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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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三, 对我 国民事反诉制度重构 的设 想
( )加强对反诉权的观念认识 一
在保护诉讼 当事人的反诉权方面 , 我
被告为抵销 、 动摇 或吞 并本诉原告 的诉讼 规定。另外 ,( (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国现行制 度 尚不能说 是充 分的 。笔者认 请求 ,保护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也涉 为 , 造成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 因。 就其 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 ,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的 及到反诉的内容。总体而言 ,我国相关法 深 层次的原因 , 恐怕要挖掘到 我国重人治 和本 诉有一 定牵连 性的 一种独立 的 反请 律关于民事反诉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 , 这 轻法治的传统习惯 。 而在浅 层次 方面的原
求。
就会导致司法实践 中法 律的缺位 。
因, 则是对 诉权 本身缺乏认识 所致。 实践 中反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诉权与实体权有着区别 , . 诉权、反诉权 的
反诉是 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 被虚置 。从 目前 民事 审判 的惯常 做法来 行使 并不需要 依据 实体法 的规定 。 我们如 求的反应 , 目的在于通过提 出独立 的请 看 , 国有相 当部分 的法 官忽视 反诉制度 果承认立法 与社会生活存在 的距离, 其 我 自然 求而与原告 的指控相对驳。 它是 基于 诉讼 特有的功能 , 意的将反诉与本诉分离 的 就不能要求纠纷的形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 随 的对抗功能派生出来的一个由被告享有的 现象屡见不鲜 。 反诉权在审判权面前无所 保持一致 。此外 ,当事人对反诉权认识的 诉讼权利。 民事主体活 动范 围的拓宽 和民 作为的情 况反映出两者 失衡 的现 实, 反诉 不足 , 也是造成 反诉权保护不 力的原 因之 事权利 的复杂化趋 势 , 当事人之 间的联 的标准含糊甚至完全让步于法官的 自由裁 使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

反诉的最新法律规定最新法律规定: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提起对原告或其他相关人的法律诉讼的行为。

最新的法律规定与反诉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1. 反诉的适用范围更广根据最新规定,反诉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再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还包括行政、刑事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案件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2. 反诉的方式更加简化最新规定取消了原有的反诉独立诉讼程序,引入了反诉简易程序。

被告可以通过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将反诉与原告的主诉合并审理,从而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3. 反诉的期限明确规定针对反诉的期限问题,最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反诉提出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被告需要在接到原告诉状后的十五日内提出反诉。

如果逾期未提出,被告将丧失提起反诉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反诉的程序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

4. 反诉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最新规定对反诉的证据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分配。

在反诉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

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司法审判,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反诉的审理程序加强根据最新规定,法院应当对反诉提出进行审查,确保反诉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通知原告。

在审理期间,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和法庭程序,确保反诉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法律规定对反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反诉的适用范围更广,方式更简化,期限更明确,证据责任分配更合理,审理程序更加加强。

这将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对于原告和被告而言,也需要更加熟悉和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思考一、我国反诉制度的历史演进一般而言,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有着古老的历史,为世界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所采用,在国外已相当发达。

反诉制度在我国发端于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运动,1910年的《民事诉讼律草案》首次规定了反诉,虽然该草案由于辛亥革命爆发未能审议实施,但为以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包含有反诉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反诉制度虽然在我国立法中得以体现,但与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反诉立法仍然比较薄弱,有关反诉的内容多散见于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简单而分散、缺乏系统性。

目前学界关于反诉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关于反诉的价值,基本上有比较一致的意见,即普遍认为反诉制度对于实现诉权平等、科学裁判、诉讼经济等有重要的价值。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关于反诉的研究和实践起步都比较晚,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也就在所难免。

二、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反诉制度的立法最明显特点就是简单而分散。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规定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第59条规定反诉须有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第136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34条规定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

反诉时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诉时效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情形。

第三条反诉时效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以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事实提出反诉请求,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

第四条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法院应当依法正确把握诉讼时效的原则和规定,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主体权益,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和迅速。

第六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时效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七条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反诉时效管理工作,强化对工作责任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确保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

第九条反诉时效管理制度要与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威信。

第十条法院要建立健全反诉时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反诉时效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反诉时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在受理反诉请求后,依法对反诉时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认真对反诉请求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请求的法律事实、证据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和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院要依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反诉请求。

第十五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法院要加强对反诉时效处理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法院要建立健全反诉时效案件管理制度,保障反诉时效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八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督办和监督制度,保障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和进展。

