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GSP操作规程-药品收货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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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收货作业,保证准确无误。

2.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收货作业。

4. 职责

收货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 内容

5.1供货单位来货:

5.1.1药品到货时,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

5.1.1.1检查车厢是否密闭,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并危及到药品时,通知业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1.1.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1.1.3如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业务部门应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运输方式、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上述内容,不一致的通知业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1.2药品到货时,按随货同行单(票)查收药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5.1.2.1无随货同行单(票)的不得收货;

5.1.2.2查看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

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项目是否完整无误,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如不符合要求,拒收并通知业务部门处理。

5.1.2.3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处理。

5.1.2.4在确定单(票)货一致后,按照随货同行单(票)和到货药品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

5.1.2.4.1按照药品批号查收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5.1.2.4.2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查收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5.1.2.4.3进口药品,查收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A、《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B、《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5.1.3查收随货同行单(票)、到货药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一致后,依照本公司采购部

门的采购记录核对来货是否相符。对无采购记录或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5.1.4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5.1.5收货人员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冷藏药品应放到冷库待验区或挂待验标志。

5.1.6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即通知验收人员验收。

5.1.7收货过程一些问题的处理:

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

5.1.7.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实货不符的,

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5.1.7.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业务部门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

5.1.7.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2销后退回货物:

5.2.1当销后退回药品到达时,收货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退通知单》和药品管理系统记载的销售明细对退回货物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数量等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签名收货。货物放至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退货区。非本企业售出的,拒收并通知业务部门处理。

5.2.4收货完毕后,在《销退通知单》签收并即通知验收人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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