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关于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情况总结范文(2篇)

关于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情况总结范文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专项行动总结为认真____颁布实施的《戒毒条例》,切实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和管控工作,减少____危害,促进我村和谐稳定,根据桐乡市禁毒委和梧桐街道综治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全村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专项行动。
现总结如下:一、指导思想我村以市禁毒委和街道综治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戒毒条例》为依据,充分发挥村两委、综治工作室的作用,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方面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对本村吸毒人员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吸食合成____人员的各类管控,努力减少____社会危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切实加大对本村吸毒人员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吸食合成____人员的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吸毒人员的底数和现状,及时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全力查找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深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吸毒人员特别是毒情严重地区吸毒人员的管控,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本村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
三、____领导为加强对此次行动的领导,成立村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村党总支书记张海良任组长,朱国强、沈坤明、徐惠芳为成员的排查登记和管控领导小组。
四、工作措施(一)全面排查登记吸毒人员,切实掌握底数和现状配合公安、司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全面开展排查和核实登记工作,切实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和现实状况。
一是全面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信息,通过深入村组、戒毒场所以及劳动教养、监狱等监管场所走访等形式,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认真核对登记信息,了解其现实状况。
对已经外出的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主动与其亲属和流入地工作单位建立协作机制,跟踪核查其在流入地的生活、工作和戒毒等现实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戒毒所工作总结

全面整合资源区域统筹推进深化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团建模式共青团盐城市盐都区委员会盐都团区委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了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团建工作探索,并将此作为全区加强农村基层团建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实施。
一、总体情况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盐都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西南部,全区总人口80万,下辖3个街道、8个乡镇、1个新区和1个农村经济开发区,有241个村居和9个社区,是典型的农业县区。
目前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779家,社员数达8万人,其中青年近2万,带动超过12万农户。
2. 合作社团建工作实施动因。
开展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团建是合作社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县域经济模式发展的需要,是服务型团组织建设的需要。
3. 合作社团建工作情况。
根据合作社的组织特点和资源整合的内在要求,打破乡镇、村传统的行政区划,成立了盐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团工委。
目前,团工委下辖8个专业团委,80个专业合作社团支部(总支),设日常管理、科学种养、技术推广、市场营销、信息联络等各类小组207个,形成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链条,跨镇村服务凝聚农村青年的新网络。
二、发展过程1. 2009年之前:加强团建夯基础阶段。
2008年,借鉴盐城市“党支部+合作社”做法,先后在唯佳草莓专业合作社和鼎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建立团组织,探索“团支部+合作社”模式。
经过一段时间运转,发现合作社建立团组织后,有团组织牵头带领,有团员带头示范,合作社青年感到踏实放心。
认真总结后,决定将此种模式在全区推广,按照“符合独立建团条件的合作社100%建团,暂不符合独立建团的,按照区域相近原则,实行联合建团,实现综合社内团员青年组织全覆盖”的要求,在当时全区400余家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团组织100余个,形成了“团支部+合作社”的团建模式。
2. 2009年—2010年:创新概念搞试点阶段。
随着农民合作组织的深度发展,发现“团支部+合作社”的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专业合作社的形势。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提高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教育矫治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坚持因人施教的原则。
根据戒毒人员的认知规律、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确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帮助个体戒除毒瘾,实现不同程度的改变和成长。
坚持综合矫治的原则。
遵循教育矫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管理、生产劳动等手段的教育矫治功能,使场所各类教育活动形成合力,提高综合矫治能力。
坚持面向社会的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照片优势,全面提升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水平,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坚持科学创新的原则。
根据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研究教育矫治工作中的新问题,探索新方法,不断实现教育矫治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教育矫治内容(一)入所教育。
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场所环境,适应戒毒所生活。
