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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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 律 师事 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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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国通高新管业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召开2020201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047号致:安徽安徽国通管业高新国通管业高新国通管业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孙艺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通管业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名,持有国通管业33,283,000股,均为截止至2011年4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通管业股东。

国通管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2011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资产收储的议案》。

法 律 意 见 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5H0056号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声律师参加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并于1月28日发出相应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更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4:4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济法-精华主观题

经济法-精华主观题

精华主观题一、简答题()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6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300034钢研高纳: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00034钢研高纳: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公告编号:2021-062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21日以通信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21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九名,现场参会董事九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艾磊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艾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董事长艾磊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鉴于公司已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为确保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细则等规定,选举如下董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1)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艾磊先生、独立董事刘洪德先生、董事田志凌先生、董事周武平先生、董事邵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董事长艾磊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2)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王天翼先生、独立董事武长海先生、董事王兴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王天翼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3)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刘洪德先生、独立董事武长海先生、董事王社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刘洪德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钢研高纳: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公告编号:2020-053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以通信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于2020年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表决监事5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0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劲锋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23元/股,回购总金额为1,224,818元。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日。

如何选择成长股

• 关注报告的有效性:新增信息(之前没有的,突然有研究员 追踪),超额信息(该报告提供了与其他报告不一致的地方 没有,比如龙源技术新股报告),动量信息(最近报告不断 增多的公司);
• 看一致预期:如果自己没有业绩预测,看看一致预期是什么, 先按照一致预期预测,然后看看靠不靠谱,高估还是低估;
• 研究报告是研究员推荐;还有一类线索是朋友推荐,这涉及: 并购重组类,资金硬炒类,神秘兮兮类,公司信息类,好股 票类,就如彼得林奇一样,如果没有2分钟说清楚可证实的 清晰理由,一般就没大戏。基金经理推荐不如看季度10大流 通股东变化。
• 买盘的持续性与基本面扩张的持续性高度相关
• 对于小盘股来说,分析成长相对容易,分析其他相对困难
23
大的下注方向:成长
• 美国小盘股的历史证明,买小股票就是买加速 度成长或者高速度成长(这里举例是长期增长, 关于阶段性高增长的例子,参看欧奈尔)
公司名称 联合健康 吉利德科学
电子艺界 基因生物 电子账户
• 每周定期:总结市场数据,招股书阅读, • 每季度定期:财务分析(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定期看
好的股票:实地或者电话调研。 • 日常:发现线索后,要对线索股票进行规范的分析。确
定标的后,要进行定期的追踪分析和比较分析。
20
如何选择成长股
一、选股线索 二、选股规则 三、选股分析 四、学习资料
21
下注要选极端
9
财务数据比较
财务数据 收入 收入 毛利率 毛利率
销售费用率 销售费用率 管理费用率 管理费用率 研发费用率 研发费用率 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
公司 瑞凌股份(75.5%) 佳士科技(51.2%)
瑞凌股份 佳士科技 瑞凌股份 佳士科技 瑞凌股份 佳士科技 瑞凌股份 佳士科技 瑞凌股份 佳士科技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邵裘德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2000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裘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驱逐出境。

一审判决宣告后,邵裘德提起上诉,2000年6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邵裘德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 12月21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2002年1月28日,邵裘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理由,请求重新审判。

为使该案能够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受托承担邵裘德案申诉事务的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特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组织几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就邵裘德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一、咨询论证所依据的材料如下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沪检一分诉(1998)38号];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沪高刑终字第63号];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1)沪高刑监字第30号];5.邵裘德申诉信(2000年12月28日);6.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1年4月20日);7.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1年5月30日);8.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2年1月28日);9.邵裘德“关于希比威公司向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进口‘车载式医学影像仪’的进口费用和向陈思诺个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补充说明”(2001年10月31日);10.希比威公司付出凭证(1996年5月31日);11.希比威公司汇款申请书(1996年5月9日);12.张臻关于希比威公司公司付出凭证(1996年5月31日)、汇款申请书(1996年5月9日)的说明(2002年1月10日);13.希比威公司付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135336.80元的贷记凭证(1997年9月16日);14.方文清出具的情况证明(2001年10月23日);15.希比威公司付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18万元货款支票(BG733947);16.方文清证明(2001年1月9日);17.张臻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16日);18.向为民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9日);19.方文清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8日);20.侦查机关询问周伟中笔录(1998年6月8日);21.侦查机关询问林继红笔录(1998年4月30日);22.侦查机关询问谢光生笔录(1998年8月9日);23.侦查机关询问孙民生笔录(1998年7月14日);24.侦查机关询问韩鑫笔录(1998年9月16日);25.侦查机关询问方文清笔录(1998年4月5日);26.侦查机关询问周祝安笔录(1998年6月9日);27.侦查机关询问郭明笔录(1998年10月14日);28.侦查机关询问蒋超笔录(1998年4月14日);29.侦查机关询问邵静伟笔录(1998年7月29日);30.侦查机关讯问邵裘德笔录(第9次,1998年4月25日);31.侦查机关讯问陈思诺笔录(1998年9月17日);32.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邵裘德、陈思诺、韩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希比威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沪司会字(1999)第35号];33.万纳公司为希比威公司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34.万纳公司开具的45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5.“关于万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陈思诺费用的查证”;36.“关于陈思诺支付希比威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的查证”;37.申愚进出口公司开具的该公司的4份增值税发票;38.希比威公司与申愚公司的供货合同;39.“关于希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陈思诺费用的查证”;40.球管进口的44份空运提单和4页库存报表;41.车载式医学影像仪的海运提单、发票、代理合同、海关报关记录;42.上海嘉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1995年4月21日、1996年3月18日、1997年3月5日);二、论证依据的基本案情和主要争议问题(一)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 认定:被告人邵裘德作为希比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希比威公司的名义,为该公司利益,指使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2.8万余元,已被抵扣税额合计人民币116.6万余元。

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G西轴公告编号:2006-.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公告编号:2010-002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时2.召开地点: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赵家国董事长6.本次会议通知刊登在2009年12月30日的《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81,94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9%。

除李刚独立董事委托周纳独立董事出席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全部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本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方式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

(一)选举郑北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81,9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选举张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81,9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选举纪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81,94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郑北平先生、张恒先生、纪毅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司2009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天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成秉康贺倩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合天律师事务所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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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钢研高纳”)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2010年3月5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5日上午8点30分在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新材料大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3月3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81,425,3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刘文艳: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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