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旧房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建议

随着太榆同城化、大学城建设步伐的加快,晋中榆次城区建设引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目前城中村、旧城连片改造已被市政府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当中,2013年晋中市经济工作会提出,今年重点对新华街、直隶庄、大东关、北关、小东关等旧城片区和郭家堡、南沟等城中村进行改造,但是在拆迁改造的过程中,风闻拆迁而突击盖房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主要因为现行的补偿规定是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评估作价对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造成了一些房屋层数低和面积少的村民以及其他被拆迁人往高盖、多盖面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另外非法抢建的建筑质量往往较差,加之拆迁后建筑垃圾增加,清运工作量加大,不但污染了环境,同时也浪费了资源。
非法抢建房屋不仅给改造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增加了工作量,提高了征地成本,同时由于拆迁补偿利益不平衡,还造成拆迁户上访告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为从根本上杜绝“博赔偿”的抢建行为,区政府应尽快主动和市政府沟通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草案)》,制定统一的城中村、连片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房、地分估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土地价值,按区位补偿土地价,区位越好,土地补偿价越高,同时房屋不再按照原先的有多少层多少面积来补偿,而应该设置标准层,无论房屋盖多少层,安置标准都按照标准层进行补偿。
从而杜绝拆迁补偿的随意性,对遵守政策法规的被拆迁者,实施的奖励政策,使遵规守纪者切实得到实惠,不给乱搭乱建者可乘之机。
同时,为了制约人为抢建的恶意行为,对于非法多加盖部分,不但不补偿,还要因其浪费社会资源进行处罚,避免恶意加盖造成不安全隐患,减少浪费。
城中村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正确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如何在实施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维护好村(居)委、改造企业和拆迁回迁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高效地推进拆迁改造?带着这一问题,近期,晋城市有关部门深入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18个村(居)委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就市区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了相关解决对策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调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方面困难三篇

调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方面困难三篇调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方面困难三篇改造,汉语词汇,改变;打造。
改造两字可拆分解释,改字基本释意为变更,修改;而造字基本释意为制作的意思。
结合起来的意思为变更原有的制作方法。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调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方面困难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调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方面困难一篇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涉及到建筑、设计、历史文化保护等多个领域,与城市居民的生活以及城市未来发展息息相关。
12月10日,由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既有建筑改造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与城市更新专委会20XX年度技术交流论坛在成都召开。
此次论坛以焕新城市聚焦新时代城市既有改造与(有机)更新发展之路为主题,聚焦国家相关政策发展趋势、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与城市(有机)更新现状等话题。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四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造内容碎片化;二是资金来源单一化;三是政策支持分散化;四是组织工作被动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工程示范处处长田灵江在会上表示。
田灵江认为:改造更新的内容应坚持先民生后提升再配增的原则,从问题出发,顺应群众期盼,满足居民安全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
近年来,随着规划设计的注意力逐渐从增量规划转为存量规划,城市更新特别是有机更新越来越引起重视。
在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副总建筑师、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改造及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刚看来:城市更新不只是保留空间和场所这样的物质样本,延续城市记忆和培育新的城市生活也是城市更新的核心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理清生活活力存续的基础架构并以此构建合理的策略和机制。
来自日本芝浦工业大学大学院客座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兼任教授吴东航重点围绕日本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包括日本住宅的现状、既存住宅的现状、住宅建设以及维持管理的模式、公共住宅的改造、民间住宅的改造等多个方面,为中国的城市更新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角度。
旧城区改造可持续发展

试论旧城区改造的可持续发展摘要: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城市人口的密度越来越大为解决这个问题。
其城市设计尤为重要,致使也带动了旧城区的改建。
