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公司治理 三会制度修订完善

公司治理三会制度修订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三会制度”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机构。
修订和完善“三会制度”可以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和公司透明度。
以下是一些修订和完善“三会制度”的建议:1.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晰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责重叠和模糊。
同时,应确保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障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完善议事规则:制定明确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集、通知、议程设置、审议程序等,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促进有效沟通和科学决策。
3.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明确披露内容、时间和方式,保障投资者对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充分了解。
同时,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5.提升董事会专业能力:加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如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提高董事会对公司战略决策和风险控制的专业水平。
6.优化股权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降低单一股东或关联方对公司的过度控制风险。
7.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合规运营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8.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相结合,促进公司业绩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修订和完善“三会制度”是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升董事会专业能力、优化股权结构、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以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长期发展潜力。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一、监事会宗旨幼儿园监事会是对幼儿园董事会执行董事事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建议的机构。
其目的是保障幼儿园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从而保证幼儿园教育的稳步发展。
二、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职责1、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2、监督董事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3、监督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4、监督董事会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5、向董事会反馈教职工、家长和社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监事会会议1、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2、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3、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监事会会议应当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事会报告1、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幼儿园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和社区报告监事会的工作;2、监事会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幼儿园重大事项;3、监事会应当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4、监事会应当向社区报告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
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一、引言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监督不力、决策效率低下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就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文章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监事会;职责;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大力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使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但从总体上说,《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加强,注重的是监事会职权范围的拓展,即增加监事会可以监督的事项,而没有特别注重各项职权的操作性问题,有些职权的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
同时,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程序保障问题,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职权制度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关于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性问题在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方面,有三个方面的职权需要特别加强。
一是规定公司业务监督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司的业务执行、代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可以说,知悉公司业务是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的前提。
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增加规定:监事会可以定期要求董事会、经理就公司营业情况向其报告,在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要求其报告,董事会、经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监事会还应当有权决定对公司某事项进行调查等。
二是规定财务检查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应当规定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监事可以随时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或要求董事会、经理及其他人员提交相关的会计报告;对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会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就所提交的会计文件向股东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等。
三是增加规定停止和纠正请求权。
在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时,为避免该违规行为带来进一步损失,监事会应当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和机构停止该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监事会工作制度 1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定位与目标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
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

一、幼儿园监事会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中,幼儿园监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的建立旨在实现家长、员工和校方的利益平衡,促进幼儿园的良性发展。
监事会的设立既有利于增强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的积极性,又有助于实行民主决策,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效率。
正确理解和运用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幼儿园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幼儿园监事会是由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园长组成的,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和决定幼儿园的重要事项;2.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的工作;3.代表家长和教师的利益向园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4.协助园长改进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以上职责既有利于保障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提升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幼儿园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建立幼儿园监事会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幼儿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监事会的成员代表性。
与此也应当明确监事会的运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监事会能够履行其职责和发挥其作用。
应当加强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胜任监事会的工作。
四、幼儿园监事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幼儿园监事会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满足家长和教师的参与需求,又能够促进幼儿园的规范管理。
通过监事会的参与和监督,不仅可以减少校方的任意行为,还可以有效地提高幼儿园的办学品质。
通过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可以增加对家长和教师的了解和沟通,促进家校合作,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五、幼儿园监事会制度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在实践中,幼儿园监事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监事会成员素质不高,导致决策不科学;2.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管理效果不佳;3.监事会与园方关系紧张,影响园方决策的实施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园方的监督,确保监事会的意见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加强与园方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共识的形成。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之监事会制度刍议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之监事会制度刍议民办高校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随着近年来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显得非常重要。
在这个过程中,监事会制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监事会是公司或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中的一种较为独立的组织,负责监督、审计和评估公司或组织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或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化运营。
监事会制度在民办高校中的作用也同样重要,监事会可以协助校董会或董事会监督学校的管理、决策和财务运作情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扶持学校健康发展。
然而,在我国民办高校当中,很多的监事会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和合格标准不够严格,监事会缺乏必要的自我完善机制和监管机制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制定监事会选举、组成和运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其次,监事会的成员应该具备高学历、丰富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同时应该不受学校任命部门的任何影响,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
其次,建立健全监事会的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对监事会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确保监事会能够履行职责。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比如:1. 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内部监察机构,对学校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为监事会的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数据。
2. 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操作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工作流程、监事会议内容、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监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 增加监事会成员的多样性,选择更多的非学校内部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作为监事会成员,丰富监事会的构成和视角。
总之,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对于优化民办高校治理结构,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唯有加强对校董会、董事会等管理层权力的监督,确保学校的利益最大化,让学校真正为学生成才服务才能走得更远。
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摘要:监事会作为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是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存在监事会功能虚化、地位边缘化的倾向。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还应从提高权威性、独立性、激励性、时效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改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改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9)05-0051-06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周平庭(江西银行,江西南昌330038)收稿日期:2019-10-10作者简介:周平庭(1984原),男,江西余干人,江西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Oct.2019/No.5引言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股权结构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和以英美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既有设置在董事会内部的独立董事,又有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1]。
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监事会的法定地位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文献综述王为强(2017)研究认为,从16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开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就以一定的形式存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也在不断演变,逐步形成了适应各自国家特点的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从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到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再到内设监事会,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常蕊(2014)以时间为轴,把我国企业监事会制度大致分为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清朝末年到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萌芽和沉寂时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到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之前的恢复和探索时期,第三阶段是1993年至今的确立和改良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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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在隶属关系上一般有3种模式:(1)隶属于管理层,由
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公司办管理;(2)隶属于决策层,由董事会或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3)隶属于监督层,由监事会管理。
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监督层好比“裁判”,运动员、教练、裁判各司
其责、相得益彰。我国《公司法》分别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第52—5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
124—128条)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
列席董事会会议。上述规定过于宽泛,只给了监事会“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做”,无
制裁条款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其作用。此外,监事大多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
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就得不到正常发挥,,有时监事会还不得不听董事会或董事长的
安排,因为有些监事本身就是董事长的下属。缺乏应有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以致“监”
与“不监”一个样,“监好”与“监坏”一个样,更何况有些公司高管层本身就不希望自己给自己
找麻烦,认为是养一批与自己作对的“经济警察”。
当前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1、强化职权。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级。但笔
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
高,应该单纯地赋予其监督职能,至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则应该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
叉,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因此,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一些职权,如扩大监事会检
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以及建议任
免和奖惩董事权等。
2、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然能为监事会添光加彩,但却不能
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故在选任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
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独立监事在
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为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监事不能与董事、经理有任何“关
系”,其人格、利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
3、严格挑选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监督动机。监事会成员的人数
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
人力去履行监督职能。为了贯彻平等原则,保护小股东利益,应有小股东代表参加。内审部
门负责人应进入监事会,既能提高内审的地位,又能增强内审的独立性。
4、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要有制度保障。尤其是独立监事,必须十分熟悉公司及其所在行
业的复杂性,具备相应的金融、财务、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知识,具备与公司核心
产业相关的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彻底改变那些将一些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团委书
记、工会主席“推上”监事会主席的现象。
5、将内审纳入监事会管理,把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内审部门。监事会地位的高层次性,有利
于监督、指导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内审作为监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了
必要的人力,改变了过去监事会想监事而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监事会与内审的分工也将更
趋合理,能使内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成为监事会参与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内审直接
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改变多头汇报,“大家都管,却没有人具体负责”的尴尬局面。至于内审
部门的财力则应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列入上市公
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