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制度研究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依据、条件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2.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等地位;3. 反诉的提出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影响。
三、反诉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这是我国法律对反诉的规定,为反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反诉的条件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的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
具体来说,反诉的提起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2)在答辩期届满后,被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2. 反诉的当事人反诉的当事人包括反诉人和被反诉人。
反诉人是指提出反诉的被告,被反诉人是指被反诉的原告。
反诉的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应当是同一案件的当事人;(2)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反诉的对象反诉的对象是指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所针对的被告。
反诉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案件的当事人;(2)反诉的对象应当与被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4. 反诉的内容反诉的内容是指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反诉制度之重构

反诉制度之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反诉制度,但内容过于简略,理论界对反诉的诠释分歧较大,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重构反诉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反诉与本诉的实质联系不同,可将反诉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
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的事项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只能存在于通常诉讼程序和一般诉讼案件中,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不存在反诉的可能,或虽可提起反诉,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标签:反诉制度;重构;强制反诉;任意反诉一、反诉制度重构之必要199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该条确立了我国的反诉制度,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制度的全部规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反诉制度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对反诉的范围、构成要件等均未作规定,因此,理论界对反诉范围、构成要件争议较大,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该反诉的没有反诉,不该反诉的却反诉的混乱局面。
我国理论界关于反诉制度方面论述的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反诉的归类方面有的教科书把反诉作为与原告起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行为,放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加以阐述;有些教科书把反诉放在“诉和诉权”一章中作为诉的一个种类加以阐述;有的教科书则对反诉制度未予阐述。
(二)在反诉的条件方面,学术界的论述也不统一1.在反诉提起时间方面。
在反诉提起的开始时间方面,学者们的认识较一致,即在本诉诉讼提起以后。
但在反诉提起的终止时间方面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反诉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民事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反诉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民事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与原诉具有关联性,反诉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原诉与反诉之间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2. 特征(1)关联性:反诉与原诉之间具有关联性,反诉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原诉与反诉之间的争议。
(2)独立性:反诉虽然与原诉有关联,但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3)同一性:反诉与原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并由同一法院审理。
三、民事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在反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抵触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四、民事反诉时间法律规定的解析1. 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提出反诉的法定期限,有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滥用反诉权利。
2. 同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与本诉一并审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反诉与本诉的同一性,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了解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原告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期间,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抵消或者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原告反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原告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原告反诉是指在被告期间,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抵消或者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特征(1)主体特定性:原告反诉的提起主体为被告,原告不能对被告提起反诉。
(2)诉讼请求特定性: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讼请求应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应当是被告对原告的请求。
(3)时效性:被告提起反诉应在被告期间内,即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至法院判决前。
(4)独立性:原告反诉是独立的诉讼,与原诉相分离,不影响原诉的审理。
三、原告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在被告期间对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应当是被告对原告的请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②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被告对原告的请求;③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期间内提出。
被告未在被告期间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但是,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合并审理。
”(2)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原诉的诉讼时效内作出判决。