旧城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方面, 同时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有利于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 也是坚持走可持续性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旧城区改造问题可持续发展建议中图分类号:u472.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区域,一般都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居住人口较为密集,也是本座城市发展最为原始的地区,公共设施较为简单,交通不便,常常伴随着道路狭窄拥堵,建筑一般一单层和多层诸多,外观陈旧。
旧房大多数且为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代表,一家几代人住在一起,成了典型的底层人口密度大的特征,由于随着城区发展,四周逐渐被高层建筑湮灭,和周围高层高密度的布局成了鲜明的对比。
社会的发展,城区的扩建及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旧房主人对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条件的迫切愿望,城区旧房改造的利益空间大,自然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瞩目的焦点,也成了城区中旧房改造的必然。
一、旧城区改造中的存在的误区和问题1、正确认识城区旧房改造的真正动力许多人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尤其是私人开发商的唯利是图导致了我国城区旧房改造的大规模改造模式,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客观的。
诚然,纯商业化的操作,使得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将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抛之脑后,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赚昧心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绝大多数开发商还是遵守以诚信为本,信守诺言的开发原则,虽然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的,但也遵纪守法,积极的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现在看来,反倒是具有政府和企业双重身份的开发商更容易造成破坏旧房改造的规则。
此类开发商具有政府的背景,往往不参与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而只承担起城区旧房改造,这样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政府色彩的优势,尽力压缩其拆迁成本,在改造中牟取高额利润。
2、在城区旧房改造中,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心态及发挥的作用我国旧城改造的大规模拆建,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024年旧房改造市场调查报告

2024年旧房改造市场调查报告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旧房改造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旧房改造市场指的是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翻新、升级等工程的市场。
通过改造,旧房可以焕发新生,提升房屋的使用功能、美观程度,提高房屋的价值,增加市场竞争力。
本报告旨在对旧房改造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了解市场现状、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500份问卷,涵盖了不同城市、不同人群的样本。
问卷内容包括对旧房改造的兴趣度、改造意愿、改造项目 preference、对改造市场的态度等方面的问题。
除了问卷调查,我们还进行了市场调研和专家访谈,以获取更全面、深入的信息和意见。
调查结果1. 对旧房改造的兴趣度根据调查结果显示,83%的受访者表示对旧房改造感兴趣,其中57%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感兴趣,26%的受访者表示比较感兴趣。
只有17%的受访者对旧房改造不感兴趣。
2. 改造意愿在对是否有改造旧房的意愿进行调查时,调查结果显示,65%的受访者表示有改造旧房的意愿,其中35%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意愿,30%的受访者表示比较有意愿。
35%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改造旧房的意愿。
3. 改造项目 preference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旧房改造项目的 preference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室内装修和设计:58%的受访者表示有兴趣改造旧房的室内装修和设计,认为这可以提升居住的舒适度和美观程度。
•管道和电气设施更新:52%的受访者希望改造旧房的管道和电气设施,以提高使用便利性和安全性。
•外墙和屋顶修复:46%的受访者认为外墙和屋顶修复是重要的改造项目,可以提高建筑结构和外观的品质。
4. 对改造市场的态度在对改造市场的态度进行调查时,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改造市场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80%的受访者认为旧房改造市场有巨大潜力,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投资的领域。
20%的受访者看待改造市场持保守态度,认为市场需求有限。
昆山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棚户区的居民大多属于低收入群体, 经济条件较为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的 房屋改造费用。
03
改造规划方案
总体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改造工作应优先满足居 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改 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
质量。
可持续发展原则
改造规划应注重资源的 节约和环境的保护,确 保改造后区域可持续发
展。
整体性原则
税费优惠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提供一定 的税费减免和优惠,降低改造成本。
ABCD
土地政策
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土地政策支持,如土 地出让金减免、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等。
