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50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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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
【年(卷),期】2007()16
【摘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
5.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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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检管理

提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检管理

提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检管理发表时间:2019-07-29T13:25:53.3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作者:玄兆达李彦[导读] 摘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需履行安全检验审查,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国内核电设施中运行使用。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40摘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需履行安全检验审查,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国内核电设施中运行使用。

本文介绍了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的报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流程,总结分析在报检过程的中典型问题,结合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关键字:核安全监管;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1、前言核安全设备作为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简称“条例”),国家核安全局对于国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施行严格许可准入制度,对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开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鉴于目前国内核设备制造技术的水平及成熟性,相当一部分核安全设备及部件需要从国外进口,由境外单位负责制造生产,但是对境外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的单位,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国家核安全局目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过程监督检查。

为确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在发布的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简称“HAF604”)明确规定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并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目前国内核电项目一般采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承担的职责均由核电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承担。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9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已被《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书。因此,法国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 不采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模式
— 实施QA体系有效性监督
— 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文件核查和过程见证,一般不采用独立的 验证性监督检验)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监督体系∶ 法国全国核电厂的业主—法国电力公司EdF设有强有力的监督部门
“SQR” 代表业主对制/建造商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其重点控制环节为:供方评价、
18
第十八页,共63页。
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
包括用于核设施中的下列核承压设备:
(1)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
反应堆压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贮罐以 及堆内构件 等;
(2)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的钢衬里;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 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
9 第九页,共63页。
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1974年2月26日政府令;
∶遵循RCC-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与设备的制
造和安装(不包括设计);

— 法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ASME相应的资格证
,发现并纠正了多起重大的设备质量事件(重大不符
合项),为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机构设置的改变、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核能事业的发展,
现行的上述相关法规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的需要,

力求通过 等三个方面的研讨和介绍能使读者对我国在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要求、
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 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 41号)”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第一篇: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核安全法规培训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⑴《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⑵《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⑸《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⑹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2.申请许可证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3.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设备鉴定及制造验收要求幻灯片PPT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及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 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核电厂的核安全物项、系统或设备的分级主要依据《核动力厂设计安 全规定》(HAF102)和《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安全功能 和部件分级(安全导则HAD102/03)的分级原则确定。
器)
液位变送器
辐射监测传感器
核安全(IE级)电气设备
核测仪表 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电缆
仪表电缆
同轴电缆
电缆连接件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及管理规定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电气贯穿件
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
控制台屏、显示仪表 核安全(IE级)电气设备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蓄电池(组) 阀门驱动装置
电动机
主要是美国、法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法规和标准。 (1)NRC.R.G 10CFR安全分析报告,标准审查大纲SRP。 (2)美国工业规范和标准
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中:II卷材料;III卷核动力装置设备,V为卷 无损检验,VIII卷压力容器、IX卷焊接及钎焊评定,XI卷设备在役检查规 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及管理规定
2)电气仪控设备和部件的安全分级 凡在事故况后参与保护公众的电气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均定义为安 全级(IE或SR级) 不属于IE级和SR级的设备定为NC级 某些承压或非承压的机械、电气、机电设备可能参与安全功能,即在
“可能发生运行工况或极不可能发生运行工况下,其失效会影响到安全 功能的完成,这些设备称为无安全级的安全重要设备(IPS-NS)”。

核安全模拟试题

2018年12月部门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有50个试题,共50分,每空0.5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是年以号文发布,从年月日正式实施。

AF 601 由国家哪个部门发布的?。

们常说的“HAF”表示。

安全设备在制造活动开始前,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应该由核电营运单位(核电厂)批准;报备案。

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内不得重新领取许可证?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总方针是。

量保证文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文件是;第二层次文件是;第三层次文件。

用核安全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在内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品制造中质量控制点一般有。

10 核电设备产品制造外部接口的联络以方式进行。

11 质量保证大纲按 HAF003 的要求建立,对核电厂设备制造质量负全责。

12 总经理组织进行管理部门审查、保证大纲的适用性。

13 文件的分发包括。

14 中广核的不符合项分为两种。

15 中核的不符合项分为四种。

16 不符合项的最终处置方式有。

17 质量保证记录的分为两大类。

18 在工序执行到“H”点时必须停止,只有在指定 H 点的机构到达现场以后工作方可恢复,除非。

19 根据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函( 2008) 89 号文件要求,对于核安全 1 级设备,按照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个工作日上报。

20 文件只有经过内部审批或经过必要的外部审查“无意见”后,将文件状态由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分发。

21 在供方评价中评价方式分为、、。

22 因故需更正原记录内容时,应以原内容,在其上方加写新内容并由更正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划改日期。

23 美国三哩岛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引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为。

24 核安全文化强调。

25 核电项目经理应由总经理授权,并确保完成以下职责:、、。

26 识别安全文化弱化征兆的方法的组织问题:。

27 不符合项定义:。

28 国家核安全的不符合项分为三类。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资料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 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环境
主要内容
编制背景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与原HAF601相比的主要变化 内容
2020/9/16
2
编制背景
➢国务院第500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 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
➢原部门规章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用 《条例》的要求
➢ 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 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 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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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7)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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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1)
关于模拟件的审查: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 审还应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 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审查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间的规定: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管理,结合我国以往监
督管理实践,特制订本《规定》
2020/9/16
3
《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许可 ➢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HAD 601-01-2013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 1 —目录1引言 (4)1.1目的 (4)1.2范围 (4)2模拟件制作 (4)2.1总则 (4)2.2模拟件选型原则 (4)3模拟活动的过程管理 (5)3.1需要提交的文件 (5)3.2模拟件制作过程管理 (5)3.3模拟件完工总结报告 (6)附件I: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活动要求 (7)I.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的制造 (7)I.2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的安装 (15)附件II:模拟件制作方案的编写格式 (16)附件III:模拟件完工总结报告的格式 (17)附录:推荐的质量计划格式 (18)— 3 —1 引言1.1 目的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 号令)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取证申请审查过程中的模拟件制作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取证申请审查过程中的模拟件制作活动。

2模拟件制作2.1 总则(1)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所申请的核安全机械设备类别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

(2)申请单位确定模拟件制作要求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申请范围、产品结构、制造/安装能力和业绩。

(3)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应得到有效实施。

(4)申请单位应按照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并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

2.2 模拟件选型原则(1)申请单位应根据所申请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制造工艺、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规格尺寸等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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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标 准 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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