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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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现主席不能履行职Biblioteka 的情况时该如何处 理,有利于保证倚事会的止常运 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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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做 出 r许 多新 的规 定 , 括 事 会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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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公司法》对我国监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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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突 出的足新 法对 事 会的 职权 进行 厂扩张, 包括 ()赋予慌事会或 1 事罢免董事高管人员建议权 、 股东会议 召集权 、 股东会议提案权及代表公司诉 讼权 ( 新法第 5 条) ;() 赋予怖 事列 4 2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 的决议提 出质 询或建议的权利 ( 新法第 5 条) 3 5 ;()赋 予胨事会或监事 以公 司费用聘请会 计师
年召开多少次会议,会议记录和签字事 项等,有利于j 事会充分发挥临督职能 l { c
任 。可 以借鉴德 国、H本和我 国台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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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展研究 /2 0 年 第 3期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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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 1 步完善俯事的选任程序 要 确保 腩事 相对于 经营 者的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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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J广火学者的建议,2 0 年 1 月通 , 05 o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文章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监事会;职责;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大力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使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但从总体上说,《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加强,注重的是监事会职权范围的拓展,即增加监事会可以监督的事项,而没有特别注重各项职权的操作性问题,有些职权的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

同时,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程序保障问题,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职权制度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关于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性问题在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方面,有三个方面的职权需要特别加强。

一是规定公司业务监督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司的业务执行、代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可以说,知悉公司业务是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的前提。

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增加规定:监事会可以定期要求董事会、经理就公司营业情况向其报告,在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要求其报告,董事会、经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监事会还应当有权决定对公司某事项进行调查等。

二是规定财务检查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应当规定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监事可以随时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或要求董事会、经理及其他人员提交相关的会计报告;对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会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就所提交的会计文件向股东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等。

三是增加规定停止和纠正请求权。

在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时,为避免该违规行为带来进一步损失,监事会应当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和机构停止该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于 监 事 人 选 的 资 格 规 定 董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高 外 , 他 与 董 事 、 理 的 任 职 资 格 相 同 。监 事 的 任 期 与 董 事 其 经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摘要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对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2.1 监事会职能不明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董事会重叠,缺乏明确的分工。

这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被削弱,监事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2.2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监事会成员多数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导致其在决策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监事会无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监事会的履职不力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监事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对公司的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导致公司损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3.1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应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并与董事会分工明确。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的评估等。

3.2 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通过多元化的选择机制来选举监事,减少股东利益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加强独立监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独立思考能力。

3.3 加强监事会的履职能力通过建立有效的监事会运作机制,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应加强对监事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事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运行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执行执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行存在一些现状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1. 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选拔主要采用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这种选拔方式容易导致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不足。

同时,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复杂的市场需求。

2. 监事会责任意识偏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监事会成员往往更注重过程监督,而忽视了风险预警和主动介入。

这种现象与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不够强烈、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不清晰等因素有关。

3. 监管力度不够强劲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监控不够及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事会运行效果以保障股东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进建议1. 完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应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上加强标准化和程序化,建立透明、公正的选拔程序。

同时,加强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素质能力。

2. 提升监事会的责任意识应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监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和风险预警,并定期评估监事会履职情况。

3. 健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

4. 推动信息披露透明化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加强监事会对信息披露过程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的 程度的 义务与责任 均付 阙如
由于 监事 会 由监 事组 成 , 此 , 因 监事 会 监 督 功能 的有 无 与 大 小从 根 本 上 说取 决 于 监事 的素 质 以及 监 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体 系 设 计 。为 了 保证 监 事 会 能 够 正 确 地 行 使职 权 、 行 履 职 责 , 法 必 须 明确 规 定监 事 的任 职 资 格 , 立 以将 不符 合 条 件 者 排 除在 监 事 的 范 围之 外 。 由于 监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直 接 关 乎 监 事会 监 督 职 能 的发 挥 , 因此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法 》 不 《 亦
主 控 制 (e ca cl o t 1的 组 织 。但 是 , 并不 意 味 dmo rt aycnr ) i l o 这
着 所 有 社 员 均 有 机 会 或 能 力 参 与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管 理 。这 样 , 作 社 就必 然 存 在 着 委 托一 代 理 问题 (r cpl g n 合 pi ia— et n a po l 亦 译 作 “ 托 人一 代 理 人 问题 ” :经 营者 为代 理 rbe m, 委 ) 人 , 体 社 员 ( 其 他 社 员 为 委 托 人 。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全 或 ) 下 , 营 者作 为 独 立 的“ 济 人 ” 极有 可 能 以牺 牲 委托 人 利 经 经 , 益 为 代 价 而追 求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因此 , 了 防止 委 托 为 人 利 益 受损 , 必须 对 经 营 者 实施 监 督 , 降低 代 理成 本 (g 以 a—
ec ot,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 n ycs 保 )
( ) 一 将监 事会的性质 定位于任 意机关不利于对经营者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践仪我 国公司监事会制皮
王 泽叶 中 国海洋 大学
孟德 斯鸠所 云 : “ 一切 有权 力的人 的支持 ,甚 至会越 卖力 越 出色反而 因为 营 者 的监 督 。但 由于监事会 成 员身份 和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这 是 一 条 万 古 不 变 的 阻 碍 管 理 层 的 工 作 而 被 不 得 不 接 受 减 薪 行 政 关 系 上 不 能 保 持 独 立 , 其 工 薪 、职
的法律 地位 。在 很大程 度 上 ,我 国的监 无 效 果 时 的救 济 措 施 给 以 明 确 规 定 , 而 时 ,这种 物质 保障 也要细 化并 法定 化 , 事 会就 是股 东会和 董 事会 的附庸 。虽然 我 国 的 公 司 法 恰 恰 就 没 有 这 一 规 定 。所 而 且 要 确 保 能 够 落 实 到 位 , 不 能 因 为 尽 我 国 《 司法 》明确 了监事 会作 为 公司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经 理 采 取 间 接 的 方 式 阻 碍 但 事 实上 多数股份 公 司的监 事都 由董事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 据 调 查 ,许 多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我 国 公 司 会 指 定 ,股 东大会 象征 性地 通过 。在董 会 主席 、监事 会副主 席 、监事仅 仅是 大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监 事 会 人 员 薪 金 发 放 及 事 会 操 纵 下 产 生 的 监 事 会 常 常 是 董 监 一 专 学历 ,而且 并没有 财务 、会 计 、审计
以,法 律至少 应 当赋 予监事 以下权力 : 职 尽 责 阻 碍 了 管 理 层 的 某 些 不 当 工 作 而
监 督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却 把 监 事 会 和 监 事 单 独 行 使 职 权 的 权 利 、 业 务 监 督 被 管 理 层 克 扣 。二 是 在 激 励 的 同 时 也 要 董 事 会 设 置 为 平 行 机 关 ,不 利 于 监 事 会 权 、l 临时股 东大会 召集 权 、公 司代 表权 细化 监事 的责任 ,工作有 成绩 要奖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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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制度在立法模式及具体设计制度上存在不足。

