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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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酒店,位于某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2019年6月,张某计划前往某市参加一个商务会议,于是通过网络预订了某酒店的客房。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与酒店签订了《客房预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于2019年7月5日至7月8日入住酒店,共计4晚。

合同还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相关条款。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5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酒店,但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

张某非常不满,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遂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酒店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近期酒店客房预订火爆,导致客房供不应求,故无法满足张某的预订需求。

张某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他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房费、赔偿其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住宿费、交通费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 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费,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3. 由于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导致张某未能入住,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

2. 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

3. 支付张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酒店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人民币XXXX元。

2. 某酒店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XXXX元。

酒店经营法律案例分析(3篇)

酒店经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位于我国某繁华商业区,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会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酒店经营状况良好,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涉及酒店经营的法律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酒店一客房服务员(以下简称“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不慎将一客人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客人发现后,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认为,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并未故意损坏客人财物,且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

客人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应当对服务员损坏客人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损坏客人财物,酒店作为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服务员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导致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损坏客人财物。

因此,酒店存在过错。

(3)酒店在接到客人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导致客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件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酒店同意赔偿客人3万元,并承诺加强对服务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四、启示1. 酒店应加强对服务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 酒店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降低法律风险。

酒店_法律__案例(3篇)

酒店_法律_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酒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酒店。

2019年某日凌晨,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酒店被责令停业整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火灾发生2019年某日凌晨,酒店客房部一名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不慎将烟头扔在客房床垫上。

由于床垫材质易燃,烟头引发了火灾。

火势迅速蔓延,导致酒店多个楼层被火势吞噬。

2. 人员伤亡火灾发生时,酒店内有大量客人入住。

由于火势迅速,部分客人被困在房间内,无法及时逃生。

经过紧急救援,共有20名客人被成功救出,但其中5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

3. 财产损失火灾导致酒店客房、餐厅、娱乐场所等设施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火灾系客房服务员不慎将烟头扔在床垫上引发的。

2.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酒店作为火灾事故发生地,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同时,客房服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酒店和客房服务员共同承担火灾事故的责任。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酒店因火灾事故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客房服务员因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被依法行政拘留。

4. 赔偿事宜酒店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酒店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数百万元。

四、案件启示1. 强化消防安全意识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酒店应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善,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酒店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酒店法律案例分析(3篇)

酒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酒店是一家四星级酒店,以其优雅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吸引了众多顾客。

然而,在某日,酒店发生了一起顾客投诉服务纠纷案,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甲先生于2021年5月10日入住该酒店,预订了豪华大床房。

入住期间,甲先生发现房间内存在卫生问题,床上用品有污渍,地面有头发。

甲先生立即向酒店前台投诉,要求更换房间。

酒店前台表示,酒店房间紧张,无法立即更换,建议甲先生等待一段时间。

甲先生表示不满,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酒店前台表示,可以赠送甲先生一份水果,以表示歉意。

甲先生认为此处理方式不妥,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争议焦点1. 酒店是否尽到了提供干净、整洁房间的义务?2. 酒店对顾客的投诉处理是否合理?3. 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酒店是否尽到了提供干净、整洁房间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干净、整洁的房间。

在本案中,酒店房间存在卫生问题,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酒店对顾客的投诉处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酒店前台对甲先生的投诉处理方式仅限于赠送水果,未充分尊重顾客的权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酒店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合理。

3. 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案由:住宿纠纷原告酒店与被告李某因住宿问题产生纠纷,被告李某在入住酒店期间对酒店的服务提出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李某将酒店诉至法院。

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1)2019年10月1日,被告李某入住原告酒店,入住期间,被告李某对酒店的服务提出以下异议:①酒店房间内设施不齐全,缺少部分生活用品;②酒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对顾客投诉置若罔闻;③酒店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2)被告李某在入住期间,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被告李某认为酒店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原告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未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

原告酒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被告李某的投诉置若罔闻,存在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原告酒店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现象,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1.被告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李某提出的住宿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被告酒店向被告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3.被告酒店赔偿被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酒店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尽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导致消费者李某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酒店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酒店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3.酒店在收费过程中,应合理定价,不得乱收费。

酒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酒店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是一家知名的高档酒店。

