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oc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oc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oc

xx 省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2009- - 实施

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x x省建设厅

前言

本标准由xx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xx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xx市路灯管理处、xx市政工程管理处、xx市路灯管理处、xxx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 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道路照明的亮度照度,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

5道路照明设施运行要求

5.1 快速路、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街巷亮灯率达90%。

5.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5.3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按规定时间启闭照明设施。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5.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5.5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照明器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

5.6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5.7 城市照明电杆、变压设备等各类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5.8 利用道路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应当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遍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6养护维修时限要求

6.1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嚗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

6.3 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

6.4 除灯具更换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

6.5 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6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6.7 照明灯具清洗至少每季度一次;照明灯具功能性检测应当从灯具正常寿命前3个月开始实施。

7安全与文明作业

7.1 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围档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2 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发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

7.3 养护维修作业应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

7.3.1 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

7.3.2 维修作业应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

7.3.3 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设施养护维修时间。

7.4 维修作业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7.5 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8管理责任

8.1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类别、养护标准定期(半年、全年)制定养护维修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8.2 道路照明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所需的资金,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8.3 城市道路照明养护维修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养护作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9监督管理

9.1 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强化优质服务,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9.2 路灯管理单位应建立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城市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有关服务质量问题。

9.3 路灯管理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有条件的应与12319热线实行联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2017-07-26享受自由x...转自blueeyes_617 修改微信分享: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公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参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树丛任明星晓光商国平高金礽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进篪新天列学白晓瑾祖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 99的规定。 1.0.3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CJJ 36-201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urban road CJJ 36-2016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预防性养护技术的相关要求,包括:预防性养护的概念,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病害预处置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的标准;2.增加了技术档案管理,包括技术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道路检查及养护工程资料的相关要求以及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规范:众智建筑资源 1 总则 1.0.1 为保持城镇道路设施的功能,保证其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养护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1.0.3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1.0.4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面状况指数 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 quality 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3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 quality 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4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2.1.5 预防性养护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6 矫正性养护 correc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T938-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等级及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持城市道路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 4养护维修等级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分三个等级: 一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二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三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等级由各城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养护维修要求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无沉陷,无坑槽,无松散,无破损,无错台,不影响交通。 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路面状 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对策。 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道路养护维修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步骤

道路照明设计步骤 说明:本设计步骤适用于初学者入门参考之用,实际图纸应经专业负责人、校核、审核审定人等进行审核方可出图。 遵照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一、外部资料收集 业主方面 a、电源要求 b、灯具、电缆等要求 c、控制方式 二、内部互提条件 a、道路等级 b、道路形式 三、专业内设计 a、选择标准 b、计算照度 c、选择灯具 d、选择照明方式 e、复核功率密度及照度 f、设计回路即电气保护和控制 具体如下: 1、确定道路等级 此由道路设计决定,同时应明确道路路面材质(沥青or混凝土)。 2、计算平均照度 据道路等级查设计标准,表3.3.1,确定照度标准值。 再按下式计算平均照度,计算平均照度须大于照度标准值: E av =Φ·N·U·K/(S·W eff ) 式中:E av ——平均照度维持值(lx) Φ——灯具光通量,120*功率 N——路灯为对称布置时取2,单侧和交错布置时取1 U——利用系数,0.6 K——灯具维护系数,0.7 S——灯杆间距(m)

