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积极推动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及时、公正、公开进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第三章侦查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的侦查情况,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侦查工作。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 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 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 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 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 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 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 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 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 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 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互相制约,制约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事物的存在与变化以另
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
在此,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 必须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的规定,相互约束, 对有关问题和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 误,以保证案件质量,准确执行法律。即公、检、 法三家以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 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 有关决定提出异议, 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 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 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 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 县的法院。
• 本案的犯罪人李某某,虽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中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大量的证据都 证实了其故意杀人的犯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安、检 察、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某追究刑 事责任的过程中,正是根据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 证明了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存在。依法追究了 其刑事责任。充分表明了公安司法机关是以客观 事实办理刑事案件,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体 现。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39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1.【单选题】对于不起诉的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
A.3B.5C.7D.10正确答案:C2.【单选题】小亮男17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时候,对于如何贯彻有关公开审判制度发生了意见分歧,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应当公开审理并应公开宣判B.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C.可以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宣判D.可以公开审理并应公开宣判正确答案:D3.【单选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六、十二B.六、二十四C.十二、六D.二十四、六正确答案:C4.【单选题】在一起强奸案的审判中,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 可以进入法庭的是( ) 。
A.被告人的辩护人B.被告人的近亲属C. 新闻记者D.给作为自己下属的该案审判长鼓劲的法院某庭长正确答案:A5.【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正确答案:ABC6.【多选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方法, 下述各种说法中, 正确的有( ) 。
A.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B.独任审判员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C.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 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D.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 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正确答案:ABD7.【多选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以事立案的探索

项 侦查措 施和 手段 , 犯 罪 结果 去 追 溯 造成 这 种 结 从 果 的犯 罪嫌疑 人 , 由证 到供 , 而 达 到 破案 的 目的 。 从 这 种办 案模式 与传 统 的 以人 立 案 是对 立 的 , 都 是 但 案件进 入刑事 诉讼 程序 的方 式 , 者并 行 不 悖 。就 两 渎 职侵权 犯罪 侦查 工 作 的 特点 和 规律 而言 , 表 现 其 为政治 性 、 律性 、 策 性强 , 法 政 案件 发 现难 、 案难 、 立
做 出立案决 定 , 就 在 客观 上 将 立 案 的条 件 提 高到 这
了批捕 甚 至结案 的标准 , 不 科学 , 不合 理 。 既 又 以 事 立 案 是 一 种 由 事 到 人 的 侦 查 方 式 , 是 指 它
触 及其 关系 而打 草 惊 蛇 , 查 难 以深 入 。如果 按 照 调
首先, 有利 于扩 大案 件线索 的 来源 , 大渎 职犯 加
罪 的 打 击 力 度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发 生 在 履 行 职 务 的 过 程 中 , 有 很 强 的 隐 蔽 性 、 骗 性 和 专 业 性 。而 且 , 具 欺 渎 职 犯 罪 , 别 是 玩 忽 职 守 类 的 渎 职 犯 罪 , 成 严 重 特 造
批捕 的条件 之一是 有证 据证 明 , 有犯 罪事 实 ; 案条 结
件 之 一 是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充 分 。 据 此 , 以 证 可
看 出刑 诉法 对立 案 的 条件 要 求 低 得 多 。但 是 , 传 在 统 的以人立 案模 式 下 , 察 机 关 把立 案 当作 一种 证 检 明犯 罪 、 确认 犯罪 的具有 实体 性意 义 的诉 讼活 动 , 通
查 处 难 。在 以 人 立 案 的 基 础 上 , 确 立 以 事 立 案 的 再
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我 们 认 为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决 定 书格 式 和 内 容 可 以 比照 现行 的立 案决 定 书 . 置 为二 联 式 填 充 法 律 文 书 . 设
其 中一联作为存根统一保存 .一联 为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 附 卷 圈
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 文◎韦 敏 观 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张 振 佳
20 印了民 察关务渎厅 联 发 《 察反职犯侦 0. 人 检机总和检 2 最 关 院 局罪查 合 高于 贪 年 检
部 门 以犯 罪 事 实立 案 的暂 行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规定 》 , ) 经过 几 年 的 实施 ,规 定 》 有效 地 规 范 了 以犯 罪事 实 立 《 案( 以下 简 称 以事 立 案 )对 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的 深 入 .