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并给予利率优惠。
保障措施
规划先行
制定详细的改造规划,确保改造工作有序进 行,防止盲目拆迁和建设。
棚户区内建筑多为老旧危 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易发生坍塌等事故。
社会稳定风险
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 体,改造过程中可能面临 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 引发社会矛盾。
应对策略与措施
强化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预警系统,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 能力。
严格建筑质量检测
对棚户区内建筑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建筑安全。
完成改造工作后,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改 造质量。预计用时1个月。
04
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将根据改造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 户区改造。
银行贷款
与银行合作,争取低息贷款支持改造项目。
社会资本引入
通过PPP、BOT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改造项目。
居民自筹资金
鼓励居民自筹部分资金,共同参与改造。
北京菊儿胡同旧建筑改造分析.ppt

• 在建筑形式上,屋顶处理上以 一种精确的“度”分配了平坡 屋顶各自所占的量,使人觉得 这是现代建筑,又有传统四合 院的坡屋顶味。 • 在建筑用色上,则是基本沿袭 了传统,灰瓦粉墙,不时以稳 重的暗红提示人们这是一组谦 逊但很有活力的建筑群。同时 它和顶层的阳光屋告诉人们这 是现代的产物。同样的粉墙黛 瓦.在这里却有着皇城脚下的 大气严整,并与北京旧城的肌 理有机统一,使居民环境注入 新生活的气息,包含了传统的 历史文脉和多彩的文化内涵。
• 继承传统的文脉,体现建筑的时代性 -------- 菊儿胡同在北京城内,大环境是中国古老的都城,历史悠久,文 化背景丰富;建筑方面是富有特色的四合院民居。两者的协调
嵌在北京城的一道肌理
• 吴良镛先生提出了“有机更新”思想及建造“类四合院” 住房体系,既能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又能适应旧城环境及 其机理的原则。
土地开发:低层≠低密度
• 根据菲涅尔(Frcsncl)的正方形 原理,每一个环的面积都和中 心正方形的面积相等。英国剑 桥大学建筑学院据此进行了一 项对住宅形式和居住密度关系 的比较,得出在建筑进深和层 数相同的情况下,庭院式住宅 的容积率可以达到塔式住宅的5 倍和行列式住宅的1.67倍,提 出了庭院式、内天井式和周边 式等更能有效利用土地的住宅 形式H。
交通
• 菊儿胡同开放的街坊 体系。使得住区中的 街坊路和步行道与城 市道路体系贯通在~ 起,形成了密集的路 网系统。密集的路网 系统有效减少了街区 外围的交通拥挤现象, 是一种可行的缓解城 市交通压力的途径。
密集≠拥挤
• •
分析 在改建中,吴良镛先生采取了更多 的进深数来强调庭院中“进”的概 念,而且在院的形态上又不断出新。 胡同吸取了南方住宅“里弄”和北 京“鱼骨式”胡同体系的特点,以 信道为骨架进行组织,向南北发展 形成若干“进院”,向东西扩展出 不同“跨院”。有的在传统厢房的 位置用过街楼联系两个庭院,使整 个建筑群交通方便,由此突破了北 京传统四合院的全封闭结构。两条 南北信道搴东西开口,显得更四通 八达,解决了院落群间的交通问题。
浅析旧建筑外立面改造之现实意义
浅析旧建筑外立面改造之现实意义作者:宋潇泠来源:《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9期摘要: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对旧建筑处理出现的问题和误区,按照经济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与绿色生态环保的观点,对旧建筑再生利用中的外立面改造,多角度多视野地分析其现实意义,以期引起充分重视并树立正确的思想方法。
文中列举的一些数据和案例,不乏启迪与参考。
关键词:旧建筑外立面改造现实意义当我们倘佯于城市街道,时常会感受到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拔地而起的新大楼、大片开发的新小区展示出城市建设的勃勃生机。
然而,夹杂其中仍有大量并非古建筑的旧建筑,有些因当时设计水平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虽未达到应有的使用寿命,外观却已显陈旧落后,严重的则是斑驳凌乱,更与周边环境无法协调。
有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30亿平方米的旧建筑需要进行改造。
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生态观出发,相当比例的旧建筑可以通过外立面的改造,达到改观建筑形象和改善建筑功能等多方面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化城市景观建筑外立面,其表现为建筑的外部空间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方式,使人们可以从视觉上直观地对建筑进行判断和评价。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构成城市元素的建筑自然就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
从八十年代开始,国内的一些学者和专家即已涉及对旧建筑改造和旧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研究与实践;至九十年代起,更多有关理论方面的论文和著述相继发表,成为建筑界的一个热衷话题。
经过不断的探寻和实践,现在已涌现了许多此方面成功并可借鉴的案例。
如上海3.22公顷的新天地改造工程,采用新技术加固保留了大量具有历史痕迹的外墙立面,旧建筑拆下来的青砖则用于铺设室外地面,群体建筑中又插入了不少协调对比的现代元素,营造出独具风情的休闲商娱氛围。
再如杭州1.3公里长的中山南路改造工程,按照“南宋御街”的要求,对两侧破旧凌乱旧房立面进行了富有古典商业韵味的改造,路面采用不同纹理组合的石板铺设,部分店铺前还配以流水和花卉绿植,民国时期的西洋建筑则也进行了修缮保留。
老旧小区改造调研报告(最新)
老旧小区大都处于老城区,是一个城市历史的印象和记忆。
在社会转型和城市化浪潮中,老旧小区由于建设时间已长,困难群众相对集中,出现了房屋建筑老化、功能设施匮乏、环境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突出等普遍性问题,日益成为城市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
