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观照: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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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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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9 文献标识码 : C1 A
收 录 日期 :0 2年 2月 1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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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感离不开社会这个共同体场域,个人按照正义原则形式的欲望是在社会中形成,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支撑和文化积淀。

正义感的社会多数认同对于秩序社的形成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从社会共同体来看,正义感的普遍认同对于建成组织良好的秩序社会有很大的促成效果。

制度学派的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与生存”。

如果社会中多数都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自觉的维护和遵循正义原则,自觉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秩序良好的社会就会增加一种现实可能性。

罗尔斯认为应努力增强一个社会联合时所产生的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对正义原则的认知,这必将扩大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

正义感的认同会加强大家对社会的肯定,对正义感的肯定是一个极大的社会财富,它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自信的基础。

人们自觉的实现正义感的优良品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很重要。

共同体的成员都有一种基于友谊纽带的共同的正义感,在面临利益分配问题时,较大利益者从正义感角度应该补偿较少受益者,共同体的稳定就在于这种正义感的形成。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可以对抗公民的不服从。

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公民一般都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那么社会多数的正义感认同就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尤其是在对于公民的非暴力反抗时,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就可以对抗少数公民的不服从。

因为在正义的背景下,公民的不服从也无法抗拒良心的拒绝,就会服从正义的安排。

社会多数的正义感“不仅是有序社会的情感的支柱,也是集体生活得以可能的心理基础,它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旋律和情感导向,也是惩治邪恶的强大精神武器”.(二)从社会成员个体来看,正义感的个人“自然义务”是对制度的道德支持。

在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要想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和利益均衡,正义感的普遍获得是秩序社会形成的一个道德支持,罗尔斯把正义感称为人的“自然义务”的理想状态,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的保障,而“如果人们仅仅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条心理学的法则,他们就不可能具有一种有效的(按照功利原则规定的)正义感”。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其意义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

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

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

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下篇)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下篇)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下篇)作者:周保松类别:第二辑·罗尔斯研究·02年12月号发表日期:2002.11.30 22:35 今日/总浏览: 2/788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上篇)由此可见,原初立场及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构成一个合理公平的立约条件。

这些条件不是任意的,每一部分都反映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社会的道德信念。

他的契约论,绝非一群自利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互相议价妥协的结果。

原初状态本身是一个道德构想,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

「这些约束表达了我们视之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限制。

因此,观察原初立场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expository device),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p.19)。

严格来说,公平式的正义的证成基础不是在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是在规定原初立场的合理的(reasonable)条件上。

这些条件背后的理由,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最后根据。

「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物品的偏好所设定」(p.127)。

因此,罗尔斯称由原初立场到推出两条正义原则,是一种严格的演绎关系。

「我们也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

理想而言,我希望显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立场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p.104)。

说得清楚一点,立约者在无知之幕底下,并没有进行任何讨价还价及对话,因为每一个人的身份都变成一样,只能进行同样的理性计算。

所以,任何一个立约者作的理性选择,便如同所有人作的一样(p.120)。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契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并不如想象中扮演那么重要的角色。

甚至我们可以质疑,他的理论是否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论。

无论如何,罗尔斯对此是解释得十分清楚的。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范文

《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篇一一、引言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其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构成了其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个原则的内涵、特点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

二、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强调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自由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的特点在于其普遍性和无差别性。

它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不平等应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这些不平等应被合理地解释为对才能和贡献的认可。

这一原则旨在解决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正义问题,强调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差异原则的特点在于其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强调社会不平等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它要求在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时,应考虑到每个人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境遇。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两个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现实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时,应遵循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公正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正义理论与社会公平

正义理论与社会公平

正义理论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与社会公平是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中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正义是对人际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石,而社会公平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趋于理想状态的重要标准。

这篇文章将探讨正义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分析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论述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以促进正义。

一、正义理论的基本概念正义理论通常涉及对资源分配、权利保障与机会平等的探讨。

西方哲学中,许多思想家对正义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以及近代的洛克、卢梭和约翰·罗尔斯等。

