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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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158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件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压缩转据、借新还旧等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逐步退出的存量贷款直接进入用信阶段,按权限审批发放。
第五条授信阶段的程序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
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额度要求的授信,总行应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用信阶段的程序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一节贷款授信的申请
第七条客户申请。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
第八条法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经营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的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
4.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
6.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
10.验资报告、企业资质证明、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等;
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抵押财产的保险单原件(原则上应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办理信贷业务的支行);
12.抵押物作价的证明资料(含评估报告、购置发票等);
13.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14.如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须提供对应项目“四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分别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经预(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5.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实施项目必须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4)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6)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合格证;
(7)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16.其它资料(如消防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境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资料,资料内容为第八条所列项目。同时还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2.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3.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
4.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条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消费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其它足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
4.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
5.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
6.建设许可证、承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