W ——道路有效宽度(m) eff 3、选择灯具 根据设计标准,选择功能性灯具,一般选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灯具光源无特殊要求一般选择LED光源,功率因数cos?≥0.95(广州市要求)。 4、选择照明方式 根据设计标准,5.1款,选择照明方式。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3经计算后确定。 5、复核功率密度 选择好灯具和照明方式后,根据表5.1.2调整高度和间距,以满足表7.1.2功率密度(LPD)的要求。功率密度一定要满足,这是国家强制性条文。功率密度值按下式计算: LPD =1.1·p /(S·We) 式中:LPD——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p——单灯功率(W) S——灯杆间距(m) W ——道路有效宽度(m) eff 其中1.1是调光驱动电源等的能耗系数。 6、确定照明回路数及箱变数量 据照明方式及照明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照明回路数和照明箱变数量。按每1000m为1个回路(即每回路长度不大于1000m),每2000m(半径小于1000m)设1个箱变的原则确定箱变数量。当然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功率、电缆型号、现场实际等因素考虑。主要考虑压降问题。 7、选择路灯专用箱变 据路灯总功率选择供电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压器选择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变压器利用率为70~80%,包括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交通、广告灯箱及支路照明等预留负荷。 8、选择照明电力电缆及灯具连接线 据每个回路的数据,计算选择各回路照明电力电缆,一般选4芯铜芯电缆,YJV-0.6/1kV-4×n。灯具连接线统一选用RVV-3×2.5。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 6.1.2做好养护维修及技术改造,必须系统地掌握桥梁隧道的技术状况。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流冰、风灾等),超限载车过桥,桥梁被撞坏,隧道内撞车或起火爆炸后,应及时进行特殊检查。检查周期应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部位确定。汛前应加强检查。 6.1.5车辆通过时应有限载、限速和限高的要求。批准限超重车辆过桥,必要时应采取防护加固和观测措施。 6.1.7文件性桥梁,应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文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养护维修,以保持原桥风貌。6.1.8应特别重视隧道的排水系统、通风、照明、防冻、消音、通讯和防火设施的检查和养护,以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6.1.9人行桥必须保证行人安全(尤其是节假日),应防止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准,以防桥梁倒塌。 3.2 结构及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90 6.3.5圬工拱桥发生裂缝、孔洞、剥落和缺角,应及时修复。拱圈或侧墙有变形及错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修复。 6.3.11对钢结构桥及其检修设备除经常检查保养外,还必须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发现节点上的铆钉或螺栓松动或损坏脱落,应用油漆标记并作记录。在同一节点,缺少、损坏、松动或歪斜的铆钉超过1/10时,应进行调换。当焊接节点有脱缝,焊缝处有裂纹,应及时修补完好。对有裂纹及

表面剥落的杆件,应仔细观察其发展,做出明显标记,注明日期,以备考察;必要时予以补焊或更换,并应特别注意受压杆件(上弦杆及部分腹杆)的弯曲。要求杆件弯曲率不超过下列规定:压杆为其长度的1/500:拉杆为其长度的1/300。对于超标弯曲杆件,必须及时校直。 6.3.16各种支座必须经常保养。其主要内容为: 一、支座各部位应保持完整、清洁、不积水,要扫除杂物,冬期清除冰块和积雪,保证梁体伸缩自如; 二、在滚动支座的滚动面上要定期(每季一次)涂一层润滑油; 三、除钢辊和滚动而外,支座其余各部分都应涂刷防锈漆保护; 四、固定支座的锚拴应坚固,支承垫板要平整和紧密,接合螺栓要紧密牢固。 6.3.17支座有缺陷或产生故障时,应设法修理或更换。 一、钢支座类: 1 滚动面不平整,轴承有裂纹和切口以及个别辊轴大小不合适,必须更换; 2 梁的支点承压不均匀,应进行调整; 3 支座座板翘起、扭曲及断裂时,应更换或补充,焊缝开裂应修复。 二、其他材料支座: 1 油毡支座老化失效应改换成其他类型支座; 2 橡胶支座老化变质应予更换。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 务规范(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道路照明设计规范

第一部分道路照明设计规范 一、目的 1.确保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 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2.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 行。 二、道路照明标准 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维护系数确定方法:维护系数为光源的光衰系数和灯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数的乘积。 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1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三、照明设计 (一)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LED光源或高压钠灯; 1.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光源、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1.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LED光源或金属卤化物灯; 1.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LED光源、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2.1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投光灯具。 2.2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3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2.4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

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1 范围 为促进本市景观照明行业发展,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提高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亮灯率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3.2 等电位联结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的电连接。 3.3 避雷器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电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 3.4 光衰 指电光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点亮后,其光强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 3.5 动态照明