古代哲学中的正义观在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每个人按其天赋和才能在社会中担任适合自己的角色,从而形成和谐的整体。

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提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前者关注资源分配的公正,后者则强调对于不公事件的纠正与赔偿。

启蒙时代的正义论到了启蒙时代,洛克主张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强调集体意志的重要性,认为社会只应当在符合公共利益时,通过集体同意来制定法律与政策。

现代正义理论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以其《正义论》著称,提出“无知之幕”的概念。

他认为,确保社会公平需从假设个体处于无知状态出发,不因性别、种族或社会地位而偏见分配资源和机会。

罗尔斯的两个原则:第一原则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基本权利,第二原则则允许经济与社会差异,只要它们最大化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社会公平的内涵与重要性社会公平通常被视为一个社会公民能够平等享受公共资源与机会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键。

其主要表现在经济公平、机会公平与待遇公平等方面。

经济公平经济公平反映在资源、财富与收入上的合理分配。

很多时候,贫富差距过大将导致社会的不满与冲突。

通过适度的税收政策、财富再分配措施等手段,可以提高底层居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上的公平性。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强调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竞争能力获得教育、就业和其他发展的机会。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创立的一个重要思
想体系,主要强调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

该理论认为,社会不应
该根据个人的出身、财富或身份等因素来确定人们的机会和资源分配,而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
的理想和目标,而且这种机会应该是来自于公正的制度和法律。

另外,该理论还强调了最大化最劣地位者受益的原则,即在平等机会下,重
视贫困人群的福利状况,确保社会公平的实现。

罗尔斯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原则包括两条:第一条是公正原则,即
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样才能形成公正的社会秩序;第二条是差别原则,即不平等只有在能够最大限度地造福最劣者
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同时,该理论还主张,政府应该通过纳税和公
共服务来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以实现财富的公正分配。

总的来说,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认为这
是一个正义社会的基础。

它提供了一种对社会结构进行评估的框架,
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依据。

作为公平的正义——兼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知识谱系与理论框架

作为公平的正义——兼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知识谱系与理论框架

26理论与实践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在西方政治学界引发了一场深入持久的争论,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哲学复兴的标志。

该书出版后,受到热烈追捧,由此引发的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

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其著作被英语国家广泛认可,堪称是政治哲学中极为关键的内容。

”“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广受推崇时,也就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界之前的研究方法不能突破固有思想。

此时,罗尔斯对正义的认识破茧而生,给学界带来了希望。

在深受科学主义和行为主义影响,以价值中立作为学术规范的美国政治学界,罗尔斯通过经验主义和思辨哲学的方法,再次明确了政治生活中正义原则的核心位置。

这本书极具独创性,一个又一个论证令人耳目一新。

不仅如此,从逻辑上讲,其论证环环相扣,创建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哲学体系。

一、社会的构成及正义问题引述正义是政治哲学一个基础性概念,一般认为是平衡道德的依据、进行奖惩的标准。

简言之,正义就是给他人“应得”之物。

有史以来,关于何为正义,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类以柏拉图为代表,将正义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国家向个人分配资源时遵循的依据;另一类以霍布斯为代表,把正义理解为对个人道德的要求,保证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相互协调的各种条件的综合。

罗尔斯对上述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制度的正义和特定环境下个人行为的正义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

在他看来,“正义所涉及的基础性根基来源于社会的不同结构性问题。

正义是源于社会制度分配的每位公民拥有的基础权利和义务,是整个社会合理运行需要遵循的基本内容”。

因此,罗尔斯关注制度正义问题。

他相信,只要人们结成社会,正义问题便会随之产生。

不过,与柏拉图将正义理解为等级与秩序不同,罗尔斯倾向于从公平意义上规定正义,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环境中,个人间合作和竞争持续下去的要素就是公平。