城市社区是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加强老旧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改造,切实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既是城市治理和统筹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湘潭市积极顺应民生建设需求,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的提质改造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思路,为湘潭市加快推进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参考和建议,民进湘潭市委成立了“湘潭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调研”课题组,组织会内外专家学者,历时八个多月,深入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主要城市社区调研走访,分别与湘潭市住建局、民政局以及11个城市社区进行座谈,召开了老旧小区改造研讨会,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城市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湘潭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做法与成效湘潭市目前共有城市社区129个,据不完全统计,有改造需求的社区达到80多个,占三分之二以上,仅岳塘、雨湖两区就有近80个社区的300多个老旧小区提出了改造需求。
老旧小区主要是指老旧小区较多、区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物业管理不善、环境脏乱差的居民小区。
这些老旧小区一方面“先天不足”,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建设标准较低,危旧房较多,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无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另一方面又“后天营养不良”,社区困难厂矿企业职工相对集中,房屋产权形式复杂多样,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物业管理存在“真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面临许多问题和现实困难。
凡此种种,致使老旧小区的人居环境与新建小区形成强烈反差,居民对此怨声载道。
老旧小区集中的社区已经成为湘潭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落后地带,亟待进行提质改造。
面对民生建设期盼,湘潭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幸福湘潭为目标,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的提质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相继实施了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危旧房拆除重建改造方案
危旧房拆除重建改造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危旧房屋成为城市面貌中的一道难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需要制定有效的危旧房拆除重建改造方案。
危旧房拆除是改造的第一步。
针对不同的危旧房屋,可采用不同的拆除方式。
对于结构破损严重的房屋,可以采用机械拆除的方式,使用拆除机械将房屋逐层拆除,确保拆除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对于一些仍有一定价值的老建筑,可以采用拆卸移位的方式,将其搬迁至其他地方进行改造和利用。
拆除后的空地应进行合理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居民需求,可以将空地规划为公园、商业区或住宅区等。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以及居民的需求,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然后,重建是改造的核心环节。
在重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性、美观性和安全性。
建筑应符合现代化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和先进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和环保性能。
同时,还要注重建筑的风格和文化内涵,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营造出宜居的空间。
改造过程中,还应注重旧房改造。
对于部分结构尚可的老建筑,可以进行改造和翻新,保留其历史文化价值。
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加固和改造,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同时,还可以在改造过程中加入现代元素,提升建筑的使用价值和观赏性。
改造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居民意见的听取。
可以组织专家和居民代表进行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他们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利益,确保改造方案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只有通过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才能得到广大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改造完成后,还需要进行验收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改造后的建筑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长期使用价值和可持续发展。
危旧房拆除重建改造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拆除、规划、重建、改造、社会参与和管理等多个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危旧房改造的目标,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住建局推进农房改善工作表态发言3篇(共7页)
住建局推进农房改善工作表态发言3篇[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演讲稿】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县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住建局推进农房改善工作表态发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住建局推进农房改善工作表态发言1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是推动乡村振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顺民心达民意。
近年来,县住建系统按照市、县会议部署,牵好头、担好责,细谋划、强推进,抓进度、优质量,加快推进农房改善工作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着力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水平,合力推动乡村振兴。