第二十条法院要建立反诉时效案件的整改和处罚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关于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设 立 生 态 城 市 建 设 的 管 理 部 理 , 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 , 才能扭 方 面的 要 求 。 ( ) 循 生 态经 济规 律 , 整 产 业 结 3遵 调 题 ,它关 系 到城 市定 位 和城 市 整 体发 展 目标 。2 世 纪城 市 发 展 将进 人一 个 新 时 l 代 , 同 区域 、 同性 质 、 同 工业 化 水 不 不 不 纪 中 叶 ,是 中国 城市 实现 现代 化 战略 目 对 城 市进 行 生 态 重 建 .力 求 为 使 整十 城 市 形 成 低熵 的有 序 结 构 ,完 美 构 。产业 发展 是 城 市 发 展 的一 个 重 要 问 建立 和 恢 复野 生 生物 的生 境 ;
主体 之 间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 交叉 重叠 现 象 法 第 5 条 、 5 条 、 16 、 19 等 2 第 9 第 2条 第 2 条 当事 人提 起 反 诉 的 案 件 大量 出现 ;另一 论 界和 司 法 界 对 于反 诉 制 度 的认 识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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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生态 学 家理 查 德.瑞 杰 斯特 在 和 各 城 市 实 际 出发 来 寻 求 适 台 自身 发 展 包 括 经 济 、 会 、 态 的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社 生 分析 和总 结 生 态城 市建 设 理 论 与 试点 实 议 , 提 出了生 态 城市 建 设 的 十项 计 划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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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诉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方 面 , 随着 民事 审 判 方式 改 革 的 深 人 , 程
度 ,它 对 于 人 民法 院 平 等 保护 各 方 当事 序 公 正 意 识逐 步 增 强 ,人 民法 院加 强 了 人 的台 法权 益 , 化诉 讼 程 序 , 时 解 奂 对 原 、 告 双 方 当事 人诉 权 的 保 护 , 诉 简 及 被 反 纠 纷 , 护 社 会稳 定 , 维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尤其 是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深 化 , 经济 生 活 的 日益复 杂 , 民事 各 日趋 普遍 , 彼此 相关 联 的诉 讼 随 之 增 多 , 制度 在避 免 裁 判 冲 突 、实 现 诉 讼经 济方 面 的作用 日益 突 出 。 但是 , 于我 国 现行 由 民事 诉讼 法对 于反 诉 制 度 只 有 民事 诉 讼 条 文 的规 定 , 且规 定 得 过 于 原剜 . 导致 理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作者:龙文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反诉制度是由罗马法的抵消抗辩发展而来,并以其特有的价值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在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分歧较大以及立法的过于简陋,很多问题没有法律的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因此,进一步明确反诉制度的相关事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诉司法公正合并审理关联性作者简介:龙文勇,法学硕士,铜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5-02一、民事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时代价值民事反诉制度是在民事起诉制度确立之后逐步产生和发展的,在古罗马的程序法中,最初是不承认反诉的,只承认抗辩。

直到公元七世纪,出于公平观念的考量才赋予被告抵消抗辩的权利,后来逐步演变为反诉制度。

但是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的案件是非常狭窄的,可以说只存在于特定的案件当中。

根据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在其第四卷第六篇中的规定:“一切善意诉权的诉讼中,审判人员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应返还原告之数,因此,如果原告也对被告负有债务,审判人员应进行抵消,而只判决被告支付差额。

”由此可见,这个时期,民事反诉制度只是存在于原被告双方互负可以抵消的债权债务的案件当中。

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反诉制度的出现更晚,最早出现于1848年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

随着经济生活的逐步复杂化,法律关系的交叉与重叠现象更加频繁,民事反诉制度以其特有的价值开始为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不同程度的采纳。

至直今天,民事反诉制度任然具有诸多的时代价值。

首先,民事反诉制度能够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民事反诉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原被告财力、人力及时间的投入,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与效益。

再次,民事反诉制度能够提高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减少矛盾判决的产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造就了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一种最终也是最重要的方式,诉求数量的增长和多元化,使得各国法院显得力不从心,成为各国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综述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

本文试就反诉制度如何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做出论述。

1 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反诉被称之为反请求。

一般认为,反诉的对象仅限于本诉的原告,只能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对非本诉原告不得提出反诉。

而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存在着例外。

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特定性。

2、时间的限定性。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

根据我国目前对反诉的立法制度来看,存在着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

2、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

3、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

2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个制度因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它总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

那么针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结合我国的诉讼环境,我认为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公正价值取向和实现诉权的平衡的使然。

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按照诉权理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为了平衡诉权,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反诉制度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二是保证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

可以避免因一个纠纷而出现两次诉讼的情况,这样同样符合当事人的要求。

因此在讼事日增的当前完善反诉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是建立规范诉讼秩序的需要。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在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秩序,完善反诉制度也正是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的需要,同时完善反诉制度也有利于规范的秩序的建立。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导读反诉是指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的独立之诉,旨在通过一场诉讼活动、解决两个诉,实现诉讼经济,规避矛盾裁判。