入所教育在完成生理脱毒后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开展戒毒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教育。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守则》,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所所规所纪。
帮助戒毒人员了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在所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矫治目标和方向。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云南省戒毒规定-

云南省戒毒规定正文:---------------------------------------------------------------------------------------------------------------------------------------------------- 云南省戒毒规定(2013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开展戒毒工作的,适用《戒毒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戒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戒毒工作责任制,对戒毒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戒毒工作,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履行《戒毒条例》第四条及配套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安机关的戒毒康复场所。
县级以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戒毒工作予以协助和提供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保障、基础建设、装备、医疗、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实行自愿戒毒的人员应当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并按照《戒毒条例》第十条规定签订和履行自愿戒毒协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公务员,并通过招聘等方式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黑公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公通[2013]18号)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司法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司法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决定、投送、管控等工作,经省禁毒委批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强制隔离戒毒法定要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准确理解、认真把握、严格执行《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法律规定,既不允许随意降低、更不允许擅自提升法定要件规格,防止对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处置不当”。
(一)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二)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4.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5.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余悦【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与全世界各国的交流和交往变得更加密切,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外不法分子开展非法毒品交易提供了可趁之机.近几年,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复吸比例也居高不下,文章汇总整理了十年之内的相关文献资料,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现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找出现行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中有待改进的地方,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刊名称】《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1)002【总页数】6页(P75-80)【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作者】余悦【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8我国1990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定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强制性隔离羁押戒毒措施,2008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设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药物维持治疗五种戒毒措施[1]。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2]。
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至今,逐渐形成了生理脱毒、心理脱瘾、回归社会三个环节紧紧相扣的多元戒毒流程。
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中,这三个环节均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之内完成的,所谓强制隔离戒毒,是指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并开展法律及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3]。
(一)戒毒基本流程的实际操作过程存在观念上的偏差1.戒毒人员不仅仅是违法者戒毒人员从进入戒毒所的那一刻起,就好像被贴上了违法者的标签,没有人意识到戒毒人员除了是一名违法者,更是一个承受巨大身体伤害的病人以及陷入毒品魔爪无法挣脱的受害者。
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济学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 的经济学分析 王 茂松
20 年 6 1日 禁 毒法 颁 布实 施 ,规 定 了四种戒 毒模 式 ,其 中关 于 强制 隔 离戒 毒模 式是 禁 08 月
毒法》中最突出的亮点 。 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是 禁毒法 中明文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 , 是对吸毒成瘾 的戒毒人员最有效的一种戒毒措施 , 同时也为强制隔离戒毒后的戒毒康复 、 社区康复等后续工作打下
时 ,大多是 单方 面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亦 称行政 措施 。@ 强制 隔离戒 毒 是劳动 教 养机 关职 能 的扩 展 ,因
此, 强制 隔离戒 毒是 一种 行政 强制 措施 ,其依据 是 禁毒法 规 定 的一 种 戒毒措 施 , 制隔离 戒毒工 强
