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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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范围内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条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核算程序,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二章财务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如本章规定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矛盾处,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准。

第四条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正确。在帐务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会计政策的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五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日常会计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对公司业绩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六条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第七条定期分析公司营运状况,撰写分析报告送公司经理室。

第八条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提供相关建议。

第九条负责公司内部基建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随时督促计划完成情况,同时做好更新车辆的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筹措和调度,合理、高效地利用公司内部资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企业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票;做好卷筒发票和涂碳发票的申购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维护公司会计档案的完整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参见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落实公司的各项经营考核目标,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会计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专业

培训的规定,组织公司所有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学习和《会计上岗证》验证,提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内其他各部门任何性质的公司收入必须上缴财

务部门,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九条需以现金形式报销的零星支出,必须凭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部门用途和金额,并由部门主管、审核人和验收人报销人签名确认方可支取现金。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

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第二十一条需以支票形式支付的费用支出,部门主管须指派专人,办理相应会计手续,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支票在使用过程中遗失,必须立即告知财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如公司因此蒙受经济损失的,该支票领用人须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管理权限,审批签章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费用开支项目。

第五章财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前,协同其他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公司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库存材料等各项存货的帐、卡、物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

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营运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可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结算款项进行实地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

第六章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财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度;

(三)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四)明确对公司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配合做好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

的监督。

第七章会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根据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必须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所在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正式对外披露前,会计人员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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