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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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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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

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

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一、条文内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解读:本条是关于遗嘱撤回和遗嘱冲突的规定。

遗嘱的撤回可分为明示撤回和默示撤回。

明示撤回包括在遗嘱中附加条件、期限或者其他对遗嘱部分或全部的撤回;默示撤回包括对遗嘱所涉及的标的物或财产份额进行处分或事实上的处分。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除非遗嘱人以一定的意思表示撤回前一份或数份遗嘱。

本条规定的“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指的是后一份遗嘱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抵触,而非指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

三、签名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意思表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面临重大人身危险等情形。

四、证人证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由于证人无权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所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都是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认识出发,而且不是按照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的,所以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经历和感受的事情进行陈述,而不能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作出陈述。

自书遗嘱、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并非必然需要证人证明,如果存在危急情况等特殊情形也可以不需要证人证明。

本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主要是指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证明方式: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最为严格。

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现场录像(录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容貌特征、语言特征及询问过程),以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聚焦JUJIAO《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楚法《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

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民法典》的实施,对财富传承带来重大影响,每一位高净值人士都应该高度关注。

财富越多,要有越多的智慧来传承和守护财富。

通过提前规划,避免潜在风险。

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间的枷锁,而要让财富使家庭更和谐。

一、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的继承规则《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以上可见,《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后者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的死亡的继承规则。

二、新添宽宥制度《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F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18隹在戈冶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推翻遗嘱的条件

推翻遗嘱的条件

推翻遗嘱的条件遗嘱的话是分为很多种的,比如说子立遗嘱是一种,由法律代立遗嘱又是另外一种,其次的话当事人没有提前设立遗嘱在奄奄一息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口头设立遗嘱的,不管是哪一种都有可以推翻的条件。

那么,推翻遗嘱的条件?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推翻遗嘱的条件遗嘱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被推翻:1、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3、伪造篡改的遗嘱。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但是,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针对于自书遗嘱一般是由被继承人自行书写的一份遗嘱,并且还需要有见证人作为证明才行。

前提是该遗嘱是属于合法内容的,如果在订立自书遗嘱之前有公证遗嘱且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那么就公证遗嘱为相关的遗嘱内容,而不以自书遗嘱为遗嘱作为相关的遗产分割。

三、如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一般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遗嘱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

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

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

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法律、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第74条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编第74条
行 为地 法 避 行 处 理 现 在 在立 遗 嘱方 式 问 题 j 采 用 : 可能 使 遗 嘱 有 效 成立 的 原 则 遗 嘱 继 承 本 质 上 是 芷遗 嘱 人 处 分 自己 财 产 的 行
【 ) 立遗 嘱人 的本 国法 认 为 被继 承 人 本 国 法 是 I依
确 认 其 身 份 的法 律 ,关 于 被 继 承 人 的 亲属 的 身份 关 系
都 是 『其 本 尉法 确 定 的 .所 以应 当依 立 遗 嘱 人本 同法 _ I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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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和 效 力 的 法 律适 用 问 题作 H 明确 的规 定 ,是 我 国继 1
承 法 立法 上 的一 大进 步 .本 文拟 就 各 国关 于遗 嘣 内 容
对 于遗 橱 内 容 和效 力 等 实 质 要 件 的 法 律 适 用 , 各 国 的规 定 也不 完 全 一 致 。 概 括 起 来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种 主
张 :
和 效 力 规 定 的法 律 冲 突 、 型 立 法例 、 嘱 内 容与 效 力 典 遗 的 法 律 适 川 等 几个 方 面 对 民 法 革 案第 7 条 进 行 评 折 . 4
借此 对 我 国 关 于遗 嘱 内 容和 效 力的 法 律 适 用 的 立 法 起 到一 定 的 错 鉴作 Ⅲ .
各c 琏 律 一 般 郜 依 照继 承人 之 多 少 、 份 关 系 、 动 能 身 劳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园 民 法 ( 案 ) ( 下 简 称 提 法 草 草 》以 案 ) 『 布 以 米 , 起 法 学 界 的 高度 重 视 , 其 是 其 涉 r公 引 尤 外编 . 比《 相 民法 通 则 》 蜕 , 文 更 全 面 . 容更 科 学 , 来 条 内 弥 补 了 我 国 涉 外 民商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拜 问题 立 法 L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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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
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自
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日。

有些遗嘱人立了数份遗嘱。分割遗产时,该按哪份遗嘱分割
财产便是疑问。简而言之,就是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立了
遗嘱后,想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的,可以吗?即遗嘱可以变更吗?
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剖析,请看下文详细内容。

一、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
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
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
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
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被继承人死后,按哪份遗嘱继承
遗产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
求,是否有效。

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
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
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
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
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
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
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
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二、遗嘱可以变更吗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
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
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
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
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
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
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
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
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相信大家现在对遗嘱的效力与变更有了一定的了解。遗嘱是
对财产的处分,通常会出现数份遗嘱,哪一份遗嘱有效决定最终
的财产分配。因此对遗嘱的效力需要留心关注。有关遗嘱的其他
问题,如公证遗嘱如何订立,如何订立自书遗嘱等,本文限于篇
幅不作讨论。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有关遗嘱的疑问时,向律师
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律师会用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帮
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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