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适用并不不理想,这不仅表现在启动难,同时也表现为审理难、解决难。

本公众号曾在往期反诉相关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本期邀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反诉制度的构建与发展阐述观点与见解。

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第二审中提出反诉的问题(一)《民诉司法解释》328条之间的逻辑矛盾《民诉解释》第328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然而,第二款同时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就出现了司法解释内部逻辑矛盾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制造实践难题。

(二)完善措施建议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活动的推动者,在二审中处理反诉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以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例外规定为辅在当事人就二审反诉问题作出选择时,可以考虑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要方式,另外,辅以例外规定以适应更多情形。

为此,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1)当事人合意模式(2)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法院主动适用为辅(3)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例外规定为辅二、反诉当事人的扩张《民诉解释》第233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这是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作出的限定,其间存在有诸多问题。

(一)严格限定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之弊端1,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且容易造成裁判矛盾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

法典 。
本诉相 对应 。第 二 , 本诉 和反 诉不 是必须 和并 审理 , 而是 可 以合 并审理 。 第三, 提 起反 诉虽然 以本 诉为前 提 , 但 是本 诉 的撤 回 , 不
随着经济 生活 的逐步 复杂化 , 法律 关系 的交叉与 重叠现 象更
加频繁 , 民事反 诉制度 以其特 有的价 值开始为 多数 国家的 民事诉 影响 反诉 的审理 , 因此 反诉 是一项 相对独 立之 诉 。 讼 法不 同程度 的采 纳 。 至直 今天 , 民事 反诉制度 任然 具 有诸 多的 截 至 目前 ,涉及 反诉 的相关 司法 解释 一共有 3条 。分别是
告双 方互 负可 以抵 消的债 权债 务的案 件 当中。 而 英美 法系 国家 , 诉处 理 ; 被 告反诉 的, 可 以缺席 判 决。根据 以上 四条规 定我们 可
民事 反诉制 度 的出现 更晚 , 最 早出现 于 1 8 4 8 年 的纽 约民事 诉讼 以得 出 以下三个观 点: 第一, 反诉是 被告 的一项 民事诉讼权 利 , 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 反诉 制度 的历 史沿革 及时代 价值
实 践 中缺 乏可 操作性 , 并 且很 多相关 问题 缺乏法 律的规 范性 。 根
民事反 诉制 度 是在 民事起 诉制 度确 立之后 逐步 产 生和 发展 据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涉及 民事 反诉 的条文仅仅 有 : 第 的, 在 古罗 马的程 序法 中 , 最 初是不 承认 反诉 的 , 只 承认 抗辩 。 直 5 1 条、 第5 9条第 2款 、 第 1 4 0条和 第 1 4 3条 。第 5 1 条规定 : 原 到 公元 七世 纪 ,出于 公平 观念 的考 量才赋 予被 告抵 消抗 辩 的权 告 可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 讼请 求 。被告 可 以承认或 者反驳 诉讼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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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小涛[摘要]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从主体、程序、再反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反诉本诉再反诉一、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关于反诉的性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1.手段说兼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手段,并且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保持自己充分的独立性。

2.新诉说。

该种观点认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不仅要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本上是为了主张一种新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提起一种新的诉。

3.独立之诉说。

该观点认为,反诉的性质为独立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利用反诉而独立另外起诉,则为完全独立的诉讼。

综合一下,反诉具有诉讼反击的性质。

这种反击主要表现在,对于本诉的诉讼攻击所涉及的诉讼请求能够起到抵消、吞并甚至入超的功能;并且,本诉的诉讼攻击被撤回将导致这种反击具有单纯的攻击的性质。

设置反诉制度主要是为诉讼经济及防止有牵连的诉讼之间发生判决矛盾,给被告提供了一种为避免因原告起诉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救济手段,使被告能与原告在本诉程序中利用相同的攻击防御方法,对原告进一步提出诉讼上的请求,使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相互牵连的前后两诉讼能作出一次性审判。

反诉制度已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认。

各国法律确认反诉制度的目的,主要为了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避免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讼制度的规定,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达到诉讼效率、经济的目的。

,二、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致使反诉在适用中恣意丛生。

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不同的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法院将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置之不理,可能导致法院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

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特有的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认为两者无实质差别,其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权与反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观念中还远远没有实现平衡,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

对此,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哈利•爱德华兹作为一个身处局外的内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官几乎总是考虑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而且几乎都假定被起诉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错事,这一点令我震惊。