作者为湖北省沙 洋劳动教养所 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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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作 了明确 的规 定 ,适 用 以上几 种情 形 ,公安机 关依 照法律 规 定应 当做 出强 制 隔离戒毒 的决定。 ( )我 国戒毒 措施 的概 述 二
2 0 年 6月 1日 禁毒法 正 式实 施 , 对吸毒 人员 的不 同情 况 ,分别规 定 了 自愿戒毒 、强制 隔 08 针 离戒 毒 、戒毒 康复 和社 区戒 毒 。 目前 ,在我 国的戒毒 措施 管理 过程 中,主要有 以下 四种 戒毒措 施 。
坚实 的基础 。 文 主要 从成 本 理论 的角度 对 强制 隔离 戒毒 工作 进行 分 析 , 中得 出对 强制 隔离 戒毒 工 本 从
作 良性 发展 的有 益 启示 ,从而 较好 地 完成 劳教 场所 职 能扩展 的工作 目标 。
一
、
强制隔离戒毒
( )强制 原 来 由公安 机 关负责 的强制 戒毒 和司法 行政 机 关承 担的劳 教 戒毒合 二为一 , 成 为一种 全新 的戒 毒模 式 ,即强制 隔 离戒 毒模 式 。其法 律依 据是 ( ( 禁毒 法 中规 定 的决 定强 制 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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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摘要: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在推进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建立涵盖现场管理、习艺环境、产品质量、劳动戒治、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指标考核体系,以车间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生产劳动规范化一、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一)加强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
2012年—2014年,省局先后部署开展了规范化管理基础年、推进年和深化年活动,制定了《规范化管理考核活动考核标准》,包含现场管理、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劳动岗位管理、素养培育、安全管理、节约管理、仓库管理、车间周边环境管理等内容。
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全省戒毒系统生产现场规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劳动效能进一步提升。
(二)严格生产项目准入管理。
2015年,省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劳动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并对全系统生产劳动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习艺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全系统累计审批了25个项目,切实做到有毒有害的项目不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引进,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不引进。
(三)实行生产经营公司化组织。
我省戒毒系统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省局通过江苏恒实集团有限公司对各省属戒毒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各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初步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劳务加工大队分散接单、生产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弊端,省局推行业务统一接单、生产统一组织、资源统一调度的“三统一”公司化管理模式,有效实现了资源共享,提升了公司化管理水平。
(四)推进企业管理体系化运行。
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个体系”认证的基础上,省局于2015年组织召开了全系统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推进会,制定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各企业编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对于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运行起了积极作用。
(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企业)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企业认真对照实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系统先后有9家单位创建成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二、江苏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在推进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民警理念还未完全转变。
当前,大部分民警还未完全摆脱传统劳教戒毒的思维定势、管教模式及习艺劳动模式,有的对戒毒人员“三重属性”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违法者”属性,习惯将劳动作为惩戒而非康复手段来使用,因而忽视了劳动习艺技能的培养和劳动戒治功能的发挥。
二是戒毒人员认识存在偏差。
戒毒人员大多法制观念淡薄,好逸恶劳,常常怀有不劳而获的心理,片面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病人,不应该参加劳动,对劳动康复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抵触情绪大。
三是重生产效益轻劳动康复和劳动戒治还不同程度存在。
由于职工增收负担还较重等原因,导致戒毒场所在引进生产项目和安排劳动方式时,更大程度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在如何服务戒毒主业、提高戒治质量上思考不多,忽视了劳动戒治和劳动康复功能作用的发挥。
(二)民警管理不到位。
一是民警生产管理能力不足。
民警大多数为所政管理类人员,从事生产管理专业的民警缺乏,既懂生产管理又懂业务技术的更是少之又少,以至形成目前各所对外协师傅技术辅导的路径依赖。
这条路径不打破,民警的技术指导能力、生产管理水平难以得到提升。
二是戒毒人员自身素质较差。
戒毒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身体素质差,恶习深、陋习重,劳动习惯养成难,参与劳动习艺、劳动康复、劳动戒治的主人翁精神不够,有时不服甚至对抗民警管理。
(三)制度规范不到位。
一是法律制度有待健全。
《禁毒法》第43条对戒毒人员参加劳动作了规定,但这只是对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除此以外,既没有对戒毒所生产具体组织方式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对戒毒所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更没有“所企分开”等事项相关的规定。
二是法治化管理水平不高。
行政指令式的经营手段在戒毒所企业还不同程度的发挥着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戒毒所企业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脱节,一些戒毒所企业在制定发展策略、选择经营方式、安排生产计划时,仍然习惯由“一把手”拍板定案,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还不高。
