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函(2010〕16号 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厅委《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10〕7号)精神,确保我市3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3年时间,在我市2005年以来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基础上,基本完成目前城市零散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同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改造规模相对较大、住房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3年规划和年度任务(一)2010—2012年,我市计划改造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31.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8514户,惠及人口25385人;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47.6万平方米,改善居民8100户,惠及人口22680人。
其中:1.2010年完成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23.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6634户,惠及人口19821人;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
2.2011年完成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1880户,惠及人口5564人;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9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
3.2012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9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
(二)我市将在棚改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棚户区改造解说词

棚户区改造解说词第一篇:棚户区改造解说词棚户区改造专题片解说词2010年,是枣庄市市中区棚户区居民难忘的一年,因为盛世搬迁的民生画卷从这里开篇。
老城做新的脱胎换骨旧城区改造恢弘乐章在这里奏响。
告别曾经不堪回首的岁月,住进宽敞明亮的新居,是棚户区居民几代人的梦想。
市中区委、区政府为实现广大棚户区群众的多年夙愿,将用心血和汗水铸就民生工程历史丰碑。
出题目:民生福祉--市中区棚户区改造纪实棚户区是长期以来“先生产、后生活”城市建设理念的产物,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以及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是棚户区的写照。
市中区作为一个老矿区,是全市城市转型的核心区和示范区。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棚户区改造欠帐多,任务繁重。
全区共有棚户区364万平方米(不包括枣矿棚户区),占全市棚户区面积的67%,涉及群众1.3万户、5.2万人。
棚户区已成为我区资源型城市的一个典型特征。
能否把棚户区改造好,加快建成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生活便利的新型现代化社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居民群众热切期盼。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2009年9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会议要求,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和零星棚户区的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枣庄市委、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列为头号民生工程,向全市人民庄严承诺,三年投入534亿元,打一场以棚户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建设翻身仗,把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打造成为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的示范工程。
全省三年计划改造1000万平方米棚户区,枣庄市占545万平方米,占全省棚改任务的一半多。
2010年1月29日下午,我区在区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市中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动员大会,拉开了全区棚户区改造攻坚战的序幕!棚户区改造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面宽,矛盾集中,既是一个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
公司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异地搬迁实施方案

公司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异地搬迁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把矿区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环境工程、维稳工程抓好推动,解决棚户区职工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增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力争“十二五”时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棚户区搬迁补偿适用对象及原则1. 适用对象:(1).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止在册的正式职工;(2).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3).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
二、适用原则:(1)、住宅户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2021年2月28往后,新建衡宇不在实施范围内。
(3)、参加过房改,在矿区无住房的企业员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不在适用实施方案之内。
(4)、在矿区内的自购房,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协议须经司法公证且有效,可视为其产权,不然只认定其50%产权。
(5)、在矿区内的自建房,若无产权证明,按照合法用地证明,认定其50%产权。
(6)、棚户区改造的住房,8年内,住户不准上市交易,如需转让,优先考虑本公司内部员工,按实际购房价转让。
三、住房类型及建筑面积一、住房类型:16栋11层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二、衡宇建筑面积:50平米占10%;75平米、85平米、95平米占70%;95平米以上占20%。
四、搬迁顺序:这次棚户区改造计划分三期实施,改造期限拟定为三年,即2021年12月30日止。
每期按照建设的户型、套数和利于片区管理,优先安置危房和特困职工,其次为:住平房的职工、无房职工和部份楼房的职工(解决倒班职工住宿问题)第一期初步搬迁400户:二号斜井家眷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眷区250户,矿区9栋、1栋、2栋楼100户。
第二期500户:二号斜井家眷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眷区100户,以北30户,老学校150户,托儿所周围50户,3栋、4栋、5栋、6栋楼100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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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居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矿政〔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矿政〔2018〕16号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井陉矿区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井陉矿区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全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及区房屋征收政策给予补偿。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强度,有序推进村庄改造。
将城中村、城区外围村和易地搬迁村庄逐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相结合。
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四、居民回迁以及居委会配套设施占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搬迁安置方案、回迁安置及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占地面积由所在地乡镇报区政府,住建局、国土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审核认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
五、旧城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产生的征收费用(包括居民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奖励、房屋拆除等)、回迁房综合建设费用,以及为居委会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全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上述各类费用由所在地乡镇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核认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12-0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北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北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吸引资信、业绩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2]1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179号)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怀来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02号)精神,现将我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35754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石家庄市249万元,唐山市21586万元,邯郸市6664万元,邢台市464万元,张家口市2024万元,承德市4767万元。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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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税[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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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的意见
冀政函(2010〕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和目标要求,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国有煤矿(工矿)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快实施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筹考虑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区发展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集中矿区住宅布局,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和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和提升居住功能。
以棚户区改造为契机,对资源进行整合,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各设区市政
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协调筹措资金,落实扶持政策,明确建设标准,推进改造进程。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改造任务。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统一建设、企业自行改造和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
(三)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新增住房面积实行阶梯价格,并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房屋产权。
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解决好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自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10.55万户棚户区居民(改造棚户区514万平方米)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要引入住宅规划设计先进理念,应用住宅建筑先进
技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与推广建筑节能相结合,建设节能型住宅。
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和意愿,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控制在40至80平方米,不超过90平方米,以满足不同住户的住房需求。
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筹措。
要广开资金筹措渠道,实行封闭运转。
筹措资金包括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补助资金;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的补助;各企业多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建设资金;个人承担的实际建设成本扣除定额补贴及政策优惠后的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的资金。
(二)用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经设区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可用于改造周转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棚户区改造中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造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方式的,不征收土地契税;被拆迁棚户区
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的住房或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居民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费或减免收费。
(四)配套设施建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五)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向购房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设区市政府可利用棚户区腾空土地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于棚户区改造。
(六)监督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切实防止在改造中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资金的行为。
加大审计和监察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致使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省国资委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设区市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任务,按照规划的建设规模、时限要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全面推进。
棚户区改造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所在设区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棚户区居民基础数据调查整理、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