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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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12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12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褚某某。
辩护人范方强、肖朝文,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X)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佩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褚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方强、肖朝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X年4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洛川东路某号上海国色天香娱乐中心二楼大厅因琐事与魏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殴斗。
此间,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魏甲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魏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魏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等处造成腹主动脉破损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手印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证人阮某某、张甲、王甲、邱某、孙某某、朱某某、李甲、张乙、陈某某、李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播放了现场监控录像。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褚某某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褚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有哪些要注意的?爱问1。
2。
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人、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
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
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那些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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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案号:(年)XX刑初字第XX号被告人:XXX辩护人:XXX检察机关:XXX被害人:XXX审理机关:X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本案是根据XXX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以XXX罪进行起诉,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公诉案件。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现已审结。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的判决书、起诉书、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增加了对被告人的询问和辩护的机会,依法组织了庭审,确保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地点,持XX刀砍伤了被害人XXX。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的现场照片、刀具、被害人的伤情记录等形成了证据链。
被害人的伤情证明、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三、本院对本案的认定:经二审法院全体合议庭讨论研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被告人XXX 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元。
四、判决决定:本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XXX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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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模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刑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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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本院于2022年**月**日受理公诉案件,并依法适用常识审判。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质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将本案二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控犯有**罪名**罪行,下面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如下判决:一、关于案件事实(详细描述案发经过及证人证言等,展示证据链条,如需列举多个罪名或控告事实,按照顺序分别列明)经查,被告人在××年×月×日×时许,在××市××区××路×号××商场内,持××号工具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金额共计×××元,并对被害人造成轻伤。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年×月×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关于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案件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予以认定。
据查,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过患、悔罪表现等情况)。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三、关于刑罚及附加刑的适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应依法予以惩罚。
鉴于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本院判决如下:1. 对被告人判处××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有期徒刑××年;2.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元,并上缴国库;3. 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以改正错误;4. 准许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享受适当的罪犯待遇;5. 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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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
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
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
【精编范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范文模板 (3页)

【精编范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明,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闸路551弄39号,暂住本市奎照路260号。
因本案于199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蒋云明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蒋云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云明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蒋云明于1989年7月通过他人为上海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山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人民币5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蒋授意该厂将其中的25万元拆借给上海石门综合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石门商店”),又伙同该店业务员赵某将15万元借给陈某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嗣后,蒋分别从赵某、陈某处各借得3万元公款供个人使用。
同年9月至1990年4月,蒋云明在本市卢湾区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任职(以下简称“卢湾区联社”)和在上海力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采用虚构商品购销合同的手法,先后五次从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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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南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明权,男,1953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党支部书记,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8月2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润生,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主任,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贤春,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成忠,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民兵营长,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尼玉峰、钟建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金英,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华山村村委会妇女主任,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明权、刘润生、黄成忠、廖金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4日作出(201X)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明权、刘润生、黄成忠、廖金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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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略)说明: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着力于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3、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4、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
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
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对原审被告人×××改判死刑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