通过控制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6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4 设施养护 4.1 一般性规定 4.1.1 设施巡查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并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养护周期见下表。 4.1.2 养护目的 设施养护主要通过对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4.1.3 养护内容 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景观照明灯具养护,包括灯具外观检查、支架牢固度检查,光源光衰检测等; 2)景观照明供配电设施养护,包括配电箱的外观检查,内部电气回路,防雷接地可靠性检查等; 3)景观照明供电电缆养护,包括对供电电缆的连接紧密度检查,电缆绝缘检查及外观检查等; 4)景观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的日常清洁、保养等; 4.1.4 养护记录 1)在进行养护操作期间应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工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外观、安全性、亮灯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2)当发现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改变以及发生其他状况时,应及时更新养护记录。 4.1.5 设施大修 1)应定期对景观灯光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大修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 2)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 4.2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及养护 4.2.1 景观照明设施检查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步骤及文件的编制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步骤及文件的编制 一、设计步骤和深度 方案设计阶段:应对工程做多个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如下: (1)收集道路设计平面图,初步确定道路的等级标准和照明标准。 (2)收集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地上、地下各种管道、线路综合断面排列位置图。 (3)选择道路照明灯具形式,制成彩色效果图,并收集该灯具有关技术资料。 (4)确定光源、电器的种类。 (5)确定照明电源的主要供电方式、地点。 (6)概略计算道路照明装置的容量。 (7)概略计算道路照明工程的建设费用。 以方案代替初步设计的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一般只编制方案说明,可不出设计图纸。其设计深度主要是确定设计方案,据以估算工程投资。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要对方案设计进一步确认和细化。要求如下: (1)根据道路等级选定道路照明水平。包括路面平均亮度(照度)、路面亮度(照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炫光限制、环境比、诱导

性和照明功率密度等指标。 (2)道路照明器具的布局种类。包括连续照明、特殊区域(段)照明、缓冲照明和高架路照明等方式。 (3)道路照明方式。包括单侧悬挑布置、双侧交错(或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多灯组合、庭院照明和横向悬索布置等方式,灯型设计方案确定后制成彩色效果图。 (4)选择光源电器和照明器具,然后进行初步布灯设计,初步确定灯杆高度、仰角、悬挑长度、灯间距。 (5)进行照明计算,验算是否达到照明标准、设计是否合理。一般设计和计算要重复多次,直到找到最佳方案。 (6)确定电源的具体位置。 (7)进行线路、负荷、电压损失、功率因数补偿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计算,根据计算确定导线型号、规格、电源容量等。 (8)绘制道路照明线路、灯具、配电控制设施平面布置图以及路灯线路与地下各种管线排列的断面图等。 (9)绘制道路照明供配电控制系统图(一次、二次回路图,负荷分配图)。 (10)绘制道路照明灯杆、灯臂(架)、混凝土基础以及电缆沟槽、手(人)孔井、配电箱(柜)、箱式变电站基础等设计图。 (11)编制道路照明工程设计说明、各种设计计算、工程概(预)算等。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文件中的图纸绘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前言 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 维修服务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008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08- - 发布 2009-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DB37/T -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路灯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枣庄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路灯管理处、临朐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麻鹏飞、禹方烨、任锡智、唐元生、刘殿富、王佃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CJ/T306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3定义 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规范所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4道路照明标准要求 4.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分为机动车交通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主要技术指标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计说明.doc

道路照明设计总说明 一、设计规范及依据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8.《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10.《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7000.5-2005/IEC 60598-2-3:2002 11.《广东省LED路灯地方标准》(DB44/T609-2009) 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12.《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24907-2010 13.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12】113号印发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道路照明工程概况 1.工程范围: 本次设计为xxxxx路灯工程,路长约为xxxxm。 道路设计路面沥青路面,路幅总宽为31m。 道路标准断面为:3.75米人行道+11.75米道+11.75米车行道+3.75米人行道 2.设计技术标准: (1)道路等级:城市次干路 (2)路面平均亮度:Lav≮1.0(Cd/m2)(维持值) (3)路面亮度均匀度:Lmin/Lav≮0.4(维持值) (4)路面平均照度:Eav≮15(lx)(维持值) (5)路面照度均匀度:Emin/Eav≮0.35(维持值) (6)眩光限制:采用半截光型配光灯具 (7)诱导性:好 三、道路照明设计 1.道路灯具布置: 本工程道路沿线机动车道照明均采用双侧对称布置方式,灯杆立于道路两侧人行道,灯杆杆中心离机动车道路边缘石0.5m,悬挑长度为1.5m。机动车道照明采用单臂双头的LED灯,灯具安装高度13m,灯源功率2×120W;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照明采用单臂单头的LED灯,灯具安装高度6m,灯源功率45W;所有灯具建议采用半截光型进口灯具,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路灯灯杆采用钢质锥形杆,并且应该采用热浸镀锌或铝材喷涂对灯杆和灯臂表面进行防腐处理。本工程照明灯具灯杆间距原则上为30m,实施时应根据公交车站、交叉路口等分布的情况作相应的调整。LED路灯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GBT24907-2010《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且应当符合《广东省LED路灯地方标准》(DB44)中LED路灯参数要求。 2.供电设施: 本设计采用10KV电源环网供电及0.4KV配电,并由路灯行业管理部门最终确定10KV电源接入点位置。10KV高压外线工程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供电部门设计。本工程设置1座露天安装方式的路灯专用箱式变电站,要求其配置温显及防凝露装置。考虑到交通信号灯及将来沿线公共照明与公共市政设施的用电要求,路灯箱变容量取120KVA。本工程设置三遥式节能型控制器1台。施工前,请先报供电部门确定高压线接入位置。 3.配线选型和敷设: 低压供电方式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选用YJV-1.0KV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全线穿管埋设。保护管在人行道下采用穿电缆用PE(?63)硬塑线管埋地敷设,离人行道边线0.5m;过街处采用外套

