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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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办行[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

经整理,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5
•【文号】劳社厅函[2002]174号
•【施行日期】2002.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
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4号)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劳社办[2002]3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1年2月,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文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同时还明确,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由各省区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请你们按上述文件精神,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19号安徽省人事厅: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

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XX市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2.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对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7.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8.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9.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应严格按照《XX市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法》〔XX府办发〔2022〕33号文〕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所称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是指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1965.04.03
•【文号】[65]卫医张字第61号
•【施行日期】1965.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65〕卫医张字第61号〔65〕财文王字第119号
〔65〕会字第108号)
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问题,过去已有明文规定。

我们意见仍按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关于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四项规定的通知”执行。

即各级工会干部学校、训练班和由文教经费及劳动保险金所举办的文化宫、疗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5年4月3日
c26235--010227ljk。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6日郑政[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

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关于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

特此回复!********二〇一*年*月*日经篇二:关于《xxxxxxxx》征求意见的复函xxxx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1、根据第5页“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第1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第2页第2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

5、第4页第12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8、第23页第8行,“省防指”宜改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篇三:关于征求《xxx》意见的复函_xx:贵办关于xx征求意见函收悉。

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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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
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各级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

各部门(单位)在划分类别时,要紧密结合本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

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目录行政类的范围,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报州事改办同意。

对于公益类,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级特点把握。

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目录保持一致。

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随着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其类别的归属也可动态调整。

七、关于行政类认定中“两个不突破”的把握问题。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明确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这就要求在行政类认定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

报送的备案材料中,要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八、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事业单位的分类。

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

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

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九、关于暂不纳入分类范围的几类事业单位。

经2013年4月19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财政、国土资
源机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暂不纳入分类范围,但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格。

待下步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十、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

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

目前参公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
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十一、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

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

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

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

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

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
的信息中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地方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十二、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些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但职能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涉及培训机构、信息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

例如培训机构,只承担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划为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又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和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承接其他培训项目的,可划为公益二类;基本不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全或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的,可划为生产经营类。

十三、关于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事业单位的分类。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划入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

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
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未从事营利性活动。

划入公益二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十四、关于交通运输业承担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考目录》行政类列举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3项职能任务,实际分类中,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职能任务对应的机构都划入行政类,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些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复合型的,既承担行政职能,又从事公益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在分类中应严格掌握认定标准,从严控制行政类范围,不能笼统地贴标签。

一是认真梳理职能。

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

对行政职能,要梳理其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与上下左右同类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

要明确哪些应当收回机关,哪些应当撤销,哪些予以下放。

二是如要划入行政类,先应剥离一般公益服务职能,特别是生产经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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