近年来,酒店业竞争激烈,酒店为了提高入住率和知名度,采取了一系列营销策略。

然而,在一次营销活动中,酒店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

二、案例详情2018年6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旅游平台预订了该五星级酒店的一间豪华客房。

预订时,王某支付了全款,并确认了入住时间为2018年7月5日至7月7日。

然而,当王某按照预订信息入住酒店时,却发现酒店客房严重超标,房间内设施设备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卫生间漏水等。

王某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更换房间,但酒店以房间已满为由拒绝。

王某无奈之下,向旅游平台投诉,并要求酒店退还房费及赔偿损失。

酒店方面认为,王某在预订时已明确知晓酒店房间状况,且酒店在合同中已明确告知房间可能存在超标情况。

因此,酒店认为王某的诉求无理,拒绝退款和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酒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酒店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酒店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酒店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间可能存在超标情况,但实际入住时,房间超标情况严重,且设施设备存在问题。

因此,酒店未履行合同义务。

2. 酒店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酒店房间超标且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酒店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酒店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酒店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五星级酒店,因其豪华的设施、优质的服务而闻名。

某日,酒店接待了一位名叫张先生的客人。

张先生因公务出差入住该酒店,并在入住期间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1. 客房侵权事件张先生入住酒店后,发现客房内的一把椅子存在安全隐患。

椅子腿上有一处明显的裂纹,但酒店并未对其进行更换。

在张先生入住的第二天,他在使用该椅子时,椅子突然断裂,导致其腿部受伤。

张先生立即报警,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违约事件张先生在入住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客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酒店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

然而,在张先生入住期间,酒店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此外,酒店在张先生入住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免费早餐。

张先生认为酒店违约,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客房侵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导致张先生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2. 合同违约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与张先生签订的客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酒店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和免费早餐。

然而,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酒店退还张先生房费、赔偿早餐费用等共计1万元。

四、案件启示1. 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本案中,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客房设施,导致消费者受伤。

这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本案中,张先生在遭遇侵权和违约行为后,及时报警并提起诉讼,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案涉及客房侵权和合同违约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这提示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酒店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酒店法律相关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设施齐全,服务优质,深受顾客好评。

某日下午,酒店迎来了一位名叫张三的客人。

张三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酒店一间标准客房。

入住期间,张三并未发生任何异常情况。

次日,张三办理退房手续。

在退房过程中,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张三的客房内丢失了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酒店方面立即与张三进行沟通,要求其赔偿损失。

然而,张三认为自己并未携带笔记本电脑入住,拒绝赔偿。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赔偿酒店损失?2. 酒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赔偿酒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酒店签订的入住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张三在入住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

然而,张三在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其客房内丢失笔记本电脑,张三未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并非其所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酒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张三入住期间,酒店并未发现其携带笔记本电脑。

在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立即与张三进行沟通,要求其赔偿损失。

酒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酒店与张三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承认自己未妥善保管笔记本电脑,同意赔偿酒店损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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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 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 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 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 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假设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那么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 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展衡量比拟。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 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X入库单。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与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法院按照公平原那么、诚实信用原那么判决按合同履行但不必返还进店费。 点评:双方在商业惯例“进店费〞没有明确进展约定,此时,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本来应该获得全部退款的乙方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损失。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也许正是认真诚信的表现,否那么,君子可能做不成,小人也当得很难堪了。

案例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甲公司业务员小林押车给乙公司送货。途中,乙公司来称其 客户丙公司急需这批货,请小林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人为老X,并请小林记下老X的。小林给丙公司的老X打,得知确有此事。于是,小林将货送到丙公司。老X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没有收到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甲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甲公司无奈找到丙公司,但丙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点评:点评:在瞬息万变的商事交易中,以口头等便捷形式进展与时沟通和调整本是效率的表达,但问题是一旦有了纠纷,那么往往“翻脸无情、矢口否认〞。因此,口头形式如果不能与时固定成为有效证据,很容易诱发交易人的道德风险,引发合同违约甚至合同诈骗。 所以,不妨坚持这样简单的规那么: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案例四:住宿客人车辆被砸酒店被判担责 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酒店赔偿朱先生数千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5月10日,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发现车顶被砸坏后与时联系了酒店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 朱先生认为双方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酒店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酒店并没有尽职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 酒店认为车到底是如何损害的不知道,但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害,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说明双方已形成酒店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展保管。现有证据说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酒店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故酒店应向朱先生承当赔偿责任。

