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2015]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
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2015〕55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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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 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12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
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56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 57 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的通知
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的通知
的意见》的通知
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
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知
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安监总局废止文件

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化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
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
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赣安监管二字[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0〕66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拟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进行督导,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管理水平,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基本情况全省现有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361个(二类生产2个、二类经营45个、三类生产32个、三类经营282个),截止2010年2月28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共录入全省二、三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195个,占全省总数的54.0%(详见附件1);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我省共有市级和县级用户134个(设区市11个,县、市、区99个,开发区24个),截止2010年2月28日,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2009年第4季度,以下简称颁证季度报表)的市级和县级用户共有38个,占总数的28.4%(详见附件2)。
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总体情况来看,数据录入工作进展较慢,数据填报不完整,各地实施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过比对以往颁证数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类经营企业基础数据缺失较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薄弱环节。
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中需纠正的问题请各地对自己填报的数据进行自查,按要求填写数据,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云安监管〔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云安监管〔2017〕1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6〕85号)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检查“回头看”、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全省共有工贸行业企业3578户,其中1476户企业涉及有限空间,1410户企业签订了《2016年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诺书》,共辨识出有限空间数15834处,1097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全省共出动3418执法人次,检查了1288户企业,查出问题和隐患4478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24项,下达了966份执法文书,对11户企业实施行政处罚16.1万元;对78户造纸企业、120户酱腌菜生产企业“回头看”检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到位;督促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363户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的7个方面开展了自查自改,312户开展了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343户企业进行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12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330户企业设置了警示标志、221户配置了通风检测仪器装备、238户开展了应急演练、215户企业对外委作业签署了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全省共对351户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它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2011.2.16
全部条款
安环部
5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2011-05-03
全部条款
安环部
5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
全部条款
安环部
5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017.9.1
全部条款
安环部
1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四日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安环部
1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第6号令
1990年4月10日
全部条款
安环部
17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原劳动部令第56号
编制:童政治审核:孙任龙日期:2019.8.18
安环部
5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6月1日
全部条款
安环部
6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
2012年7月1日
全部条款
安环部
6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2015.6.29
全部条款
安环部
6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14.7.1
全部条款
安环部
22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法律法规清单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闽委发〔2017〕18号 闽安委〔2014〕7号
2016年12月2日 2017年9月13日 2014年6月16日
2017年3月1日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部令 第39号 国令第654号 国务院令 第612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安委办〔2011〕12号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4年1月13 2004年7月1日 2017年3月6日 2018年1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06年3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2011年8月5日 2013年5月1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1 日 2011年12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2012年5月30日 2012年3月1日 2013 年 9 月 1 日 2011年2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12年5月31日 2012年4月1日 2012年2月14日 2008年2月1日 2007年7月12日 2011年4月19日 2007年6月1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2 年 3 月 6 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2年6月29日 2007年11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2年6月1日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6月10日 2016年5月26日 2002年5月12日
2014.11.13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5年5月26日 2015年 5月 26日
2009年6月8日 2013 年 10 月 1 日
总局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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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大力培植和创建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推动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不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粗放管理阶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通过一级企业的典型示范,引
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条件,有针对性地选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对象。
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
三、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1至3家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
业的培植对象。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在所属企业中选取1至2家作为培植对象,并征询培植对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确定一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培植对象后,应及时将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同时抄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四、大力培植一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调动本地区、本系统的人力、物力,大力支持培植对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培植对象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申请条件后,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规定,及时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申请达标评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及评审单位要根据有关培植对象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和专家积极参与、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并切实把好申请达标企业的评审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