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职业能力建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2]6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2年吉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研究和安排好本地职业能力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2012年吉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劳动者技能成才、技能就业、技能强省为目标,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年”,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升培养技能人才的能力,为稳定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主要工作目标:全省劳动者素质培训80万人次,其中: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19.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10.5万人,新生劳动者技能储备培训5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12万人,创业培训5万人,其他职业培训28万人;评选吉林省首席技师400名;培养高技能人才4.2万人。
一、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激励表彰、基础建设为重点,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继续实施千名首席技师打造计划。
召开首届吉林省首席技师表彰大会。
制定《2012年度吉林省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方案》,组织50个职业(工种)的系列竞赛,做好400名吉林省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筹备建立20个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站。
二是开展高技能人才表彰活动。
开展第三届吉林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10名吉林技能。
出版中级 继续教育 学时

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
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新出发〔2020〕18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或责任编辑注册(含续展)及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继续教育学时授予标准如下:
-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如需了解更多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的信息,可继续向我提问。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2•【文号】新出厅字[2010]466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完善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和岗位准入制度,是实施人才强业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出版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的重要举措。
自2009年5月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以来,首批登记注册工作已基本结束。
截至目前,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终审的登记注册总人数为42145名。
其中,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9485名,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终审登记的人员2660名。
参与登记注册工作的出版单位共6136家。
该项工作得到出版单位及出版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在业内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推动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现就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人事〔2009〕455号)要求,继续抓紧组织做好本地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注册工作。
要督促尚未开展登记注册工作或登记注册工作开展不力的出版单位抓紧开展登记注册工作。
2.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名称及业务范围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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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6.21【实施日期】2017.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6〕511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附件: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办法》(吉发〔2013〕8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人才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开发、人才服务保障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人才项目扶持资助和由政府资助省人才开发基金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
围绕我省人才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短缺人才的引进、开发以及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吉政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励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授予在新闻出版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由省政府设立,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为省内新闻出版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施“精品带动”、“人才兴业”战略为内涵,在全系统大力倡导精品意识和名牌观念;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积极营造效益效率和快速发展氛围。
通过评选优秀出版物、优秀出版单位、优秀出版工作者,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产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并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政策,给予入选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扶持和激励,进而带动我省新闻出版产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五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公民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吉林新闻出版精品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吉林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新闻出版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吉林省新闻出版奖涉及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印刷企业、营销企业、复录企业和光盘生产企业等10个行业。
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
432021年第21期总第399期VIEW ON PUBLISHING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文/韩曙明 赵慧君【摘 要】 出版业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本文对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总结2020年9月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新变化,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的实操性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创新与发展,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制度化、法规化,实现国民素质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关 键 词】继续教育;出版专业;学时【作者单位】韩曙明,全国宣传干部学院;赵慧君,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G238 【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45-1216/g2.2021.21.010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9月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从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七个方面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有近年从事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欲抛砖引玉,就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分析《规定》修订前后的变化,从实操性方面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历年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演进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对知识的更新、补充、拓展,也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末期,继续教育的概念被引入国内并逐步被人们吸收[1]。
20世纪90年代,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与政策,其中针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始于《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由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印发),此后,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便成为行业管理制度之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201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7〕50号)要求,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会设置及评定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内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考核方式进行评审。
二、申报范围全省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考试系列、“评聘结合”单位体制内和体制外按原方式申报)。
三、申报程序我省今年职称工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可到进行网络申报和推荐审核。
四、申报材料1.个人填写材料。
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并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
由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评委会受理材料。
省人社厅将按照级别、专业分配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通知申报人,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原件到评委会受理材料。
4.网络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到2017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文件执行。
原件审核时间及地点,关注省人社厅网站或吉林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另行通知。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0431—88690926、88690968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431—81100085、81100086软件技术服务咨询QQ号:3484741054附件:1.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操作流程图2.2017年职称非信息化评审相关表格2017年10月9日附件1。
吉林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吉林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一、评审副编辑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取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编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编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一、评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担任选题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奖项3个以上。
2、独立策划或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奖项3个以上。
3、独立策划选题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省级以上报刊选载或评论10次以上。
4、独立策划选题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1种以上。
5、独立策划选题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省以上级别的优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1种以上。
6、独立策划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选题,并在任期内出版1种以上。
7、独立策划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列入省级重点选题,并在任期内出版3种以上。
8、独立策划或担任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1种以上。
9、策划的选题或责编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重版(再版)率达到20%以上。
10、获省政府期刊优秀作品编辑奖。
11、获行业内评比的各种期刊优秀作品编辑奖2个以上。
12、担任执行主编的期刊或栏目,获出版专业奖项2个以上。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吉林省图书、文博、群文、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吉林省图书、文博、群文、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吉林省图书、文博、群文、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广新局,集安市文物局,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开展2016年度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1.全省从事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2. 硕士研究生学历不予认定,可视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二、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2.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3.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程序1.个人申请。
由个人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考核公示。
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工作情况及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组织申报。
由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进行核定,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按工作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4.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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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 【公布日期】2021.10.09 • 【字 号】吉人社联〔2021〕150号 • 【施行日期】2021.10.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9日 吉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 副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章 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出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出版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第四条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评价,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副高级、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进行,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第七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第八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九条 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三)受到纪律、政务等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人员。 (四)近3年内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五)近3年内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问题的人员。 (六)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七)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 副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属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四)参与组织、策划、编辑或设计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以上出版类、期刊类专业奖项,或组织策划完成省级以上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书刊装帧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书刊装帧艺术类奖项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四章 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任职满5年,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奖项,且获奖项目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理论水平与工作业绩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属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五)组织、策划、编辑或设计的出版物获得省级以上出版类、期刊类专业奖项,或组织策划完成国家级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书刊装帧作品获得国家级书刊装帧艺术类奖项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在担任现职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等人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才等方面激励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年限破格 (一)任现职期间本人获得国家级出版类奖项,业绩能力优秀者,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奖项目须为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项目。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出版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全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示。省新闻出版局将评审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的“年”均指周年,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年计算。 (四)文中“期刊”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不包括编入手册、增刊、临刊、电子期刊、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文章。 (五)文中“佐证材料”,是指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 (六)文中“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