加快连片集中改造步伐。
制定出台《建湖县鼓励农民群众进城入镇居住加快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政策意见》,2020年全年共改善农房10196户,搬迁改造自然村庄180个,选择进城购房808户、进镇购房254户、进社区3113户、改造四类对象危房422户,按省定口径完成农房改善4986户。
十三五;期间,累计搬迁改造自然村庄383个,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36030户。
着力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水平。
制定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操作规程》、《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指导意见》等文件,完善红色问题清单和绿色示范清单,规范农房改善项目建设,建立农房改善项目优秀建筑企业名库,对建筑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比活动。
2020年新建新型农村社区6个、扩建7个、续建3个,共3087套,十三五;期间共新建新型农村社区48个、住房6309套。
一户不落做好四类对象危房改造。
结合脱贫攻坚先后三次组织过筛式;清零式;拉网式;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情况调查和危房改造工作,对所有在册登记的12990户建档立卡户、5656户低保户、3653户分散供养特困户的住房安全情况建立了台账,对新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已全部改造到位。
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完成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修编,通过接管处理、分散处理等方式,新建60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达%。
新建成40个美丽宜居乡村,建成率达%,董徐、梅苏被命名为市级特色田园乡村,收成、恒东、西尖被命名为省级特色田园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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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拆迁行为的性质属什么? 人民政府该不该强行介入? 0点
旧城改造拆迁行为的性质属什么? 人民政府该不该强行介入?
请看:作为《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商业用地不得动用国家征收制度
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国家征收是指国家强行取得公民的财产。但不可忽视的是,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使用国家征收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图书馆、飞机场等。这句话中,“直接享受”几个字很重要,像旧城改造、兴建开发区,虽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能使社会成员受益,但这些都是“间接受益”,因此,它们均属于“商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在许多国家,商业用地是绝不能采用国家征收的办法取得的,通常的办法是---国家给开发商审批用地指标,开发商能不能落实这个指标,靠他自己去与被拆迁居民协商谈判,双方在《合同法》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可找法院解决,政府不介入。而在我国,目前不论是公共利益用地,还是商业利益用地,往往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补偿标准又定得非常低,这就难免引发矛盾和冲突。
在低补偿与土地实际市场价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代表国家进行征收的地方政府,如果以市场价将征收来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就会获取这块巨大的利益;如果以优惠价出让,开发商就会把这块利益揣进自己的腰包。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为了获得优惠价,开发商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将本应是正当的市场竞争,演变成行贿的竞争,由此滋生腐败。
因此,以后在征地拆迁中,必须按“商业利益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进行严格划分。如确为公共利益用地,可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按照法定程序,给拆迁户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其生产生活不因拆迁受到影响。对商业利益用地的拆迁,政府要退出。补偿价格、补偿方法,应由开发商与拆迁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解决。在我国,如果有一天,真出现因一个“钉子户”而使拆迁无法进行,可能就是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权对私权的尊重的真正体现。
强制拆迁违反宪法.符合刑法处罚规定 强制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刑法》。《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因此,最近一些地方明令禁止或不支持强制拆迁和按照刑法严惩此类违法者,是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是向法治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接近,必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据了解,有的省市明确规定,不得强拆,更不能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意识到强制拆迁确实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而且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重处罚”的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当地党政领导的威信和形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很难设想,一个地方的经济很繁荣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得不到起码的保障;而整天对自己立足的土地房屋产权诚惶诚恐、担心哪天就会被剥夺的公民如何去建设一个具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然而,现在流行着一种集体无意识--对现金、储蓄、家用电器等相对于土地房屋财产来说不大的动产行“抢”是违法的,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样一种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行“抢”好象不存在违法问题,更不会依法追究责任。