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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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及其实施》是中国高职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加强高职人才培养,完善高职学分制体系,改进高职教育的质量,推动高职教育的理念、机制及体系的现代化改革。

本文从“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及其实施”基本内容和实施目标出发,探讨了实施措施、重要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作出结论。

一、《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及其实施》的基本内容“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是指高职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前需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

“五年一贯制”是指高职院校将学制分为五年,每年有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完成学分后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1.1 介绍“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历教育方案是根据中国高职教育的发展特点,调整学制、完善学分制,实施模块化教学、标准化考试的高职教育改革的一种方案。

该方案旨在改变传统的高职教育模式,实现高职教育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及教学内容的现代化,提升高职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水平,为拓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提供有效的人才支持。

1.2述“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的基本原则“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的基本原则有三:一是以创新为核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二是以质量为根本,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三是以评价为基础,推进综合评价制度的实施。

1.3明“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总体规划“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的总体规划分为两类:其一是按照高职院校设立的学科方向,实施学分制,每学年有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完成学分后才能获得学士学位;其二是按照高职院校设立的各专业方向,实施模块化教学,在就业培养中兼顾职业教育和学科教育,实现职业教育、学科教育及实践能力培养的结合,加强职业教育与技术应用的整合。

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及其实施》的实施目标“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的主要实施目标有三: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面向就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人才;二是统筹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实施模块化教学,推动高职教育教育理念、机制及体系的现代化改革;三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实施综合评价制度,以质量驱动发展,促进高职教育的质量提升,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分制方案与实施近年来,学分制度在高职教育领域的推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随着新一轮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被越来越多的高职学校纳入其中。

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以学分制度代替传统的年度制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自主学习机会,让学生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专业特长以及学习进度自由选择课程,同时也可以以学分的方式获得学历。

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的实施,为高职学校的教育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模式,突出了课程的学习以及与其他单位的融合。

首先,学校统一设置学分体系,明确各学科的学分标准,规定形成学历所需要获得的学分总数和类型。

其次,根据学校学生情况实施课程安排,重点突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开设主干本科和职业能力培养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单位的合作,开设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课程。

最后,推进校企合作,把学校作为高职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企业作为技术能力的提供者,通过开发、设计实训课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同时,实施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还需要学校组织相应的管理机制来保证高职教育教学的有序进行,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

以学分为中心,建立学分核心数据库,妥善管理和保存学生学籍及学分相关信息;加强学分核心管理,明确学分获取规则,做好学分审核和协调工作;对于各个专业,统一管理学分制度,制定合理的学分分配方案,严格执行;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开展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上存在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实施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技能人才的需求。

因此,学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提高专门技术人才培养水平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的基本思想,提高高职教育的实效性,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高端人才培养体系。

总之,实施五年一贯制学分制方案,必须由学校多维度考量,科学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措施,逐步推进,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高职院校学分管理机制,提高学生的素质,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广西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西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篇一: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XX〕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日趋成熟的教学模式,学院的教学资源已基本达到实施学分制的条件。

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是学院教学职业特色更加鲜明、教学质量更有保障、就业更能贴近市场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学院试行学分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目标,并以此为契机促进职业教学改革与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

学院试行学分制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掌握熟练技能又具备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学院试行的是学年学分制。

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制为基础,以学生选课为核心,以取得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学分制教育管理制度。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保证各类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各专业必须遵循教学基本规律,根据人才市场和职业能力的需要,坚持知识、能力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制定本专业适合学分制管理的指导性教学计划。

指导性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作为指导教学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指导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两种类型:即必修课、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而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技术课(指专业的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课)。

必修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

2.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超市课)。

限选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围绕岗位群和就业服务方向开设的若干门课程(模块或组),一方面用于培养同一个专业的不同方向和不同技能,另一方面用于深化和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一个专业须设置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职业岗位模块(课程组),每个岗位模块中要包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学生手册中黄河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学生手册中黄河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学生手册》中《黄河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的修改通知最近颁发的《学生手册》中的《黄河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第46页,以下简称《方案》)系学校于2005年8月25日颁发的“试行”本。

2006年12月20日学校又颁发了《黄河科技学院关于学分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院[2006]10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是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正式文件。

《规定》和《方案》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但在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时、课程考核方式、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的折算和评定、课程绩点的计算、课程权重系数、单门课程的加权学分绩点、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全学程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所对应的学习成绩等级,及各种学业成绩表示单位和方法之间的换算等方面,《规定》比《方案》进一步细化、具体、明确、规范。

《规定》对申报优秀奖学金者,其学业成绩在“平均学分绩点”上有了明确规定,而《学生手册》中的关于《奖学金评定办法》则无“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

《规定》还对《方案》中的“第八章附则”中的两个附表做了修订。

修订的两个附表为:附表一:课程绩点考核成绩折算办法附表二:课程权重系数规定(不再列表):1、权重系数为1.2的课程:部分公共基础必修课:《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基础》。

2、权重系数为1.1的课程:部分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权重系数为1.0的课程:其他所有必修课,含《形势与政策》。

4、权重系数为0.9的课程:其他所有选修课,含《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今后凡涉及学分制与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的具体量化与计算换算问题一律以黄河科技学院文件【2006】104号:《关于学分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为准。