路灯设计规范

关于路灯的安装高度应该多少才合适 路灯照明安装高度 为了避免眩光,可以选用漫反射灯中(d)(e)(f)、路灯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路灯杆间距离可为25~30m,进入弯道处的灯杆间距应适当减少。当道路宽度为A时,庭院灯的高度可按(单侧布灯)~(双侧对称布灯)选取,但不宜高于。庭院灯杆间距可为15~20m。 路灯伸出路崖宜为~1m,路灯的水平线上的仰角宜为5度,路面亮度不宜低于1cd/m2。室外照明宜在每灯杆处设置单独的短路保护。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宜为1:10~1:15之间。 室外照明宜在值班室或变电室进行遥控,并在深夜可关掉部分灯光。室外照明采用三相配电时应在不同控灯方式中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室外停车广场灯杆的配置位置不得影响交通。停车广场照明可采用显色性高、寿命长的光源。 高杆照明应采用轴对称配光灯具,灯具安装高度H可由下式确定: H≥ R为被照明范围的半径,单位为m。高杆照明宜采用可升降式灯盘。 a,路灯的平面布局路灯的平面布局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要考虑许多的因素,这些因素又互相影响、彼此制约。诸如道路的等级、交通流量、速度、路宽、路面结构、灯具的功率、安装高度及交叉路口等条件不同则平面布局各异。 1.一般道路的布灯方式(路灯的排列方式)。当道路的宽度不超过15m时,通常采用单侧布灯方式。 (a)单侧布灯(b)中心线布灯(c)两侧交叉布灯(d)两侧对称布灯 1-灯杆2-路灯3-钢索4-隔离带 当道路两侧有商店或橱窗照明度比较高时,可以采用中心布灯的方式。在比较宽的高速公路上或有上、下分车道时,也可以采用中心布灯的方式。如果道路两侧都有电杆,可以拉钢索,把灯具吊装在道路的中心线上方。也可以在隔离带上拉钢索布灯。道路的宽度在12~15m的二、三级公路,常采用中心线布灯。优点是照度比较均匀。缺点是灯具在道路中心维修不太方便。当路面的宽度大于15m时,而且车辆及行人比较多,又强调美观时,则可以采用两侧交错布灯或两侧对称布灯。 在实际作设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路面较宽而有只能单侧布灯时,可以增大灯具的仰角,一般可以增大到15度角。如果仰角过大则灯具的发光效率降低,而且容易产生眩光。 2.交叉路口的布灯如果是丁字路口,最好将灯具设在道路尽端的对面,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照亮路面,而且有利于司机识别道路的尽头。 交叉路口的布灯 (a)丁字路口布灯(b)十字路口布灯 在十字交叉路口布灯间距宜减小,路灯最好设置在汽车前进方向司机视线的右侧,这样容易使司机看清横穿交叉路口的行人或车辆。在交叉路口的各个灯具都有相应的主要功能,是由道路①向右转弯的汽车和由道路④向左转弯的汽车而设置的。同理可以分析乙灯、丙灯、丁灯的功能。 在交叉路口中心悬挂的灯具往往用红色的灯罩,以引起司机的注意。在复杂的交通路口,为了引起司机提早注意,在附近路段改变灯具的种类或光源的种类(即改变灯具的光通量)也有良好的效果。交叉路口设计照度标准要求高一些,一般不低于几条相交道路照度标准之和。 如果相交道路的照度标准相差比较大时,司机从亮区驶入暗区会由于人的眼睛有“暗适应时间”关系而使人的视觉功能骤然下降。为此,需要在比较暗的路口设置过度地段,过度