被告未在原诉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本诉相 对应 。第 二 , 本诉 和反 诉不 是必须 和并 审理 , 而是 可 以合 并审理 。 第三, 提 起反 诉虽然 以本 诉为前 提 , 但 是本 诉 的撤 回 , 不
随着经济 生活 的逐步 复杂化 , 法律 关系 的交叉与 重叠现 象更
加频繁 , 民事反 诉制度 以其特 有的价 值开始为 多数 国家的 民事诉 影响 反诉 的审理 , 因此 反诉 是一项 相对独 立之 诉 。 讼 法不 同程度 的采 纳 。 至直 今天 , 民事 反诉制度 任然 具 有诸 多的 截 至 目前 ,涉及 反诉 的相关 司法 解释 一共有 3条 。分别是
告双 方互 负可 以抵 消的债 权债 务的案 件 当中。 而 英美 法系 国家 , 诉处 理 ; 被 告反诉 的, 可 以缺席 判 决。根据 以上 四条规 定我们 可
民事 反诉制 度 的出现 更晚 , 最 早出现 于 1 8 4 8 年 的纽 约民事 诉讼 以得 出 以下三个观 点: 第一, 反诉是 被告 的一项 民事诉讼权 利 , 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民事 反诉 制度 的历 史沿革 及时代 价值
实 践 中缺 乏可 操作性 , 并 且很 多相关 问题 缺乏法 律的规 范性 。 根
民事反 诉制 度 是在 民事起 诉制 度确 立之后 逐步 产 生和 发展 据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涉及 民事 反诉 的条文仅仅 有 : 第 的, 在 古罗 马的程 序法 中 , 最 初是不 承认 反诉 的 , 只 承认 抗辩 。 直 5 1 条、 第5 9条第 2款 、 第 1 4 0条和 第 1 4 3条 。第 5 1 条规定 : 原 到 公元 七世 纪 ,出于 公平 观念 的考 量才赋 予被 告抵 消抗 辩 的权 告 可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 讼请 求 。被告 可 以承认或 者反驳 诉讼 请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反诉的提出期限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
”这是我国关于反诉提出期限的基本法律规定。
2. 反诉提出期限的计算反诉提出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至答辩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2)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即被告在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至答辩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3)自人民法院发出传票之日起计算。
即被告在人民法院发出传票之日起,至答辩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3. 反诉提出期限的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反诉提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延长反诉提出期限:(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被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的;(2)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反诉提出期限的。
三、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分析1.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性质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性质属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
反诉提出期限作为诉讼时效的一种,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拖延。
2.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意义(1)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使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反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诉讼秩序。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诉讼秩序,防止诉讼拖延。
(3)提高诉讼效率。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3. 反诉提出期限的法律限制(1)反诉提出期限的起算。
二审中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除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外,当事人还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二审中反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反诉是指被告在一审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丧失意义。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列存在。
(2)目的性: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丧失意义。
(3)相关性: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关联性,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4)时效性:反诉的提出应当在法定时效内。
三、二审中反诉的法律规定1. 反诉的提起(1)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反诉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
2. 反诉的范围(1)反诉的范围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反诉的范围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
(2)反诉的范围应当具有独立性。
反诉应当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列存在。
3. 反诉的受理(1)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反诉的受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反诉的受理期限为三十日。
当庭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反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反诉。
当庭反诉是指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当庭反诉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当庭反诉的概念当庭反诉,是指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当庭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 反诉行为发生在庭审过程中;2.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的联系;3.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具有独立性。
三、当庭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认为与本诉有牵连的,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反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二)反诉请求明确、具体;(三)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反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反诉请求;(二)事实与理由;(三)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反诉,并按照本诉程序进行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提出反诉,原告不同意反诉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同意反诉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当庭反诉的审理程序1.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确认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法院认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反诉,并按照本诉程序进行审理。
3. 法院在审理反诉时,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4. 法院在审理反诉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中。
