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新出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系列新闻系列、出版系列、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
其中,新闻系列、出版系列、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会计系列评审副高级职称。
二、参评人员(一)新闻系列:在报社、时政新闻类期刊社等新闻采编现职岗位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并取得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二)出版系列:在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编辑现职岗位从事编辑(包括数字出版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人员和校对人员;在报社、时政新闻类期刊社等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在出版研究机构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从事版权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在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及相关单位现职岗位从事印刷、经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资格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忠于党的新闻出版事业。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职责使命。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业绩成果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指取得现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下同)以来最高水平的业绩成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人社联〔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吉人社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相关单位: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遵照落实。
附件:1.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评估标准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术评估标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2日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规程。
一、工作流程(一)机构申报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要求,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备案材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02
•【字号】吉人社函〔2022〕65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
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2〕65号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38号)精神,扩大我省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改革范围,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单位自主申请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广播电视大学等30家学校列为今年新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详见附件1),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企业列为今年新增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试点单位(详见附件2)。
希望新增的各试点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政策,在省人社厅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好2022年度的职称评聘工作。
附件:
1.2022年度新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名单(第一批)
2.2022年度新增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在省属高校及其附属医院开展“双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在省属高校及其附属医院开展“双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吉人社联〔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在省属高校及其附属医院开展“双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45号延边大学、北华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卫生领域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突出职称工作需求导向,激发省属高校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卫生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开展“双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延边大学、北华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附属医院聘任在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校教师系列相应专业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
评审通过后,同时具备卫生系列和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双专业技术资格。
各单位可根据本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试点启动时间,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职称”评审工作申请,经授权后组织实施。
“双职称”试点单位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设副教授、教授,选择“双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后,可申报同层级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或教授职称。
二、评审权限及标准(一)评审权限由试点高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双职称”评审工作,可与高校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合并进行。
(二)评审标准“双职称”教师系列评审标准条件,由试点高校及其附属医院根据实际制定。
评审标准条件应合理设置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指标,其他标准不得低于本高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并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吉人社联〔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5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7日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破格申报、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申报和评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建设高质量研究人员队伍,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023吉林职称文件

吉林省2023年职称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申报范围申报人员学历年限、资格年限、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
以考代评系列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单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的自由职业者。
二、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填写评审表,做好个人述职,准备好相关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
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评审程序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评审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组织评议组或召开评议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评价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名单将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职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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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号】吉人社联〔2022〕85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8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新闻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现就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闻系列职称;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虽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按照“应领尽领”原则,待取得新闻记者证,且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后,可继续申报新闻系列职称。
2.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未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不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但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符合申报上一级职称业绩条件的,今年可直接申报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按照“应改尽改”原则,今年务必申报同级改职其他相近专业系列职称,取得资格时间、聘任时间、业绩成果可连续计算。
参评社科系列职称评审通过的,核发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证书;评审未通过的,视同通过同级改职评审,核发社科系列本级职称证书。
3.2022年职称申报方式、程序及时间等其他事宜均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56号)有关要求执行,逾期未申报者责任自负。
4.应在2022年申报同级改职而未改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以后年度职称评审中按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