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防护距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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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危险指数法---安全防护距离全解

危险指数法---安全防护距离全解

三、危险指数法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未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2.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计算步骤。

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所有危险化学品是图 1危险指数法流程图计算步骤如下: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是按物理危险性(火灾/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员健康)进行的危险性分级。

根据收集 的危险化学品资料,通过查表 1,可得到其危险等级。

收集资料数据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基准量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校正量计算所有危险化学品存在量与校 正量比值并累加,得到危险指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否查危险等级标准表 查基准量表 计算校正因子查危险指数等级与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对照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标准表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通过查表2,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确定其火灾爆炸基准量,或按危险化学品的健康危害性确定其人员健康基准量。

3.计算校正因子。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型,校正因子分为针对火灾、爆炸影响的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和针对人员健康的最终人员健康校正因子。

计算校正因子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边界的距离;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状态。

同时还要考虑理论模型的计算结果以及专家的意见和经验。

最终火灾/爆炸校正因子的计算公式如下:=FF1FF2FF3式中:FF1——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当危险化学品为固体或粉末、液体时,FF1=1;当危险化学品为气体时,FF1=0.1;FF2——取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小于或等于30 米时,FF2=1;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距厂区边界的距离大于30米时,FF2=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GB18484二次征询意见稿(部分意见)

GB18484二次征询意见稿(部分意见)

GB18484二次征询意见稿(节选)2003年11月1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该通知是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基本依据,指出要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改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3.2.3行业准入政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应首先由政府制定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和方案,规划处理、处置设施的兴建和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模、处理方法、环境保护措施等。

然后由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来具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一般情况下,应由专门的处理、处置机构处理危险废物,禁止废物产生者、所有者自行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机构属于独立法人,不论何种性质、形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机构和设施均须获得许可。

通过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在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持证经营。

3.2.4国家推行相关先进技术的指导性文件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处置技术。

虽然焚烧是个简单的化学反应过程,但危险废物的焚烧却涉及到物理化学变化、催化作用、空气动力学、热传递等等极其复杂的过程。

集中焚烧危险废物时,物料组成的多样性更决定了这些过程的复杂程度。

在焚烧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焚烧工艺、焚烧炉的结构、焚烧过程的自动控制、二次污染的控制以及余热等利用技术日臻完善,现已成为较成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尤其对于有毒有害有机废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处置手段。

但是,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通过该项目工作的开展,对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主要形式,在其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这也是世界各国不断推进立法,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无害化管理的重要原因,危险废物焚烧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如表3-1所示。

江苏省固废管理条例

江苏省固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发布日期】2009-09-23【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公告第29号)(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20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20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中的通用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宏观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等行为。

本标准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对于已有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还应同时执行专项技术规范;对于尚未颁布专项工程技术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医疗废物作为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其管理技术要求参照医疗废物相关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1 钢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T15555.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2 固体废物镉、铜、铅、锌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3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5555.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6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7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8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9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0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555.12 固体废物腐蚀性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DL/T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电力行业标准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力行业标准HJ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176 危险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JB/T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机械行业标准JB/T8690 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 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05] 第31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 第25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 第279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 第40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87] 第2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2008] 第1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 第38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04] 第13号)《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 第1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发[2005] 第28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 第216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 第48号)《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 第75号)《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 2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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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废库标准及要求

危废库标准及要求危废库标准及要求1. 简介危险废物库是指专门用于储存临时性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场所。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2. 库房建设要求•库房应建立在固定的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库房的布局要合理,设施设备要完备,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措施;•库房内的通道和出口要保持畅通,以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库房的建筑结构要牢固,能够承受可能发生的事故压力。

3. 库存管理要求•库存物品必须进行分类和标识,以确保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不混存;•库存物品必须定期清点和盘点,以及记录相关信息;•库存物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过期物品必须及时处理;•库存物品的储存容器要符合安全标准,并确保无渗漏和泄漏的风险。

4. 废物处置要求•废物必须经过合法的处置单位处理,包括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废物的运输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废物处理前必须进行准确定性和潜在风险评估,以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废物处理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监测和记录。

5. 相关示例•例1:某化工厂的危险废物库房设置在厂区的边缘位置,距离居民区和河流较远。

库房内设有防爆门、排风设备和泄漏防护设施。

•例2:某医院的医疗废物库房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标识,不同类别的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定期清点和清理。

过期的药品通过专门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仅为危险废物库标准及要求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员的安全,各个企业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储存和合法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8•【文号】环办[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的要求,2005年前,全国将分期集中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

为防止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难度大,有造成二次污染的风险。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此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项目立项和建设过程中把好环境影响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关,监督落实防止污染的各项措施。

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我局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审查项目的选址,避让城市上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内不得再建居民区、学校等。

三、规划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的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项目表》执行。

否则,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其项目可研报告必须事先征得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