从目前民事审判的惯常的做法来看,法官随意地将反诉与本诉分离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实现诉权平衡在起诉权与反诉权的平衡配置方面,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保护性功能。

诉权的保护性功能,是法律设定诉权的目的,也是诉权的第一功能。

在反诉程序的设计思路上,同样应将反诉的自我保护功能置于诉讼权能的首要位置;强化反诉原告诉权的对抗功能,实现反诉在诉讼中的对抗、抵消作用。

在反诉权与审判权权能之间的平衡方面,在我国,以往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往往将反诉的分类视为单纯的理论问题而忽略其应用价值,将反诉的分类与其各自的功能相分割。

而且在理论和立法上,对反诉的分类过于单一,仅仅限定于从形式上划分。

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按照诉权理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这样当双方当事发生纠纷时,本诉原告可以通过起诉使利益得到补偿及恢复,但是作为本诉的被告如果在纠纷中的利益受损的话,由于反诉权的剥夺或未能有效行使而将会导致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外,由于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起诉轻反诉的倾向,这样造成被告在法官面前地位总是低于原告,因此有必要平衡法官与被告之间的权能。

为了平衡诉权,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反诉制度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二)保证诉讼效率一个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就意味法官等诸多司法资源被案件束缚,因此通过把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节省法院和法官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减轻他们的工作负荷,实现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

对于当事人同样如此,可以避免因一个纠纷而出现两次诉讼的情况,这样同样符合当事人的要求。

因此在讼事日增的当前完善反诉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在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秩序,完善反诉制度也正是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的需要,同时完善反诉制度也有利于规范的秩序的建立。

1.完善反诉制度可以避免相关案件作出歧异的裁判。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在本诉进行的时候,反诉不能提出又或者反诉未能被审理,那么反诉可以在本诉完结之后独立起诉,结果在一个具有相关性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官可能会造成歧异的裁判。

按照“一个纠纷一次解决”的理念,如果把反诉与本合并审理,不仅可以实现诉讼经济,而且可以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避免相关案件作出歧异裁判。

2.完善反诉制度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司法一直强调全国“一盘棋”,强调执法尺度的统一性。

从理论上说相同的事实应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但是如果把本诉与反诉分开审理,由于实际上的认识过程和主观条件的差异,再加上时间的影响问题就难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时间都能统一。

因此完善反诉把纠纷统一解决,这理所当然在理论上更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这是反诉制度设立的目标也是维护司法秩序的要求。

四、完善反诉制度的建议(一)主体的完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被告对非本诉当事人、非本诉当事人对原告以及非本诉当事人对非本诉当事人也可提起反诉,以体现民事诉讼的效率的原则。

(二)关于程序问题1.诉讼代理与反诉的提起。

在诉讼上,当反诉是由本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提起时,为慎重起见,该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本诉被告明确授权的委托书。

由于本诉被告的提起反诉是以本诉原告的起诉为前提的,从而使得对于反诉的应诉具有程序上的被动性、承受性,因此,无需经本诉原告的专门委托,本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自动从事有效的诉讼代理活动。

2.反诉的撤回。

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原告撤回起诉是一种撤诉行为,由于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本诉被撤回后,对反诉的撤回不应有所限制。

但是,在本诉并未撤回的情形下,反诉提起后,本诉被告欲将反诉撤回,对于这种情形,是否有所限制,可比照通常当事人撤诉制度加以解决。

(三)关于再反诉对于被告提起反诉后是否允许原告再行提起反诉的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诉、反诉与再反诉具有相对性,是诉的合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司法资源的节约具有促进作用。

另外,应当像起诉与反诉那样,为再反诉设定必要的合法性要件,使之更趋完善和具有操作性。

(四)提起反诉采用的形式鉴于反诉的提起与本诉的提起具有相同的独立性质与功能,因此对于反诉所采用的形式应当比照起诉的形式。

具体言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而提起反诉的,在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反诉状的形式,即使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的,也应当采取书面反诉状的形式,以便反诉当事人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而提起反诉的,除了提倡以书面反诉状形式提出以外,还应当允许采用言词方式提出。

(五)修改现行立法的建议在综合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就反诉制度而言,可考虑增加如下内容:1.本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反诉。

2.反诉应当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反诉的标的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反诉请求与本诉中的请求,或者与本诉请求所提出的诉讼抗辩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得提起反诉。

3.对于反诉,原告有权再行提起反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再反诉对于公正解决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外。

4. 提起反诉适用有关起诉的规定。

五、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反诉立法方面会更加完善和成熟,司法实务中会更加规范、重视反诉制度,从而达到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1、【前苏联】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李衍译,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86页。

2、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

3、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0页。

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0页。

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6、刘家兴:《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7、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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