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案设计之应收账款ABS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方案设计之应收账款ABS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降低对传统银行的信贷依赖,并加快资金回笼,对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机构间报价系统同时发布了企业应收账款ABS“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及“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挂牌要求。

此处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且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的应收账款,是发行资产证券化的优良资产。

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发行方案

(一)参与主体由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担保人、托管人、差额补足承诺人等,以及其他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组成。

1.原始权益人,通常为企业,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把证券化资产即应收账款转让出去并获得融资的主体,主要负责确定将来证券化的应收账款,组建资产池,并按约定将其完全转让。

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经

济政策;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4)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计划管理人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计划管理人:

(1)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

(3)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4)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3.担保人指专业的担保公司,一般信用评级需在AA+以上。

4.托管人一般是银行,托管人是依据约定保管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管理专项计划账户,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相关资金往来,确保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5.差额补足承诺人,一般为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权属清晰,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2.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3.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

4.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另外,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 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 50%。

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豁免情形:

1.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 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2.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三)募集资金规模

根据基础资产池中,合格资产的规模和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需求而设定。

(四)拟定期限结构

专项计划存续期限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

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通常为1年,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五)增信方式专项计划可设计如下信用增级方式:

1.超额现金流覆盖

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后,基础资产所对应回收款均归属于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初始资产池对应应收账款余额须覆盖优先级预期支付额(本金+利息)的1.2倍(具体以评级机构评定结果为准)。

2.优先/次级安排

专项计划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优先/次级分层,专项计划资产向优先级持有人分配本息后,余额全部分配给次级持有人;原始权益人持有不低于5%的次级。

3.差额补足承诺

原始权益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差额补足承诺人,与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前,签署《差额补足承诺函》,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就资产支持证券的每一个兑付日而言,根据计划管理人于当期回收款转付日查询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金额,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资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兑付日应付未付的税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所需资金的,由计划管理人于差额补足通知日通知差额补足承诺人履行《差额补足承诺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承诺人接到计划管理人要求其履行当期差额补足义务的通知后,应在差额补足支付日将差额补足款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差额补足承诺人对前述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