以下将对法律对反诉案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提起条件1. 提起反诉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反诉的提起应当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诉讼请求。
2. 反诉应当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提出。
被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关联,能够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
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反诉。
5.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被告提起反诉应当提交书面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反诉的受理与审理1. 反诉的受理。
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反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审理。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与本诉案件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审理原则。
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虽然合并审理,但应当独立审理,分别判决。
(2)平等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3)公正原则。
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四、反诉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独立于本诉案件的判决,不得与本诉案件的判决相矛盾。
(2)公正判决原则。
反诉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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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第2期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Pingxiang College 2002
N0.2
反诉 制 度研究 张 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反诉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允许被告人反诉,体现 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诉是作为被告可以援 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和防御方法,也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和关注。文章简要分析论 述了反诉制度的历史、概念、性质以及反诉的条件等问题,以初步揭示其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反诉制度性质条件
反诉制度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制度。它可 以追溯到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它是 由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抵消抗辩发展而来 的。①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 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七世纪,从公 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消 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之后,这一制度在 英、美、德、日等国普遍确立下来。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 反诉制度是在起诉制度建立之后才逐渐形 成的。早在罗马法设立初期并不承认反诉,当时 的法律只确认抗辩制度,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可 以采取否定和拒绝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被告 的一种辩护手段。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公元七 世纪初,才在附有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承认抵消 抗辩,并逐步发展成为反诉的最初形式。最初的 反诉是建立在抵消抗辩基础之上的,他的基本 条件是要求反诉请求能够与本诉请求相互抵 消,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彼此都存在着能够相互 抵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在查士丁尼的《罗马 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法第六篇诉权:“一切 ①收稿日期:2002—04—18 善意诉权的诉讼中,审判员有权根据公平原则 决定应反还原告之数。因此,如果原告电对被告 负有债务,审判员应进行抵消,而只判令被告支 付差额。”@由此可见,最初所规定的反诉,范围 是非常狭窄的,其仅仅局限于原、被告之间存在 可以相互抵消的债权和债务。同时,当时的法律 对被告提起反诉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按照法律 的要求,对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一是提起反诉的时间必须在被告应诉时提 出,这意味着反诉既不能在被告应诉前提出,也 不能在被告应诉以后提出;二是受理反诉的法 院必须对反诉有法定的管辖权,即反诉与本诉 必须法定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三是反诉的请求 必须与本诉的请求能够相互抵消。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日益发展,作为其组成 部分的反诉制度同样也得到了逐步的发展,民 事反诉制度就其范围而言是越来越广泛,不再 局限于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存在可以抵消的债 权与债务关系,只要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一定 的关联性,甚至少数国家规定没有任何关联性, 都可以提起反诉。反诉的目的不再仅仅限于抵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二期 消债权债务,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 在于注重诉讼的经济效率,以节约有限的人力 资源和财力资源,并且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 的判决。由于反诉制度自身存在的合理内核和 价值,使其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 设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并不一致,即有宽、有 窄;有繁、有简。反诉制度创始于大陆法系国家, 发展历史较长,因此对有关反诉的规定都比较 完善,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 法,对反诉的提起、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管辖、反 诉的撤回、反诉的适用等法规均作了明文规定。 从英美法系国家看,其反诉制度的设置起步较 晚,发展历史较短。英国直到1895年才为被告 设置了有关反诉的制度,并在《联邦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第十三条中以成文法制的形式予以确 认。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和审判已经成为公民 实现自身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这种理 念已经受到广大公民广泛的高度重视。审判机 关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诉 讼成本提高和诉讼时效的延迟已经日益成为世 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在这一方面,英美国家 表现尤为严重,所以世界许多国家都试图通过 诉讼程序的改革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改革的 目标和需要与反诉制度内部存在的高效率,低 投入,能避免产生相互矛盾判决等独特的价值 不谋而合。 反诉制度作为一项现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 诉讼法律制度中,其历史是非常短的。中国传统 的诉讼法律制度和文化延绵生息几千年,但作 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却只产生于十九世纪中 叶西方列强入侵以后,以清末的司法制度的修 改为标志。