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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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满足个人金融业务市场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丹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的总称。
3.2 个人贷款按照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铺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工资账户质押消费贷款、个人车库/车位贷款和其他个人信贷业务。
3.3 个人信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向丹东银行申请并实际办理个人贷款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的丹东银行各分支机构。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 丹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分(支)行是个人信贷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分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3 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综合
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4.4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丹东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5 丹东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4.6 个人贷款不允许异地发放。
5 政策
5.1 个人信贷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严控信贷风险,维护丹东银行的利益和信誉。
5.2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分(支)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签订协议、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6 流程图6.1
6.2
6.3
6.4
6.5
6.6
6.7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8.1.1 贷款对象
个人贷款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借款人条件
8.1.2.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8.1.2.2 具有稳定住所、稳定的收入和可辨识资产。
8.1.2.3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1.2.4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1.2.5 在丹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8.1.2.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2 贷款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8.2.1 丹东银行个人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8.2.2 贷款期限
各分(支)行应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8.2.3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各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允许的浮动范围内上下浮动执行,具体浮动比例根据不同贷款品种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2.4 罚息率、复息率的规定
发生贷款逾期时,自贷款应归还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逾期利息按照罚息率计收复息。具体罚息率由各贷款经办行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8.2.5 还款方式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定期结息不定期还本三种归还贷款
本息方式为主。
8.3 贷款担保
8.3.1 个人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丹东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8.3.2 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8.3.3 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8.3.4 担保责任期间
8.3.4.1 担保责任期间包括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我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8.3.4.2 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加两年止。
8.3.4.3 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财产作抵押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发放,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至少覆盖贷款发放日至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且将相关权利证书交由丹东银行收押之日止。对于不满足本项要求的,必须报总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8.3.5 抵、质押品管理
8.3.5.1 抵、质押品是指抵押或质押给丹东银行,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物品。8.3.5.2 各支行指定专人进行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对担保手续办理的监控。
8.3.5.3 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内容至少要涵盖贷款编号、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时间、抵押办理责任人员等内容。
8.3.6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