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
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
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
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年第期总第3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胡西元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移植。
本文首先分析了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发挥的作用,之后指出了我国目前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以期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对策中图分类号:F27611文献标识码:A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后被西方各国普遍采用。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
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
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
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设置独立董事,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一股独大和国有股占有很高比例这两个特点,内部人控制就表现为大股东控制下的经营者控制,大股东容易为了自身利益,侵害整体上市公司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我国中小股东是分散性,根本没有能力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控。
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权利,独立董事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一方面可以防止“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也有效地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为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行为。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引入了监事会制度,但是现有的监事来自于公司内部,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势必会降低其监督董事和经理层的作用。
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高管人员。
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江丽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09期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从产生到发展成熟已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
由于其显著的优越性,很多国家在总结本国公司发展问题的情况下引入该制度。
后以二元制治理结构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适用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并取得了相应成效。
但在取得相应成绩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独立”等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所以如何提高独立董事的地位,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成为当下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深化发展,我们看到了该制度带来的作用和意义,能为公司的治理提供方向性指导。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该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许多问题,把财务工作作假、错误的上报财务数据、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现象不断地发生。
从现实状况看,我国大多数的独立董事由我国的理论学者来担任,而在英美国家,他们的独立董事是由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士来担任的。
这在无形中就造成这样的局面,即独立董事不能从实际角度提供正确科学实用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独立董事应发挥的作用打了折扣。
此外,在我国独立董事并非专职,这就使他们不能全心全意的投入到该工作中,其重要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限制。
此外,独立董事兼职带来的问题是其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能力下降。
公司科学的决策,独立董事有权利独立给出自己的意见,不需要像执行董事那样依照表决的多少来定,但给出自己合理建议的前提是其必须充分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而我国的现状是独立董事所掌握的材料一般来源于经营者——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力图追求利益而将信息予以封闭或隐藏,这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对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存在很大限制。
在上文所论述的前提是要独立董事独立。
对独立董事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我国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a46b2e1cb8f67c1cfbd6b871.png)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中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 司法》 定 公 司设 监 事 会 , 公 规 以加 强 对 董事 和董 事 会执行 业 务情 况 的监督 , 护公 司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 。 保 但 在 中 国公 司的治 理 实 践 中 , 事 能否 当选 要 受 大 监
股东 的影 响 , 公 司 董事 会 的成 员 大多 是 大 股 东 或 而
维普资讯
20 0 8年 7月
河 北 学 刊
He e c d mi o r a b iA a e c J u n l
J1 2 0 u ., 0 8
Vo . 8 No 4 12 .
第2 8卷第 4期
中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市 公 司 的主要 股东 、 际控 制人 及 其 他 任 何 与 上 市 实
、
独 立董 事制度与监事会 制度的冲突
公 司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个 人 。其 次 , 有 有 价 要 值 的见 解 , 不但 能够 作 出有 价值 的商 业判 断 , 具有 相
当 的企 业 和商业 阅历 , 而且 还 要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教
者是代 表 大股 东 意 志 的 股东 代 表 。这 样 , 事 会 往 监
往受制于董事会 , 其独立性地位难以得到保障 , 当然 也不可 能对 董事 会 的经 营活 动展 开有 效 监督 。加 上 中国《 公司法》 对于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 , 不利 于督促 监事 切 实履 行其 作为 善 良管理 人 所负 的 职责 和义务 , 得监事 会 几乎 成 为一 种摆 设 。 使 为 了改善公 司 治理 , 中国引进 了独立 董事 制 度 。
公 司整体 利 益 的董 事 会成 员 , 它不 代表 出 资人 、 管理 层 、 东 大会 、 事会 任 何 一 方 的利 益 , 股 董 因此 会 从 企 业 自身大 局 出发 , 改变 董事 会决 策 一家 之言 的局 面 ,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常常受到一些立法缺陷的困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定义不清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定义并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以及任期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隐患。
二、任命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担任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且须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导致很多公司股东大会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按照程序来进行,这给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需要支持和保障的制约机制,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细致,导致这些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承担着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责任。
但是在面对公司经营风险时,独立董事职责不清、分权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而独立董事本身也因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不同而面临诸多的谨慎考虑。
因此,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发展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一、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权利和职责,加强对独立董事职责清单的细化制定和公开。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竞选、任免程序等事项。
并加强对独立董事资格审核和申请程序的质量控制。
三、细化独立董事的制约机制重视独立董事制约高管和大股东的作用,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会、公司高管之间的制约和合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卫士和保障。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与监事职能的协调

公 司 的财 务 ,而 独 立董 事 则 有权 提请 聘 用 或 者 解
聘外 部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等 审计 与 咨 询 机 构 ,但 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第一种方案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的半数独立董事人员要求其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即首先不能为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也不能和经营管理层的人员属于上下级关系必须未曾担任过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管职务
21 0 0年第 2期
四川省干部 函授学 院学报
我 国 公 司 治 理 模 式下 董 事 与 监 事 职 能 的 协 调
夏 兴 宇
( 对外 经济 贸易大 学法学 院 北京 10 2 ) 00 9
摘
要
在我 国的公 司法中,强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的并存 ,这种混合类型的模式 固然使得监督机制得到 互
补和加 强,但是 因为在性质和功 能上存在重合 ,也就产生 了机构 重叠 、职能交叉等权责不清 的问题。本文探讨 了
会 ,也 有 监 事 会 ,公 司 的 治 理 机 关 由股 东 大 会 、
监 事会 和董 事 会 三部 分 一 起 构 成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理 的核心 是 控 制 ;其 目的 是 解 决 管 理层 和 股 东 之 间存在 的委 托 代 理 这 一 根 本 问题 。 因 为 ,在 所 有 者 和经 营者 分 离 的情 况 下 ,委 托 代 理 制成 为企 业
该 混 合 模 式下 两者 的冲 突 ,并 提 出 了两 者 相 互 兼 容 和 协调 的建 议 。
关键词
公 司治理 一元制 二元制 董事会
文 献 标 识 码 :A
监事会
独立董 事
协调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外来的制度,迁移的目的在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进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不够完备,使上市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倍受各方的关注。
本文主要从健全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构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组织等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机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由1940年到1990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
第二个是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它促使1977年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以此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是在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的人的影响而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一)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问题。
1.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据我国证监会20XX《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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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发展【摘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制度并行,是我国现行新公司法的选择。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协调两者关系,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是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更加合理化。