这实际上是“窃钩者盗,窃国者侯”的强盗逻辑,形成了目前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规模性侵害公民不动产的情形。 拆迁领域为什么会成为法外天地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天堂”?可以说,行政权力的介入给了违法、强制拆迁特殊的“豁免权”,因为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即将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交由行政干预解决,接着将“强制”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等于是把公检法推到了用激烈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线,这是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即强制拆迁发生的根源。
因此有关行政和强制拆迁的规定一日不废除,这一场人民生命财产和心灵痛苦的巨大灾难就难以从根本上避免。设想,如果没有行政权力介入的规定,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怎么敢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和《刑法》等国家法律关于房屋和财物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性规定?法律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则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让任何人以拆迁或其他借口冲破这一道防线造成的灾难再进行下去了。 强制搬迁,请在宪法面前止步 城市要发展就要有建设,有建设就会有拆迁,没有旧城的改造也不可能有漂亮的新城市。本来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被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最让人不满的就是强制搬迁。 要建设就会有拆迁,但是拆迁必须有法可依。由建设部下发于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比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依然保留了强制拆迁的权利。我认为行政部门或企业实施强制拆迁缺乏法律依据。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强制拆迁是对私有财产的侵害,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那就是违法行为。行政部门或企业不代表法律,其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即使经行政裁决,而没有经法院裁决,或者说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因为行政裁决不能代表法律裁决。即使经法院许可、授权,如果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由建设部制定下发的,属于规章制度,不是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拆迁是与《宪法》的宗旨相悖的,不受法律保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强制拆迁的指令是无效而违法的行为,理应终止。 有人建议人大应该制定《拆迁法》,把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我也认为只有把拆迁规定上升为法律文件,才能使拆迁工作依法进行,才能真正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已经修改的宪法把私产入宪,个人房产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拆迁房屋必须依法进行。征用私产,不仅要服务“公众利益”,而且要征得私产所有者的同意,政府行为也不能例外,政府违规违法拆迁的历史应该结束了。 公众利益公众谋。为了公众利益,有些人就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但是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作为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绝不能让群众既失利又伤心。城市拆迁是为了城市发展,是一件大好事,作为执行者就应该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好。 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极为重要。一个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逾越法律规定,就是滥用公权力,其危害性和后果不可轻视。所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部门首先应该懂法遵法守法,要让百姓具有法治公民意识,政府就要依法行政,给百姓作出表率。
旧城改造属商业利益用地拆迁行为,政府不应该介入,而要强行介入,为什么?即便是公共利益用地拆迁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给拆迁户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其生产生活不因拆迁受到影响。政府是不是该在这一商业利益用地拆迁中,对被拆迁户生产生活,生存权和合法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受到应有保护,合法合理的要求而用一句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不相符,而用强制拆迁手段剥夺了?他们的要求不合法吗?他们的要求不合理吗?你们为什么不说呢?政府用行政法规和政策强行代替和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是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与《宪法》和法律之上,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无视和践踏,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政府在旧城改造这一商业利益用地拆迁中宁可违反《宪法》和法律,而要为开发商利益强行剥夺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究竟为什么?而这一旧城改造商业利益用地拆迁中这块巨大的利益到底落在何处? 很难设想,在这样一个政府的领导下的市民他们的生活,生存权合法财产等权利都得不到起码的保障,而整天对自己立足的土地房屋产权,生活生存权利诚惶诚恐。担心哪一天就会被剥夺的市民。如何去建设一个具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现代化的合谐社会和城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