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 天元区 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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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株政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秩序,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提高征地拆迁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株洲市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地拆迁作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工作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职责1.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实施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3.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接待工作;4.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区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进行认定;5.负责本区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6.监管本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7.负责落实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8.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株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株洲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司法权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入;(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十)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株政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8日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株洲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包括:(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经营、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根据政府安排实施的纯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投资,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的经营性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六条政府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政府授权研究政府投资相关事宜,对政府委托的重大项目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并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株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株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通知(株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市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0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收费(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3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劳保基金。

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8项,即用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文物考古发掘费、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城市绿化补(赔)偿费。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株政办函[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一)土地部分: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湘新管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其他规定正文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园区、区市,岳阳湘阴、湘潭九华片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各街道(镇),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30日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原创性科技攻关,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湖南湘江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其中第(二)(三)(四)(八)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托管区和统筹区,其他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1.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

经新区推荐或备案,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且要求财政全额补助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类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株洲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和安置房(含政府规定优惠价格、对被拆迁住户提供的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筹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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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 目 录 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2 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13

3.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 4. 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7 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31 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行)……………………………………………………………..37

7.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48 8. 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的实施意见…53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株洲·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 (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园区。到2020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20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 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后3年内,每年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十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十三)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11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额的5%,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10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2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再增加40万元奖励。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于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计算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 (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3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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