学生处、教务科研处2007年9月21日。

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最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附件:《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主动适应21世纪科技、经济、教育、文化发展的需要,总结我校自1997年实施学年学分制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并完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更加有利于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师生积极性、主动性及创新性的优秀人才培养的灵活机制,根据学校本科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为原则,以培养21世纪高素质、复合型、富有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宗旨,充分利用学校较为齐全的学科门类,挖掘教学资源,并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建立开放、灵活并相对稳定、科学规范的教学教务管理机制。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挖掘资源、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分阶段逐步落实。

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高校教学管理经验,总结现有学分制改革方案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建立符合河南省学分制管理规定,适应河南师范大学校情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主要特色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和“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因材施教、模式导向,发展能力、拓展素质,加强基础、注重创新,开放灵活、拓宽面向”的教学改革思路,实施前期按学科门类打通培养,后期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并与研究生阶段的课程相衔接,实施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贯通培养,促进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培养方案本科教育阶段实行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并行修读和开放式贯通培养,即本科学生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修读第一专业的同时,兼修第二专业。

第一专业计划设置,硬性开设;第二专业计划设置,弹性开设。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02年6月1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决定,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四年制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3一6年内浮动。

第三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优秀学生还可以副修另一专科专业或本科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第四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制定出各专业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的结构及学分分布大致如下: 1.课程结构: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 课 程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公共限定选修公共任意选修专业限定选修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文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0~160学分,理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5~165学分。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学分最小单位为0.5):1.理论课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

2.实验(技术)课教学(1)实验课、体育和舞蹈专业技术(法)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2)音乐、美术专业技术法课,每27学时计1学分。

1.为了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对于必修课(含“两课”中的考查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2.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考核实行及格和不及格两级制。

大学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大学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XX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的意见》和《XX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校本、专科学生自XXXX级开始实行了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

新形势下,为继续做好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深化学分制改革,结合学校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修业年限1.本科生一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可延长到6年。

2.专科生一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可延长到4年。

二、学分与绩点要求1.学生在修业期间,每学年修读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

2.学生毕业,必须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

3.本科生取得学位证书,除必须达到本专业总学分数、学位论文合格等规定的条件外,总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在2.00以上(含2.00)。

三、课程记分1.考试课程采用百分记分制,及格线为60分。

2.考查课程采用等级记分制,分优秀(八)、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个等级。

3.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即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学分计算学生在修业期间的总学分由基本学分和创新学分两项组成。

各项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1.基本学分基本学分由课程学分和学优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是学生修读课程和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取得的学分。

原则上理论课、实验课、技能课、体育课等每周上课1学时,上满1学期,考试考查合格为1学分;教育实习、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教学环节,以教学周数为基数,每周1学分。

(2)学优学分是学生修读部分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成绩优秀时取得的附加学分。

其计算方法是:考试课程:考试分数高于90分时,学优学分=[(该课程的考试分数-90)4-100X该课程的规定学分]/2。

考查课程:考查成绩为优秀(八)时,学优学分=(该课程的规定学分《20)/2。

学优学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一三位直接略去,不四舍五入。

2.创新学分创新学分是学生正式发表论文、参加竞赛获奖、取得发明创造、完成创新项目等而给予的附加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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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XX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为培养实用性、技能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是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签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医学教育的特点,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学校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由教学管理部汇同各专业系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人才结构分析的情况拟定初稿,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主管校长签批,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称简称任选课)三类。

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65%~75%;限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15%~25%;任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5%~10%。

(一)必修课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

包括思想政治、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课、专业实训课等。

(二)限选课限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三)任选课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专业知识面,提高个人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的课程。

任选课设置要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

学生可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必修课、限选课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

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周学时一般不得超过26学时。

第三章学分及学分绩点第八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任选课程只计学分。

学分的计算方法为:(一)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等)每16学时为1学分。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其中毕业实习出科考核、专业操作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及格,才能获得学分)。

(三)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四)军训、入学教育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五)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小数点后2位数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

第九条在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的80%。

每门任选课的学分值一般不应高于2学分。

第十条学生课堂缺勤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以上者,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根据医学教育特点,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具体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以平均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必修课和限选课需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三)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60分(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四)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

(五)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绩点记为1。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第十四条学生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参照选课办法中规定的选课程序,按学期在校园教务管理平台上进行选课,各系(部)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必须修读,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

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接课程,再选后续课。

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七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均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

任选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某门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任选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部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五章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九条重修(一)凡补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仅限1次,需办理重修手续。

(二)有实验操作的课程,原实验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操作部分一并重修;(三)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四)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学管理部。

第二十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一条重修办理程序(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经教学管理部审批,在网络平台上办理重修注册手续;(二)教学管理部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

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

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

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三)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三条免修(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

体育课不得免修。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室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

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免听(一)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

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

(二)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

第二十五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归档记录。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限选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任选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见习、平时测验等。

必修课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不低于30%,独立设置的专业技能课操作技能考核占100%。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必修课或限选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

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重考。

任选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二十九条补考、重考、缓考、旷考(一)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

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见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不予以重修。

(二)重考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需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三)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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