从保持监事会独立性、建立独立监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制度等几方面对完善监事会制度提出建议。

标签:监事会;不足;完善1 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1 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无心关注。

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现代经营环境。

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

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事会的出现。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1.2 监事会制度的作用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即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以及股东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安全的权益。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依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

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规定(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任。

对于监事人选的资格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外,其他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同。

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3 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根本性缺陷3.1 模式选择上的两难境地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博采了各国制度之长,以力求达到最好的监督效果,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却不尽如立法者之本意,而是陷入了模式选择的两难境地:首先,传统的监事会监督模式自身的缺陷在立法对其进行修改前仍无法得到矫正,加强董事中的监督力度并不能优化原有监事会中的监事监督权。

其次,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立,属于对英美法公司制度的法律移植,孤立的制度的移植,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

在缺乏相关法律传统的情况下。

将英美法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植入大陆法监事会制度的肌体,收效必定欠佳。

3.2 具体设计制度的缺陷(1)监事会独立性不充分、权威不足。

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

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在监事任免机制和立法对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保障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公司职工出任监事的监督权的行使便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2)监事会职权偏小,且法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监督措施缺乏立法保障。

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却没有监督措施的立法保障,监事会采用何种方法,通过何种途径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会的决议产生何种效力都没有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监事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那么监事对其他人诸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股东会有没有权力监督都没有规定。

(3)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使得监事不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在大多数的公司中,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

而且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费用也没有一定的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

另外,在实际中,公司监事的担当者往往是公司中的工会工作人员或中层职员,要让他们对“上级领导”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

(4)在激励机制欠缺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

《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但对于如何负责不甚明了,更没有对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出资者损害时监督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似乎监事会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

对董事责任强化的不够,也是监事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去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监事一方面对监督经营层没有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对监督经营层更没有责任心。

对众多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监督者并不是真的一概不知,而更多的是视而不见。

更为严重的是,监事往往自身也参与了某些不当的交易,从不当交易中谋取私利。

4 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4.1 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

为了更好的保证监事会这一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可以建立独立监事制度。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是指由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的,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监事。

独立监事具有以下特征:(1)外部性。

独立监事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无利益上的关系。

(2)制衡性。

独立监事的任务是执行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董事经理的侵犯。

(3)专家性。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计和检查公司的财务来行使监督权,只有具有法律、财务和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专家才能真正检查、审计出其中的虚假成分,真正起到检查和监督的作用。

从独立监事的以上特点可知,正是这种独立性,使独立监事能脱离大股东的控制、脱离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影响,从而可以自主地行使监督权。

我们在构建独立监事制度时,必须充分体现独立监事的以上特点,确保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4.2 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4.3 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为了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其行使职权的因素。

如前所述,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障碍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

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消除。

这种制度主要包括:(1)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2)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变换工作岗位;(3)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

4.4 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必须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

另外,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

4.5 健全监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制度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虚假报告的,由公司对负有责任之监事给予处分;董事、经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监事疏于职守,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又董事、经理和监事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立责任追究主体制度,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由董事长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对监事提起诉讼,另外,在对监事责任的追究中,应该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为大股东控制的场合,由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向监事提出诉讼。

参考文献[1]肖鹏.独立董事:因噎废食之举[J].经济消息报,2005.[2]王新红.论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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