合作或者竞争参与者之间是一种“正当关系”。

这一要素能够最大限度摈除外界因素或者是不可抗拒因素对个人的影响,最大程度体现出相互关系的“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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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观照: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摘要: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批判吸收前人正义思想的基础上,以新契约论观点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其正义理论中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原则等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公平与正义;社会和谐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06-02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思想渊源在人类思想史上,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早在古希腊时期,公平与正义就开始倍受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并逐渐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议题。

哲学家苏格拉底将德性、理性与正义结合在一起,认为一个公民服从法律才是正义的。

柏拉图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是人的天性和行为,天性忠厚,天真单纯,并将正义作为构建理想国的准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就个人而言,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类在本性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2]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作是德性之首,认为正义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正义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

他还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而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

古希腊这种以人的行为和理性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的冬眠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近代启蒙思想家又从自然法的角度开始对公平和正义进行诉求,并逐步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

罗尔斯正是在吸收前人这些正义思想的基础上,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从而创立了制度正义论。

正如他所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 [4]此外,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继承了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

他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了满足后,其他的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4]但是对自由坚持的同时,罗尔斯新自由主义通过“词典序列”使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中心转为了“平等”。

“在实质结论方面,我们看到,罗尔斯理论的基本倾向是结合与调和自由与平等”[5]。

由此可见,两者在理论前提、哲学基础,方法论等方面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6]。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批判吸收前人正义思想的基础上,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是迄今西方思想史上有关公平正义问题最有代表性和最有系统的论述。

其核心内容包括:1.“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假设前提之一。

他认为,“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 [4]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

在他看来,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所谓“无知之幕”是指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他们完全是在“无知”的条件下运用博弈理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进行选择的。

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又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

无知之幕的设定排除了由于自然机会或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使人们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也排除了由于偶然事件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这样,就避免了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所造成的对一部分人(特别是少数弱势群体)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2.两个正义原则。

在假定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后,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

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4]。

第二个原则是“公正原则”。

包括“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

它所涉及的是基本的“善”,即基本的自由的一个集合。

它包括两个要求: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基本自由应该尽可能广泛。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有利情况下才符合正义。

罗尔斯在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强调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正义,并希望通过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获得公正。

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并不像设想的原始状态那样处于平等地位,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对其加以补偿。

“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3.新契约理论。

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仅仅简单地回归古典契约论,而是将古典契约论和道德建构主义结合起来,建立了一种新契约理论。

他明确指出,契约论实质上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其核心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

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的原则,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

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但是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因此,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而在于“如何选择”,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那么,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通过程序正义,条件的公平能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

在新契约论中,程序比结果重要,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而“原初状态”的设计则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现实观照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现实的一种批判,也是对世界现状的一种反思。

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当前我国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要重视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合理。

正义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例,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4]可见,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善于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一个好的制度往往表现在它能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从本质上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

如果这种利益调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则社会将和谐稳定,否则就会产生各种问题。

所以,在制度的安排上,我们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形成一个能包括所有阶层、反映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制度框架。

正如他所指出的“社会制度应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而“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4]。

第二,要强调社会分配的正义与公平。

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

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

”[4] “一个正义体系给予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一份,换言之,它分配给每个人以正义体系本身规定的它有权得到的东西。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尤其是分配问题,已成为决定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

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关键要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

当前,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参与分配者可以按照他们各自提供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大小,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

同时,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必然导致新矛盾的出现和激化,社会和谐则无从谈起[7]。

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分配。

第三,要发展可持续的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和推进正义制度所负有的自然义务。

在原初状态中,订立契约的各方都把自己当作是代表着家庭延续线,带有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

代际的储存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后代在一个较为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

罗尔斯关心实际资金的积累(下转14页)(上接7页)率,一般来说,应该由社会状况来确定并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该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

如果储存率太高,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要么不能形成恰当的储存,要么由于负担过重而大大干扰经济效率。

因此,必须找到一个适度的储存率,既能照顾当代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下一代人的利益。

可见,代际正义“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地对待它们”,[4]强调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借口而损害现代人的公平份额,更不能为满足本代人的眼前利益而损害下一代人的长远利益。

可见,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原则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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