致工作台礼花弹爆炸,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美乐花炮厂为降低成本,擅自将高氯酸钾改为氯酸钾作氧化剂,这种配方增加了燃爆敏感度,提高了燃烧速度,即使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也易引起燃烧爆炸。

这种不顾员工和消费者安全,只顾赚钱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美乐花炮厂封顶口车间负责人戴明芳同意工人王菊兰(已在事故中死亡)违反规定将500颗(每颗4×3.5厘米)礼花弹半成品存放在3号隔离房内;封顶口1、2号工房违反定员3人的规定,安排5人超员生产作业;成品、半成品礼花弹违反规定堆放过多(近1000颗),造成连续燃烧爆炸、扩大了伤亡人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4)美乐花炮厂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教育和规章制度不落实,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对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不落实,员工违章行为严重,美乐花炮厂严重忽视安全,管理混乱,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5)梓潼县公安局、梓潼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和文昌镇公安派出所及宏仁乡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该厂的安全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检查督促不够,对擅改配方,超量兑药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三、处理结果
(1)美乐花炮厂封顶口车间2号工房工人带着思想情绪操作,用力过猛,摩擦起火,导致事故发生,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爆炸时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美乐花炮厂厂长(法人代表)是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同意并决定违反规定使用产品药物配方,擅自使用安全隔离房,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

(3)美乐花炮厂副厂长负责安全保卫、生产技术工作,对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管理不严,对违章行为制止不力,违反规定使用产品药物配方,同意使用隔离间,负此次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美乐花炮厂烟花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对安全生产管理不严,规章制度没
落到实处,违反规定使用产品药物配方,超员安排生产,违规在生产车间和隔离房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礼花弹,负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美乐花炮厂会计(厂长不在时履行厂长职责)协助厂长工作,对安全教育、管理不落实,对员工管理不严,检查不够,明知白光菊有思想情绪,不开导、不制止,负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

(6)美乐花炮厂封顶口车间负责人对车间管理不严,违反规定在车间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礼花弹,并同意在3号隔离房存放数量较大的带药半成品,工人带思想情绪上岗未及时制止,负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梓潼县乡镇企业局原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够,对安全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不力,负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人民币400元。

(8)梓潼县乡镇企业局企业指导股股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对美乐花炮厂安全责任及规章制度不落实、生产车间产品积放严重超量、生产秩序混乱等问题要求不严,督促整改不力,对违规使用产品药物配方发现不及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元。

(9)梓潼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民爆工作,对美乐花炮厂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检查督促不够,督促整改不力,负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600元。

(10)梓潼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具体分管民爆工作,对美乐花炮厂安全生产情况了解不够,检查督促不经常,对该厂的药品、产品、技术情况了解不深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人民币300元。

(11)梓潼县公安局治安科科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对美乐花炮厂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要求不严,对该厂擅自改变配方发现不及时,负此次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元。

(12)梓潼县公安局文昌公安派出所所长对美乐花炮厂验收投产后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成品管理、执行产品药物标准监督把关不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人民币400元。

(13)梓潼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干警(宏仁片区警长)具体负责美乐花炮厂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美乐花炮厂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定岗定员、安全责任的落实、产成品的管理和药物配方等情况发现不及时,负此次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人民币300元。

(14)梓潼县宏仁乡乡长是该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9~12月调训期间,对安全生产研究安排不具体,过问较少,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人民币300元。

(15)梓潼县宏仁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长,对美乐花炮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检查、督促落实不够,负此次事故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元。

(16)梓潼县宏仁乡政府企业办公室主任,具体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美乐花炮厂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不够,对该厂的安全制度落实、定员、定岗、半成品管理要求不严,负此次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梓潼县人民政府,虽然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落实不够,负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责令向市政府
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18)梓潼县公安局,对美乐花炮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够,负此次事故主要管理责任,责令向梓潼县人民政府、绵阳市公安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罚款人民币1万元。

(19)梓潼县乡镇企业局,对美乐花炮厂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不够,督促落实不力,负此次事故直接管理责任,责令向梓潼县人民政府、绵阳市乡镇企业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梓潼县宏仁乡人民政府,对美乐花炮厂存在以包代管、安全检查督促不够,责令向梓潼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