四、适当集中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其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豫环办〔2012〕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环评审批、环境监理和环保竣工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认真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和《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环保审批。

不得越权或拆分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规模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或经处理产生较大二次污染的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危险废物项目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等,应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终止或变更时,应当事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省内又无该类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或处置能力有限的企业,配套建设、扩建、补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辖市区域内处理同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已经超过2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经营该类危险废物的项目。

二、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应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说明各类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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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Q 为 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 C 。 为 各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监 测 浓度 , 见表 1 ; S为截 面 积 ; V 为风 速 . 危 险废 物 焚 烧 设 施 运 行 中 , 需针 对 不 同热 值 、 不 同类 型 危
式中: Q , 为 有 害 气体 无 组 织 排 放 量 可 以 达 到 的 控 制 水 平, k g / h ; C 一 为标准浓度限值 ( mg / m ) ; r 一 有 害 气体 无组 织排 放
2 卫生 防护距离 的计算方法
根据《 制 定 地 方 大 气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技 术 方 法 》 ( GB / T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中 涉及 的 主要 废 气 污 染 物 .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浓度 限值 如 表 1所 示
3 . 1 . 3 有 害气 体 无 组 织排 放 量 Q 的 确 定
此. 国 家环 境 保 护 总局 于 2 0 0 7年 3月在 《 加 强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影 响, 在 项 目厂 界 以 外设 置 的 环境 防护 距 离 在 大 气环 境 防 护 距 离 内不应 有 长 期居 住 的 人 群 。 卫 生防 护 距 离是 指 在 正 常 生 ( 生产 区、 车间或工段 ) 边界 , 到居住 区满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 B 3 0 9 5 ) 与《 工 业 企 业 设 计卫 生 标 准 》 ( T J 3 6 ) 规 定 的 居 住
要 居 民 区 以及 学校 、 医 院等 公 共 设施 的 距 离应 根 据 当地 的 自 然、 气 象务 件 ,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人 群 健 康 。减 少 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 住 区 的环 境
l 卫生防护距 离确定方法 的演变过程
产 生 突发 事件 对周 边 敏 感 区 域 造 成பைடு நூலகம்影 响 的 风 险 逐 步 降低 为
为预 防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处 置 设 施 在 运 行 时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对 周 边 敏 感 区域 造 成 影 响 , 国 家 出台 了《 危 险废 物 集 中焚 烧 处 置 工程 建设 技 术 规 范 》 ( HJ / T 1 7 6 — 2 0 0 5 ) 等技术规 范, 要 求 危 险 废
参 考 文 献
『 1 1 沈 遥, 赖 天兵 , 陈 波, 姚 守拙. 有 机 氯 农 药 六 六 六质 控 水 样 的 制 备
J ] . 中 国卫 生 检 验 杂 志 , 2 0 0 9 ( O 1 ) . 负 面影 响 , 尤 其 是 收 集 的 样 品 会 出现 缺 失代 表 性 的 问题 , 即使 f 2 1 刘玉玲 , 李 丹. 灵 活运用各种质控 方法 , 做 好 样 品 检 测 结 果 的 质 量 有精 密 的仪 器作 为 支持 , 也 难 以保 证 监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 无 法 『
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 , I n ,根 据 该 生 产 单 元 占地 面 积 S 险 废 物 按 照 焚 烧 窑 的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热 值 配伍 并粉 碎 和拌 合 均
下, 监 测 结 果 与 实 际 结果 会 存 在 不 同 。 因 此在 对石 油这 类 的 样 合 理 的选 择 , 同 时 还 需要 对 环 境 监 测 方 法 进 行 更新 , 严 格 规 范 品进行监测的时候 . 尤其 需要 注意 这 方 面的 问题 。 采 样 的 过 程 .使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能 够 更好 地 为城 市环 境 优 化 工
制I J 1 . 水利技术监督 , 2 0 0 9 ( 0 4) . [ 4 】 宋国强 , 谢夏青. 标 准样 品在 环境 监 测 应 用 中几 点 问题 的探 讨 【 J 1 . 中
国环 境 监 测 , 2 0 1 1 ( o 4 ) . 问题 Ⅲ . 中国环境监测 , 2 0 0 4 ( 0 6 ) .
能环保
L o W C A R B O N W0 R L D 2 0 1 7 / 8
危 险废 物 焚烧 处 置设 施 防护距 离的确定
陈 清, 翟志勇 ( 铜陵 市环境监测中 心站)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2 0 9 5 — 2 0 6 6 ( 2 0 1 7 ) 2 2 — 0 0 1 6 — 0 2 ( I T I ) 计算 , r = - ( S /  ̄ r ) 。 ; L 一 为 卫 生 防护 距 离 , m。 【 中图分类号 】 X 3 2 7
2 0 1 7 — 7 — 1 3 保 证 选 取 的 质 控 样 本 符 合 要 求 ,同 时 本 文 还 对 质 控 样 品选 择 收 稿 日期 : 中 的 问题 进 行 了分 析 ,监 测人 员 不仅 仅 需 要 对 质 控 样 本 进 行
l 6
L o W‘ : A R B O wt ) R 1 D 2 0 1 7 / 8
放 标 准制 修 订 工作 的指 导 意 见 》 中明 确 危 险废 物 处 置 污 染 源 与
敏 感 区域 之 间 的 合 理 距 离 应 根 据 污 染 源 的 性 质 和 当地 的 自
然、 气 象条 件 等 因素 , 通 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确 定 。2 0 1 2年 6 月 , 环境 保 护 部 f 公告 2 0 1 2年 第 3 3号 ) 发布“ 《 危 险废 物 集 中焚 烧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技 术规 范 》 ( H J / T 1 7 6 — 2 0 0 5 )修 改 方案 的公 告 ” ,
规定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和 地 方 的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物 排 放 标 准
注: 时 于 缺 少小 时 浓 度 或 一 次 浓 度 的 因子 采 用 日均 浓 度 或 年 均 浓 度 的 3 倍进 行 计 算
匀 .污 染 物 无 组 织排 放 主要 集 中在 焚 烧 车 闻 内的 料 坑 ( 集 破
基 础 上 进 行 .而 选择 进 行 监 测 的 质 控 样 本 必 须要 具 有 几 个 基 f 5 1 邢书才 , 孙 自杰. 环 境 标 准 样 品 在 实 验 室质 量 控 制 应 用 中应 注 意 的 本特性 . 才 能 达 到 监 测 的标 准 . 一旦质控样 本存在 问题 , 就 会 对整个监测过程产生影响 , 因此 在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时 . 首 先 需要