二 、 定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决 定 书 的作 用 制
《 定 》第 4条 指 出 :侦 查 人 员 对 案 件 材料 审 查 规 “
后 .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认 应当制作 提
请 立案 报 告 和立 案 决 定 书 。 接着 第 五条 又指 出 :经过 ” “ 侦 查 .有 证 据 证 明犯 罪 事 实 是 有 确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的 , 当制 作 确定 犯罪 嫌 疑 人 报 告 。 ” 应 可见 , 据 《 根 规 定 》 在 确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面 , 需 侦 查 部 门制 作 由 侦 , 仅 查 部 门 负责 人 和 检 察长 签 署 意 见 的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报
告 . 是该 报 告 只是 检察 机 关 内部 报告 。 具 有 刑 事 诉 但 不
立案条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条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进行审查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立案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律规定,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立案条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事实1. 犯罪事实的定义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
2. 犯罪事实的认定(1)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3)犯罪行为具有明确性:犯罪行为具有明确性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手段、后果等方面具有明确性。
三、犯罪嫌疑人1. 犯罪嫌疑人的定义犯罪嫌疑人是指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2.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1)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以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律规定1. 法律规定的定义法律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案条件的规定。
2. 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立案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立案。
(2)立案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应当自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下)⼈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活动实⾏监督。
第五百五⼗三条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或者当事⼈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审查。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审查。
⼈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四条⼈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或者不应当⽴案⽽⽴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申诉⼈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五条⼈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刑事⼿段插⼿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法利益等违法⽴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案理由。
第五百五⼗六条⼈民检察院进⾏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员和有关当事⼈,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案、不⽴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七条⼈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后七⽇以内,书⾯说明不⽴案或者⽴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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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固步自封,束缚手脚,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
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用足,用好,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称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
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
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运用(一)“以事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
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便立案。
我认为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
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
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
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案件,如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要确定损失数额未确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冻结诈骗人账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能够确凿充分的案件。
如一对一证据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证据虽有了一点但尚不够确凿充分而其它证据一定要通过侦查、搜查、查询银行、司法鉴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在实践中,可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标准,决定选择何种立案模式。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1、受理。
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认为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并填写案件受理表。
写明简要案情和案件类别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立案。
经过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包括案件类别、案号、发案时间、地点、结果、案情简要情况、承办人认定的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内容。
立案报告需经科、处长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批准。
3、破(销)案。
经过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获得了确凿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即为破案,制作破案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案号(与立案号相同)、类别、发案时间、立案时间、破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认定的犯罪事实,领导批示等内容。
经查发现是假、错案或已过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并制作撤案报告。
4、结案。
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结案,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写明案情等有关证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
5、由事及人的转换“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做出不同的处置:1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应即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
转换要按以下规则进行:A.转换要及时。
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转换,重新制作“以人立案”的法律文书。
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不能拖至结案时一并转换。
也不能由“以事立案”直接进入起诉程序。
B.转换要准确。
由事及人的转换,其数量和性质不受“以事立案”案由的限制,可以由原“以事立案”转换为若干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以人立案”的案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即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
具体操作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几个案件就立几个案件,构成什么性质的案件就立什么性质的案件,同时将“以事立案”的《立案决定书》注明“以人立案”的转换和处置,把“以人立案”的数字填入统计表上报。
2经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有四种情况,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置:A.对于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继续侦查;B.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在暂不能查清的情况下中止侦查,待发现新证据时继续侦查。
如继续侦查的条件消失,可做撤案处理;C.对于无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做撤案处理,同时本着惩罚与保护的原则对查案涉及到的人与单位公开说明,为其正名;D.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移送审查不起诉,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以事立案”的优越性(一)、“以事立案”能较好地隐蔽侦查意图,有利于秘密侦查。
在查办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难度大。
阻力大的渎检案件中,采用“以事立案”避实就虚,不涉及具体犯罪嫌疑人,使相关人员难以猜测到侦查意图,因而反侦查一般滞后于侦查。
侦查人员带着明确的意图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各相关人员却无法知道检察机关在查谁的责任,避免串供毁证等情况的发生。
(二)、“以事立案”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地避免说情干扰,排除阻力,使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采用“以事立案”的案件,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并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就不会触动犯罪嫌疑人牵涉的社会关系网。
使想说情的人无法开口,想干扰办案、设置障碍的人无从下手。
同时容易求得党委的领导、发案单位的配合,群众的支持。
(三)、“以事立案”能及时、充分、正确地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开展侦查工作使用侦查手段或强制措施的法律的依据。
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据既要依法收集,又要在侦查中进行审查。
以往在初查中收集的证据,立案后都要进行复核,多次问供,问证易出现反复,以往在初查中或多或少地使用了侦查手段,如秘密录音、录相、跟踪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以事立案”为秘密侦查,使用秘密录音、录相、跟踪、守候、化装,利用关系人等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同时一旦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以事立案”能减小负面效应。
“以事立案”通过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证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它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或危害结果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撤案时会减少负面效应,并有利于用好预防犯罪、保护干部的工作。
四、“以事立案”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更新立案观念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观念,将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严重影响“以事立案”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们要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运用,尽快改变立案观念,以适应新法的需要。
(二)、改变传统的做法。
要推行“以事立案”就要改变传统的做法,这些做法主要体现在:一是立案与初查的问题,以往立案关把的很严,初查工作要达到证据充分确凿和犯罪人员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转为立案侦查,立案的实质是“不破不立”或“先破后立”,把立案与破案等同了起来,甚至混淆了立案与结案的标准,侦查流于形式,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当立不立,贻误战机的被动局面。
二是立案与宣布的问题。
传统的做法立案后,要将包括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在内的立案决定,向犯罪嫌疑人予以宣读,并将立案决定通知其所在单位。
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与下步的工作全部向犯罪嫌疑人讲明了。
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符合“侦查本意”,更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无论新旧刑诉法均没有立案侦查一定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侦查”本身就包含着秘密,将“侦查”告知了被侦查人,也无所谓“侦查”了。
是违背侦查规律的,也是不利于侦查的。
今后,检察机关不论是“以人立案”还是“以事立案”均不应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三是立案与强制措施问题。
以往的做法是立案后,马上就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甚至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要采取强制措施,好像是必然程序。
实际上法律只是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犯罪嫌疑人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也就告诉了他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开始了侦查,另外,采取强制措施一旦案件发生变化,撤案后容易造成发案单位的被动。
我认为,今后立案侦查后,除重大犯罪嫌疑人容易逃跑、毁证、串供、自杀等有可能影响侦查的情况外,一般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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