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0-12-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事先共谋后,由李某某以虚假身份收购上海圣凯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公司”)、上海纸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兴公司”)等十家公司,并以这十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由李某某等人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开票电脑、IC卡等送交他人对外虚开,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额1,800万余元。
同时,李某某等人又将22份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其收购的圣凯公司、纸兴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价税合计1.3亿余元,其中税额1,900万余元。
至案发,已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0余万元。
2010年6月30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沈某某、常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相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深圳文锦渡海关出具的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武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证人证言
1、卢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德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副科长,被告人武某某向德 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已全部结算完毕。
2、安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山东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财务总 监,公司的具体业务由武某某负责。公司的发票是由武某某负责在当地代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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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发票协查回复函及证明一份证实,开票人 为吴振震,发票号码为00005404、00005553,开票日期为2011年3月7日、2011年6月1日;开 票人为赵某某,发票号码为00040589、00040590、00040591,开票日期为2011年9月6日;开 票人为张某某,开票日期为2010年1月11日、2010年1月12日;开票人为李某某,开票日期 为2011年3月21日的发票及发票号码分别 为 00005840、00125970、00125969、00125971、00239836、00239837、00239838、01067247、01067248、0106724 的发票不是该局代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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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发票罪,违犯发票管理制度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5-07-23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二)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的出生日期和户籍地等情况,同时证实 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接特情举报被告人武 某某有虚开发票的犯罪嫌疑,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的 事实。
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内蒙古自治区【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敖汉旗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帅帅,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无前科。
2014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抓获。
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锐、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帅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孙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帅帅及其辩护人王远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孙国利(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12月9日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
2、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周林(已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健,男,1978年6月3日生出生于阜新市海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因犯故 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2015月8日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王晶,被告人刘健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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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辽宁省 【裁判时间】2015-11-1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健的非法所得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 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井辉
审判员佟强
人民陪审员曹芳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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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睢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
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作为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河南友年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34份,运费金额676450.01元,河南友年制衣有限公司抵扣税额47351.5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广州益邦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运费金额480635.23元,税额为5286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将非法获利52015.5元退至睢县公安局。
2015年7月10日,商丘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7月14日睢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将罚款全部缴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睢县人民检察院睢检刑不诉(2014)4号不起诉决定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商丘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李光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光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李光俊与徐某某二人共同犯罪中,徐某某所起 作用较大。2、李光俊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部分,是给国家税收实际造成的损失,涉案两 公司缴纳部分税款的情节应予考虑。3、李光俊在税务机关等待抓捕,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 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李光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案发 后积极主动补交税款8100000元,减轻了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9361070.27元,税额8391382.37元,对方已抵扣进项税额
8324184.86元。凯博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为神木县新某某化工实 业公司等26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货物名称为线材、螺纹钢、焊管、盘螺,抵 扣、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白灰、石灰石、脱硫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金额48166381.67 元,税额8188284.77元,对方全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初中文化,系乌海 市凯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乌海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另查明,2014年4月2日,李光俊在乌海市海南区国税局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其开设的 众惠达公司涉税事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案发后,李 光俊及其亲属陆续退赃8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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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立案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6-01-05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13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4)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到4月,被告人管某为从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先后从他人处购买2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合计金额为521350元)。
后管某将2张发票交给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取工程款。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后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
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系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到4月,被告人管某为从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先后从他人处购买2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合计金额为521350元)。
后管某将2张发票交给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取工程款。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后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管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税务局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涉案发票,户籍证明,证人任某、贾某证言,被告人管某供述,辨认笔录,发票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管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颜新
人民陪审员兰正宏
人民陪审员杨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升开
书记员刘红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