却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本文在分析介绍了两大法系下产生的两种制度的基本概况和各自的优缺点后,试就两种制度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并行的合理性和实践中如何协调发展粗略做一探讨,期望二者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冲突、协调、发展【abstrac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 isors two parallel system, China's current new law of corporation's choice. However, in law practice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ive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the two systems,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more reasonable. It is a complex subje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analysis in two legal system ha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two systems and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try two kind of system model, the necessity of existenc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arallel and practice how to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to discuss a rough, expect both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should play a role.【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conflict,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回顾历史,从美国的安然、世通案件到国内的蓝田股份和银广厦神话神话的破灭,无一不是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够引起的。
所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异常重要。
这种监督除了强调政府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力度。
现在比较多用的监督模式主要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已确立了两种制度并存的模式,在这两种制度并立设置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再研究中国引进独立董事的合理性已无必要,但是由此带来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冲突的问题。
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制度契合,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机制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正是围绕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两者互补协调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协调措施。
一、两大法系下不同的内部核心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一)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显而易见,独立董事在英美法系公司相当于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监事会。
“这一制度的兴起和普遍推行,与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伴而行,它既是公司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公司效益原则屈服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①在这种制度下,独立董事多由在该行业具有资深经验以及相当商业阅历的人担当,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等发表独立意见,从而制约董事及经理层谋取私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并由各国公司立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
①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
通过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监督,既符合权力制衡的要求,又符合效率的原则。
这便是设立监事会的理论基础。
最初,为避免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滥用财产管理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以德国为首的公司法制定者借鉴“三权分立”思想,将公司结构划分为与国家机构类似的决策、执行、监督的结构,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分析。
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模式。
前者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后者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无论是哪种模式,其目的皆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并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在其具体职能运行方面,却是各有利弊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主要有:(1)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即为其独立性,他们与公司无利益联系,可以客观、公正、合理的提出意见,对决策作出评价。
(2)独立董事均在该行业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深厚的商业阅历,能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为合理的意见。
(3)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可以使其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更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4)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对于董事会决策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
(5)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与完善董事会的职能,降低内部人控制。
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1)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时间太少,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
独立董事在公司中一般属于兼职性质,无法投入太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公司运作机制,获取信息很可能不完全,容易受蒙蔽。
(2)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的酬劳仅为“顾问费”,很容易导致独立董事的工作不上心,不能更好行使职权。
(3)支付报酬与独立性存在着矛盾,“结构性偏见”会导致独立董事不自觉的会偏向管理层。
②2.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主要有:(1)监事会成员大多都隶属于公司,其本身也是公司治理模式中的一个机关,使其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治理①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①谢朝斌、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3期。
②朱慈蕴《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载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61页。
中的问题,最快的得到第一手资料,更好行使监督权。
(2)公司的利益与监事会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故监事会成员有更高的热情为公司工作。
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有:(1)对监事的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也无法实现其成员的独立性。
(2)由于我国监事任免机制的设计存在的先天不足,监事会可能像董事会一样被大股东控制。
③(3)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的保障手段不足。
(4)缺乏评估监事业绩机制。
二、现今中国公司治理模式下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选择——兼收并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内部监督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各有其优缺点,片面强调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足取。
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各国都在不断吸取其他监督模式的成功经验,这说明两种监督制度之间有着共同的监督目的和互补性,可以相互借鉴,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我国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一)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非完全替代关系有学者认为监事会制度的失效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原因。
从逻辑上说,为了推翻这一学说,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两种制度是否完全是重叠关系。
本人认为,其不可能完全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的程序和过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用有表决权,在行使监督权时职能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所以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成果,纠正其不合理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而不是像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经营的建议。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行使直接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决策的始终,表现为事前监督的事中监督。
独立董事在对公司业务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是监事会所不具备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角色上是根本不同的。
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来实现的,而监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则是通过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来实现的。
①2.监督的性质和范围。
现行《公司法》仅要求监事会“当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充分表明了监事会仅对公司高层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司整体和长久的获利能力,把公司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其监督既包括合法与否的监督,更强调对公司经营决策是否妥当的监督。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此过程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认可主要是以其妥当性为重心的。
3.监督的落实与可操作性。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相比较,其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可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参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估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
对比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力度大,监督的范围明确,在权力制衡的范围、力度、成效等方③李燕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沈四金《国际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①高勇:《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载《经济体制改革》2002年第1期。
面都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②与监事会的具体职权相比,独立董事的职权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能够并存的原因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
针对这一现状,两种制度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中并行有以下必要原因:1.两者存在一些共同的目标。
其共同目标都是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管理行为。
且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其与原有的监事会并无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