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类推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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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

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

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

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

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2]。

因此,未来修订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将“驳回起诉”修改为“中止审理”,给民事救济途径留下回旋的余地。

刘克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克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克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克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克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克喜【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叶方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苏宝业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方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苏宝业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方荣赵雪苏宝业【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克喜【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因涉案土地被强推、强占向被上诉人即墨公安分局报警,后又针对同一事实向即墨公安分局提交查处申请书,即墨公安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已经予以刑事立案且正在侦查过程中。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因涉案土地被强推、强占向被上诉人即墨公安分局报警,后又针对同一事实向即墨公安分局提交查处申请书,即墨公安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已经予以刑事立案且正在侦查过程中。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即墨公安分局的主要分歧在于,上诉人将其查处申请看作单独的行政案件,进而主张即墨公安分局应当向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即墨公安分局经过调查认为上诉人请求查处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已经刑事立案,进而主张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时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和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处理。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 法律
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

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李若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若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若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冀11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若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城县建桥乡中心卫生院【当事人】李若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城县建桥乡中心卫生院【当事人-个人】李若琳【当事人-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城县建桥乡中心卫生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若琳;阜城县建桥乡中心卫生院【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该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该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李若琳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衡水市人社局在一定的期间内对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衡水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审查后认为,该工伤申请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王秀书的被害原因尚未作出结论作出《中止通知》,该中止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未侵害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受贿案件判决书

受贿案件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 3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法律硕士,捕前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宿舍。

2007年4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孝光受贿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黄孝光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晖出庭履行职务。

受黄孝光及其亲友的委托,北京市德卢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杨章保,广东大洲律师事务律师李继华担任上诉人黄孝光的辩护人,出庭为黄孝光提供辩护,黄孝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参与贩卖、运输、制造冰毒1389公斤的犯罪嫌疑人陈锡钟归案后,其妻范玉叶担心陈被判极刑,委托亲友陈铯出面疏通关系。

陈铯找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陈锡钟案件的黄孝光帮忙,并提出愿意缴纳罚金和给法官个人好处费。

黄孝光将此情况告知时任该院副院长的陈瑶云,陈瑶云表示同意,并商定,如果作不到,陈锡钟家属代缴的罚金及给法官个人的好处费将退还。

2004年1月31日、同年2月15日,黄孝光与陈瑶云二次前往广州,由黄孝光出面收受了陈铯经手所送贿赂款150万元,黄孝光分得60万元,陈瑶云分得90万元。

2004年7月,陈锡钟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行贿人的供述、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黄孝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孝光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共计200万元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法论文

摘要2009年发生了一起某流动摊贩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的重大案件。

该案件从2009年开始审理,在2013年底经过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最终以夏俊峰死刑立即执行为结点。

但是夏俊峰执行死刑以后,对该案件判决结果的争议仍未停止。

本文就从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来对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与裁定进行评析,分析夏俊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本文的评析主要从五个部分来阐述看法。

在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案情以及法院的判决和判决理由;在第二部分,主要是结合刑事诉讼相关理论来认定存在争议的两大关键案件事实,以此作为后文具体分析的客观根据;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正当防卫的五大要件进行分析,并且判断夏俊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在第四部分,文章主要是谈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是对此制度在实务中实用性不强的原因的分析;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此案件的一些其他的感想。

【关键词】案件事实,正当防卫,认定AbstractIn 2009,a street peddler named Xia Junfeng killed two inspectors and seriously injured a city management. The trial of the case is from 2009 to 2013. The final result is that the court affirmed Xia’s behavior as intentional murder and sentenced him to death, which did not end the dispute about this case. Then in this paper, I will judge the act of Xia, according to five elements of justifiable defense.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In the first part, I’ll introduce the case and the court’s decision. In the second part, I’ll talk about the disputed facts of the case. In the third part, Xia’s behavior will be analyzed. The fourth part is my opinion about our self-defense system. Then the final part is epilogue.【Keyword】case self defense affirm目录一、案情简介与法院判决 (1)(一)案情介绍 (1)(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二、有争议的案件事实 (2)(一)城管执法时,夏俊峰是否被殴打 (2)(二)办公室内,夏俊峰是否被殴打 (3)三、我国正当防卫的认定 (3)(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四)正当防卫的目的性要件 (5)(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四、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性不强的原因 (6)(一)人们对正当防卫制度认识不足 (6)(二)正当防卫制度本身有待完善 (7)五、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8最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有期徒刑、拘役用)-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最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有期徒刑、拘役用)-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有期徒刑、拘役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1 罪犯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家庭住址││├─────┼─────────────┬─────┬──────────────┤│罪名││主刑││├─────┼─────────────┴─────┴──────────────┤│起刑日期│年月日│├─────┼───────┬─────┬────────────────────┤│羁押抵刑│年月日│刑满日期│年月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备考││├─────┴──────────────────────────────────┤│签发人:经办人:││││││ (院印) ││年月日│└────────────────────────────────────────┘罪犯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
被告人周明相,曾用名周明象,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1996年11月5日因犯绑架勒索罪、抢劫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1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1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明相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美菊、寇芹、寇世贵、张明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明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明相与王德福、陈林均在逃互相纠合,在中山市阜沙镇密谋以使用安眠药****仑麻醉他人的方法抢劫私人营运的小汽车,并由周明相从王兴林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了6粒****仑。

次日凌晨,王德福到中山市南头镇南中酒店附近骗乘了寇亚平驾驶的车牌号为粤2074奇瑞牌小汽车,与事先在阜沙镇等待的被告人周明相及陈林会合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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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类推案件用)
文书类型: 刑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核准类推案件用)
( )最刑类字第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
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类推,认定被告人×××犯××罪,判
处……(写明判处的刑罚)。……(此处概写是否经过上诉、抗
诉和二审裁判的情况,以及逐级上报经过)。××××高级人民
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
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肯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
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
被告人×××……(阐明同意适用法律类推的理由)。依
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人民法院(××××)×刑×字第××号适用法律
类推,以××罪判处被告人×××……(写明原判的刑罚)的刑事
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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