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2017最新教材分类版本)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 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 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 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 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 5.遇酸、受热、撞击、摩 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 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 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 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 1.闪点≥28℃至<60℃的
甲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丙
丁
戊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 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 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助燃气体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 合物的浮游状粉尘、纤 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维,闪电≥60℃的液体雾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 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 1.闪电≥60℃的液体 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罐桶间,柴油罐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 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 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 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 2.可燃固体 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 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 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 工,并在高温和熔化状态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 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 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 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 进行燃烧作其他的各种生 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 3.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 烧物质的生产 湿部位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 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 物质的生产 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 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教学资料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及举例
注(建规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一、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物品本身的可燃性、氧化性和是否兼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忌水性等危险性的大小,在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盛装条件、包装的可燃程度和量的多少的基础上按天干序数将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一)甲类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1.闪点<28℃的液体。
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氨气、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等氧化剂均属此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2020最新教材分类)

丙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
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
2.可燃固体
、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 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
火灾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
危险类别
危险性特征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1.闪点<28℃的液体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 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 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 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 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 ℃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 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 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 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 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物质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 化钠,四氢化锂铝
5.遇酸、受热、撞击、摩
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
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 钠,硝酸铵
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
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 液体
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
丙
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
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
2.可燃固体
、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
<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
2. 体
爆炸下限<10%的气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0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 体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助燃气体
5.氧气站,空分厂房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 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 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应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应保持负压,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列

醋酸甲酯:methylacetate在国际上逐渐成为一种成熟的产品,用于代替丙酮、丁酮、醋酸乙酯、环戊烷等;美国的伊士曼公司在2005年时,就用醋酸甲酯代替丙酮溶剂,因为醋酸甲酯不属于限制使用的有机污染排放物,可以达到涂料、油墨、树脂、胶粘剂厂新的环保标准;
硝酸乙酯:硝酸乙酯具有危害性,吸入后可引起头痛、呕吐和麻醉,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吸入后应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硝酸乙酯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还原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受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氧化氮烟气;
6.受撞击、摩擦或遇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乙烷:乙烷在某些天然气中的含量为5%~10%,仅次于甲烷;并以溶解状态存在于石油中
戊烷:无色透明的易挥发液体,有令人愉快的芳香气味;主要用于有机合成,也作溶剂
石脑油:石脑油naphtha是石油产品之一,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因用途不同有各种不同的馏程,中国规定馏程为初馏点至220℃左右;作为生产的重整原料时,采用70℃~145℃,称轻石脑油;当以生产高汽油为目的时,采用70℃~180℃馏分,称重石脑油;用作溶剂时,则称溶剂石脑油;来自的芳香族溶剂也称重石脑油或溶剂石脑油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注(建规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
20%大于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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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表2.1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2.2甲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3.1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3.2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4.1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5.1丁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6.1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表7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
8
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醛储罐、乙醛氧化单元、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丙烯储罐组和丙烯压缩、氯化、精馏、次氯酸化单元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蒸馏、缩合、丁醛加氢单元、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丁醛、缩合脱水、2—乙基己烯醛加氢单元、烷基苯装置的煤油加氢、分子筛脱蜡(正戊烷、异辛烷、对二甲苯脱附剂)、正构烷烃(C10~
催化脱氢、单烯烃(C10~C13)与苯用氟化氢催化烷基化和苯、氢、脱附剂、液化石油气、轻质油等储运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硫磺储运单元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和乙酸、氧气储罐组、乙酸裂解制醋酐装
当厂房或实验室内存放的甲、乙类危险品量与建筑物的单位容积比值过小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确定,但必须满足表1-1所限定的条件:
注: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指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
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L、kg)/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甲、乙类危险品按气、液、固三态分别说明其确定的数值。
1.气态甲、乙类危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
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
>
V—气体体积
确定的。
实践证明,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内“单位容积和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
因为有些厂房或实验室内尽管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指标不超过表4—1的规定,但也会有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品的可能,而这些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在表中专门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
这个指标在执行中是不能突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