漳州市区路灯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管养承包合同

赣州市区路灯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管养承包合同甲方: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乙方: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做好赣州市区路灯设施日常运行管养,经甲方公开征集承包人,现确定乙方为本合同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路灯照明设施养护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路灯设施养护范围及内容: 1、地点:赣州市区权属市政工程管理处维护的路段路灯照明设施; 2、养护数量及内容:赣州市区权属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维护范围的共6490基灯杆,总计21175盏路灯等路灯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养,确保设施完好率100%及亮灯率98.5%。 第二条:管养费用: 维护管养费用:单价:120万元/年(大写) 总价:360万元(大写) 第三条:管养期限:三年。本合同自2007年9月3日起开始至2010年9月2日止。 第四条: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根据《市区承包责任区路灯设施运行与维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养护并接受甲方监督,甲方按照《市区承包责任区路灯设施运行与维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2、乙方承包期间应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社保、医保及工伤等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人员。 4、维护人员须加强自身建设,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强化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安全防患意识和技术水平。在维护抢修过程中,应持证上岗,即驾驶员必须持有大型车辆驾驶证,路灯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且不得少于12名,以上人员应相对固定常住赣州市区(原则上保证半年以上),无证操作被查到,责令其停止作业。 5、严格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反光服和绝缘鞋、戴安全帽等;上杆操作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系好安全带,并佩带有身份证明证件或穿印制有“赣州路灯维护”标志的服装,以便识别;作业维修场地应规范且应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看管;设置漏电安全保护设施,若违反操作规程,应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 6、专人日夜巡查路灯设施紧固情况,防止灯杆倾斜或倾倒,灯具器脱落,线路短、断路或漏电现象。遇突发事件,如撞灯、灯杆倾斜或损坏及灯罩、灯具掉落等事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7、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相应增加人员上路巡查,服从发包方调度。 8、夜间巡查人员要到位,特别郊区地段,做好设施安全运行和防盗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丢失、修复及安全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9、维护路灯现场应保持现场卫生环境,不影响交通,同时上杆操作应注意杆下及作业场地安全,不乱扔安装器材与配件,施工维护现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或照明灯,若有违反,除处罚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10、更换器、线材要求:导线、电器配件、光源等器材必须按照《路灯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程主要材料指定厂家清单》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一律返工并处罚。 11、应安排专人日夜巡查管理,遇到片区路段夜间灭灯或白天亮灯等控制失灵情况,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修复;经常巡回检查,发现灯杆张贴、悬挂广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规范..

+的 ICS 93.080.01 P51 DB44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asphalt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for urban road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808—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代号 (1) 4 总则 (3) 5 基本规定 (3) 6 路面技术状况检测 (3) 7 路段选择及措施 (4) 8 时机选择 (5) 9 病害预处治 (6) 10 雾封层 (6) 11 微表处 (7) 12 薄层沥青罩面 (9) 13 质量检查与验收 (14) I

DB44/T 808—2010 II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广州市鸿维城市建设工程设计院、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 检测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建军、盛飞、白晓瑾、张恒涓、翟冬梅、苏开志、陈海珊、宋树祥、姚洪春、柴君、王立圆、马智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道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应用,同时适用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DB44/T 808—2010城镇道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道路沥青路面技术状况检测,预养护路段选择及措施、预养护时机选择、病害预处治、雾封层、微表处、薄层沥青罩面、质量检查与验收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等级城镇道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 由产权单位自行养护的开发区、居住区内道路和专营单位管理的道路以及工厂、港口、广场、铁路站场内部的专用道路的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E4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60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JTG F41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 JTG E42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J 052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3 术语与代号 3.1 术语 3.1.1 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 asphalt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在路面结构强度足够、路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采取的对现有道路系统进行有计划的、基于费用—效益的养护策略。简称预养护。 3.1.2 病害预处治 in-advance distress treatments 在路面实施雾封层、微表处、薄层沥青罩面、沥青路面再生等预养护措施前,针对原路面功能性病害及部分轻微结构性病害,如裂缝、松散、泛油、坑槽、车辙、拥包等病害的预处理技术。 3.1.3 铣刨 milling 用铣刨设备将原道路面层铲除的技术。 3.1.4 灌缝与封缝 crack filling or sealing 采用密封材料充填或封闭裂缝。 3.1.5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