三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虽然各戒毒所企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所长担任董事长,分管生产经营的党委委员任总经理,纪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从而形成了初步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下一步推进生产劳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打算(一)开展生产劳动车间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前提,没有标准,就无从规范。
按照“现场管理好、习艺环境好、产品质量好、劳动戒治好、经济效益好”的评价标准,在全系统推行生产车间标准化建设。
1、规范生产车间功能布局,着力营造安全舒适的生产劳动环境。
按照“功能设置合理、设施配套完备、运行安全高效”的要求,统一全系统劳动车间布局设置,标准化配置生产劳动、消防和安防设施。
按照“用与不用”、“有用与没用”对各类物品进行区分,对各生产要素实行精细化管理。
加强车间标识管理、定置管理。
加强车间文化建设,在车间安装广播,将音乐、《安全三字经》以及《弟子规》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戒毒人员劳动场景。
在车间内张贴警语、标牌,营造劳动文化氛围,丰富劳动文化建设的内涵。
2、加强生产劳动现场管理,着力提高生产劳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积极用现代技术装备生产车间,全面推广电子看板管理,加快电子信息技术在戒毒人员点名、劳动考核、生产布局、工具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现场管理科技含量。
强化民警现场直接管理,统一岗位分类,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促使每名民警找准定位,知晓我要干什么、我要怎么干。
创新戒毒人员管理,结合“四三二”戒毒模式的实施,在回归适应期,通过模拟社会职工管理,强化戒毒人员的员工意识和身份认同,激发戒毒人员参与劳动热情。
3、强化产品质量管理,着力提升加工产品质量和企业美誉度。
强化民警及戒毒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让“质量就是效益”的理念深入人心。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戒毒人员素质。
对戒毒人员除了利用社会力量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外,重点开展“以师带徒”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加强生产过程管控,提高劳动技能,杜绝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现象,保证流水线正常运作,确保产品质量。
加快加工设备“三化”建设步伐,提高加工工效及加工质量。
4、强化习艺劳动功能定位,着力提升戒毒康复效果。
牢固树立“服务戒治,规范管理,增强素养,提升效能”的理念,坚持将戒毒人员素养培育作为生产劳动管理的重中之重。
在生产劳动项目选择上要注重环保、安全、无污染,要有利于戒毒人员劳动保护和戒毒康复;在项目工序安排上要注重流水性和协作性、要有意识地训练戒毒人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同时要注重项目的技术性、效益性,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创造实质性支持,切实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生存技能,让戒毒人员能够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术专长,立足于社会,生存于社会。
5、探索实践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升劳务加工经济效益。
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决摒弃单纯靠拼时间拼人力的粗放增长方式,实现由“时间依赖”向“效率依托”的转变。
加强对青年民警、生产管理骨干专业化技能培训,通过外出跟班学习,到合作厂家、兄弟单位参观交流等形式,提高管理者自身技能水平,逐步达到内行管理、内行接单、内行跟单。
积极探索多元化激励模式,对生产管理取得良好业绩的民警可以采取安排参观学习、培训、考核加分等多种激励形式,调动民警生产管理热情。
逐步提高戒毒人员适度劳动报酬提取比例,实行由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的劳动报酬结构,将财政划拨的基本生活费作为基础报酬、不同工种完成劳动任务的发放岗位报酬、劳动超产部分按比例发放奖励报酬,最大程度发挥劳动报酬激励作用。
(二)推动劳务加工生产提挡升级。
按照“提档升级、提质增效”的总要求,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为主攻方向,以布局调优、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进一步优选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不断满足戒毒人员劳动康复、回归就业需要,促进全省戒毒系统劳务加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实现场所经济稳中有进、经济运行质效明显提升。
1、坚持规划引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一是实施加工业发展规划。
全面推进劳务加工生产装备、管理、技术、项目、产品提档升级工作,逐步实现产品品质由低档向中高档转变、项目接单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管理方式由粗放式向规范化转变。
二是优化加工项目布局。
进一步优选项目、优选客户,着力接大单、接长单,形成规模化效益。
每个单位原则上项目不超过3个、客户不超过10个。
三是推进加工品牌建设。
完善项目准入制度,统筹项目管理,避免同质竞争。
每个单位着力打造1-2个在区域或行业内有影响的加工品牌,形成品牌优势。
2、着力打造精品,推动产品档次升级。
一是培育加工生产典型。
坚持以创建促精品,以示范带全局,扎实开展劳务加工生产“五好车间”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是构建精品生产格局。
针对戒毒人员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差异较大的特点,积极打造以精品为标杆、以普通品为主体的生产格局。
三是优化加工生产组织。
强化内部生产分工,细分车间产品定位,建设一批产品相对固定、客户相对稳定、装备相对专业的加工生产车间。
发挥集中接单优势,强化统一调度,建立以产品分工协作为主导的生产调度新模式。
3、注重创新驱动,推动技术装备升级。
一是加大技术推广力度。
积极引进先进装备,加大自动化、专业化、智能化装备投入,重点提高自动裁床系统、CAD制版系统、多头绕线机、波峰焊等通用先进装备比重。
二是加快技术人才培养。
要按照“素质过硬、技术过硬、管理过硬、业绩过硬”的要求,培养一支“专家型、能手型、师傅型”的生产骨干队伍。
4、倡导先进理念,推动企业管理升级。
一是构建现代管理体系。
通过整合流程,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四大管理体系,即:客户服务体系、生产指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由易到难、由点及面的顺序,加快将管理流程嵌入信息系统,稳步推进生产线数据自动采集、工序管理、自动预警、设备管理、中间仓库管理及多媒体展示报表等信息化应用。
争取到2018年末,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环节的数字化管理。
(三)着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戒毒人员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以及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做到全覆盖,以至形成漏洞。
着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恒安文化月”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打造江苏戒毒系统企业安全文化品牌——恒安文化,正好可以弥补安全管理手段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