在对西方审判制度及其诉讼制度的 移植、吸收、借鉴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中国近 代社会的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但无可否认,在中 国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智慧的中国人已积累 了丰富的审判和诉讼经验,其中存在着一些含 有反诉形式和内涵的史料记载。 我国有关反诉的成文法规只存在于新中国 成立以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中。 198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第46条规定:“……被告承认或者反 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09条还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1991年4月9日公 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反诉的内容与试行的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 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 t 体做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其第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 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些规定从立法上构筑了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 框架,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 二、反诉的性质 关于反诉的性质问题,各国学者都有研究, 但各国学者之间有较大分歧,主要形成了三种 ■ 学说。 (一)独立的诉讼说。日本诉讼法学者板仓 博士,原苏联的阿布拉莫夫、克列曼、克列维奇、 施继采尔教授等人都主张该说。他们认为:“反 诉是诉的一种,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诉制度实质 上是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起诉制度。因为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人提起 反诉,应当与原告人起诉一起,必须具备提起诉 讼的权利,并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 反诉的申请和事实根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反 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起诉,是一种独立 的诉。当然反诉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 的。 (二)攻击方法说。该学说源于日本学理,学 者认为,反诉的性质不是防御方法,而是被告提 出的攻击方法。因为反诉是以本诉的原告为被 告,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标的和理由,与本诉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就本诉而言,反诉是本诉被告用 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 形式,是被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二期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的诉讼手段。如果胜诉,它可以使本诉原告的诉 讼请求的全部或一部分失去作用。该学说在我 国学理中遭到批驳,有学者认为,“反诉既然是 一种诉,当然不是防御方法或攻击方法,这是不 言自明的道理。 (三)特殊形式的答辩说。原苏联法学阿布 拉莫夫认为:“在具备某些条件时,被告人也有 权对本诉以答辩的形式提出对原告的独立请 求。这些条件是:第一,如果反诉的目的是进行 抵消而在数额上不能大于原告的请求,同时在 确认反请求正确时,只能产生驳回本诉的后果; 第二,如果不是进行抵消,就不能确认本诉被告 享有任何权利,只能使原告的权利消灭。就是 说,只能使本诉原告败诉。”④在国内,有学者也 提出类似的观点认为,“反诉是答辩的一种特殊 形式,但它与一般的答辩不同,即存在着被告向 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以上三种学说,后两种学说字面表述虽然 不尽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它们仅仅把反诉 作为一种诉讼手段,答辩、反驳或攻击的手段, 没有揭示反诉具备的诉的独立性,因此,这三种 观点只是对反诉性质问题的表意认识。独立的 诉讼说,尤其是国内学者主张的具有二重性的 独立的诉讼说,既揭示了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 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且运用发展的观点,动 态地考察反诉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撤诉等情况 下,反诉仍然可以独立存在,也从对反诉相对本 诉滞后性的特点认识中,充分肯定反诉对本诉 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 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因 此,反诉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诉。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直接源于对民事纠纷而非对审理判决 的不服,因此,反诉是在特殊情况下的起诉。从 这个层面而言,反诉首先就应当具备起诉的法 定条件,即与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条件相适应 的四个条件:(1)提起反诉的人必须是该诉的直 接利害关系人,即本诉中的被告;(2)反诉必须 有明确的被告,即反诉必须是针对本诉中的原 告。(3)必需有具体的反诉请求(即反诉的诉讼 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和反诉的管辖法院必须与本诉的管 辖法院相同。此外,反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不 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 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定就 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应当提起反诉。@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条件未作明文规 定,但学者们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形 成了不同的观点学说,主要表现为: 有学者认为,反诉应具备四个条件:(1)反 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 当事人必须相同,只是诉讼位置的互换;(2)反 诉应当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相互牵 连⑦。 五条件说:(1)反诉应以原诉的存在为前 提;(2)反诉必须与原来的诉讼有联系;(3)反诉 应当在原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 提出;(4)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与本诉合并审理, 以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 求的目的;(5)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 法院提出,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 六条件说:(1)提起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起诉条件;(2)反诉应当在原来诉讼提 起以后和法庭进行评议之前提起;(3)反诉只能 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但专属管辖案件 除外;(4)反诉与本诉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牵 连;(6)反诉与本诉能合并审理。@ 四、再反诉 再反诉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 定。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存在于各国的 理论界,各国诉讼法学者对此意见不一,主要形 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具备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要件时,本诉原告可以对 被告的反诉再提起反诉。德国学者赫尔维格、魏 斯曼、瓦希等主张此说。我国也有学者支持该观 点,其理由是:第一,反诉制度也是在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