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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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

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4.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7.商品展示;

8.研发、加工、制造;

9.港口作业;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办法。

总则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报备管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进口免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4.区内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货物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出口免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保税管理] 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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