次浓度: 0 . 0 5
工业 企业 设 计 卫 生
日均 浓 度 : 0 . 0 l 5
次浓度 : 2 . 4 日均 浓度 : 0 . 8 0

n 1 { ; , l n
标 准( _ r J 3 67 9 )

一 次 浓度 : 0 . 3 0

l 0
甲 蓉
昼夜浓度 0 . 6

次浓度 : 0 . 6
m # m
前 苏联 居 住 区标 准 ( CH 2 4 5 — 71 )
图 1焚烧车 间 N 大气环境 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问题 的 复 函》 ( 环 函f 2 O 0 9 ] 2 2 4号 ) , 在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程 中, 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 家环 境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季平均: 1 . 0
年平均 : 0 . 0 O 6
年平均 : 0 . O 5
{ ; , m
( G B 3 0 9 52 0 1 2)



5 6 7


硫化氢( H ) 氨( N H3 ) 氯化氢( HC 1 )

= 甲 苯
一次浓度: 0 . 0 1 一 次 浓度 : 0 . 2 O
区容许 浓度 限值 所 需 的 最 小 距 离 在 卫 生 防护 距 离 内不得 设 置 经 常居 住 的房 屋 . 并 应 绿 化 可见 . 大 气环 境 防 护距 离 和 卫
随着 科 技 进 步 、 装 备 能 力 的提 高 , 焚 烧 处 置 设 施 在 运 行 时 产 条 件 下 ,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有 害 气体 ( 大 气 污 染物 ) 自生 产 单 元
使 环境 监 测 完成 监 测 真 实环 境 的 目的 。
4 结 束语
环境监 测3 7 - 作 是 改 善 城 市 环 境 的重 要 途 径之 一 .也 是 城 市 的 环 保 事 业 的 重要 内容 之 一 ,环 境 监 测 需要 在 质 控 样 本 的
保 证f J 1 . 现 代 测 量 与 实验 室管 理 , 2 0 0 6 ( 0 3 ) . f 3 1 李跃奇 , 王怀柏 , 王 贞珍 . 水质样品采 集、 保 存 及 运 输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最 后 一 方 面 问题 。 是 采 样 的 方 法 方 面 的 问题 , 当前 的采 样 工作 中, 技 术人 员 更 加 注 重 的 实验 室分 析 这 一 阶段 . 而 忽视 了 采 样 对 于监 测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在 采 样 环 境 没 有 开 展 合 适 的质 控 .导 致 一 些 采 样 方 面 的 问题 对后 续 监 测 以及 分 析 工 作 造 成 作 贡 献 力量 。
将原规范 中 “ 焚 烧 厂 内危 险 废 物 处理 设 施 距 离主要 居 民 区 以
生 防 护 距 离均是 为 了避 免 污 染 源 在 突发 环 境 事件 时 .为 最 大 程 度 减 轻 其 污 染 物 对 周 边 居 民 区等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 而 设 置 的 合 理 缓 冲 地 带 和保 障屏 障 。
价确 定。
某 市 多年 平 均 风 速 3 . 1 m/ s . 项 目 污 染 源 构 成 类 别 为 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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