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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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津财规〔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渝救灾[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渝救灾[200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共同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85号)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增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在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有序组织排危抢险救灾,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我市是全国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增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不仅是救灾、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战斗能力和工作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全市各级救灾、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整合资源,紧密协作配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切实增强我市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

二、建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救灾、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现有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能,尽快建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联动工作机制。

要组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渝民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以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服务能力(一)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职责见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各区县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20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

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功能,提升能力,同时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重庆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渝民发〔2017〕52号

重庆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渝民发〔2017〕52号

重庆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渝民发〔2017〕5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

对纳入资助范围的民政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对上述已纳入民政资助参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给予分类定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

对按规定纳入资助参保范围的人员,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提高参保意愿,并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82号)要求,做好资助参保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渝民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务局: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8日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繁荣有序发展,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渝府办发〔2017〕1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等方面。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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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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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救助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能力水平,特制定《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5日
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总体良好,但通过对今年一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分析来看,还存在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偏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完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尚未形成等问题。

为规范社会救助管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增强社会救助能力,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二、重点内容
重点围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等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查找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特困人员应养尽养、临时救助应救尽救、困难群众应帮尽帮。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应保尽保能力。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兜底,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各区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落实,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在审核审批新增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进行认定。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提升应养尽养能力。

按照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1号)要求,针对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规模过小、点多面广、房屋危旧、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床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整合现有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提升规模和质量。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年规划,关闭一批不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和升级一批条件较好的供养服务机构,新建一批具备失能人员照护能力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

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区县,要按时按质完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对尚未完成消防整改的供养服务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坚决避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要通过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照料服务水平,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确保到今年年底,全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25%;到2020年,全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三)完善临时救助机制,提升应救尽救能力。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等要求,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急救难效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要认真检查在申请受理、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避免该救不救、乱救滥救的现象发生。

(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升应帮尽帮能力。

按照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79号)要求,各区县要尽快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合理确定承接主体,
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

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五)推进“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提升救助对象抵御风险能力。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17〕195号)要求,深入推进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综合保险项目。

各区县要加强与承办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员、参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本年度困难大学生升学补助金的理赔发放。

要抓好“民政惠民济困保”业务工作培训和对困难群众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对象知晓度,提高报案时效,提高出险率,充分发挥好商业保险项目对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作用,提高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

(六)开展低保专项治理,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建设能力。

按照市民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农村低保工作中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渝民发〔2018〕16号)要求,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围绕“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低保规范服务水平,加大低保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各区县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整改。

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对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等进行自查整改,找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分析阶段(2018年8月至9月)。

各区县要对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调标、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临时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民政惠民济困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列出问题清单。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

各区县针对排查出的具体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按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

第三阶段:督导总结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各区县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行动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区县制定解决措施,推动专项行动务实见效。

第四阶段:长效巩固阶段。

各区县要通过前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不断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区县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要吃透、摸清民情,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务实创新,稳中求进,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把专项行动纳入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严格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文件精神,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规范落实。

要持续加强对基层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思想过硬、素质过硬、作风过硬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三)强化问题整改。

各区县要始终坚持问题意识,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薄弱点,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要敢于较真碰硬,对社会救助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狠下决心,限期整改,力求实效。

(四)强化长效机制。

各区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原则,通过专项行动找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风险点和监管盲区,“对症下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绩效评估、信息报送、部门联动等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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