案例五:A公司与B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某日,A公司借用B酒店召开董事会。B酒店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C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李某当天下午被派至C广场执勤。当A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驾驶奔驰轿车驶入B酒店时,被引导至C广场停车。第三天A公司会议完毕,王先生来到C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立即向B酒店保安部报了案。王先生向酒店提出了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以致车辆被盗为由,要求赔偿。B酒店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还需有保管物的交付。存放人未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 B酒店与A公司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A公司是在B酒店的安排下将车停在了C广场,应当说双方当事人在保管轿车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A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了B酒店保管。因此,A公司与B酒店就该轿车的车辆保管合同已成立。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因为并没有约定应支付保管费。B酒店的保安人员李某在C广场上执勤,负责看管包括A公司的轿车在内的车辆。但在保安人员的看管下,A公司的轿车被盗走,说明保安人员在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B酒店对A公司车辆丢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提前撤盘影响婚宴气氛 酒店存在瑕疵适当补偿 新郎李华因对##省##市某酒店服务员在婚宴上提前撤盘致使喜庆气氛大打折扣而拒付余款,酒店为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酒店补偿新婚夫妇3000元。 2009年,李华与##某星级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约定婚宴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晚6点30分至9点,并交纳了定金。婚礼当天,由于局部客人来得较迟,宴席推后了半小时。8点左右,菜肴根本上完,酒店服务员见客人吃得差不多了,就上前收盘子。而一些客人以为婚宴即将完毕,便起身与新人告辞。但按照原计划,接下来还有好几个小节目。客人越来越少,令现场的气氛大打折扣。婚宴完毕后,酒店方面找李华结账,李华拒付余下的餐费。 法院认为,酒店服务员在婚宴尚未完全完毕时即开始撤盘,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上存在瑕疵。考虑到李华举办的是婚宴,影响可能无法弥补,故酒店应当给予李华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七:酒店浴缸中摔伤获赔 陈迎潮入住山水大酒店当日晚,陈迎潮摔倒在房间卫生间的浴缸中,后挣扎移至洗手池旁,通知酒店总台。接到后,山水大酒店派员来到房间,将陈迎潮移入卧房,并拨打了120。次日凌晨,陈迎潮被送至医院治疗,因粉碎性骨折而手术,术后陈迎潮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为此遭受很大经济损失,遂向酒店索赔,双方争执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审后认为,山水大酒店作为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其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山水大酒店虽然按照行业惯例配备了防滑设备,包括防滑垫、大毛巾,并在浴缸内设置了扶手,但是保险公司在事发现场所摄照片显示浴缸防滑垫是正反颠倒的,对此当事人双方主X不一。陈迎潮主X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看,防滑垫是由山水大酒店预先铺设于浴缸内,可以证明山水大酒店有预先铺设防滑垫于浴缸内的服务惯例,故山水大酒店应对放反防滑垫导致的人身损害承当过错责任;其同时主X即使防滑垫是由陈迎潮自己垫反的,也是由于山水大酒店未尽到告知与警示义务所致。山水大酒店那么主X是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本院认为,防滑垫是卫生间内配备的重要防滑设施,如果正反颠倒放置,显然会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案中可以推定防滑垫的正反倒置与陈迎潮的人身损害之间构成相当的因果关系。而对于防滑垫终究是由谁放反的,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因此,陈迎潮主X山水大酒店预先垫反防滑垫导致其摔伤事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是,即使是由于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由于防滑垫本身并未标明正反与其使用方法,较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山水大酒店在未预先铺设防滑垫的前提下,应当告知客人正确使用防滑垫的方法。因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陈迎潮摔伤事故的发生,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当然,陈迎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尽管酒店未告知防滑垫的使用方法,只要其尽到适当的注意,应可自行区分防滑垫的正反,因此陈迎潮自身应对未能正确放置防滑垫所导致的损害承当主要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判决按照公平原那么适当补偿欠妥,但其判决山水大酒店对陈迎潮所受的损失承当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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