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有机水溶肥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溶元素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按公司特有技术的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水溶肥料。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NY/T 1976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NY/T 1975 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NY/T 1977 水溶性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1974 水溶肥料铁、锰、锌、钼含量的测定NY/T 1972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NY/T 1117 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9524.1 肥料中类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死亡率的测定GB/T 22924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GB/T 8170 数字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NY/T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NY/T 1979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2005)《定量包装商品剂量监督规定》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是指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的肥料。
肥料包装标识知识简介

目录
• 肥料包装标识概述 • 肥料包装标识的内容 • 肥料包装标识的设计与印刷 • 肥料包装标识的识别与解读 • 肥料包装标识的监管与维护
01
肥料包装标识概述
定义与作用
定义
肥料包装标识是指印刷或标记在肥料 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用于 表示肥料的种类、规格、使用方法等 信息。
作用
肥料包装标识是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肥 料的重要依据,也是肥料生产商向用 户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标识的法规要求
规定
各国政府对肥料包装标识都有相应的法规要求,以确保标识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内容
法规要求通常包括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格式等,以及必须包含的信息内容,如产品名称、养分含量、使用 方法等。
分析标识内容
根据标识内容,分析肥料的成分、性能和使用范围等信息。
判断肥料质量
根据标识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判断肥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选择合适的肥料
根据作物种类、生长阶段和土壤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肥料品种和规格。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如何判断肥料是否过期?
问题2
如何正确使用肥料?
解答1
过期的肥料养分含量会降低,同时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影 响作物生长。判断肥料是否过期,主要看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以及是否有受潮、结块等现象。
生产厂家信息
总结词
提供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便于消费者与厂家 联系和追溯产品来源。
详细描述
生产厂家信息应包括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公司名称 、地址等内容,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03
肥料包装标识的设计与 印刷
设计原则
简洁明了
标识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过 于复杂,方便消费者快速获取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肥料安全执法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范围1. 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以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2. 肥料经营门店的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标签标识等;3.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
三、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职责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自查、整改和落实;3. 执法人员负责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
四、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内容1. 肥料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委托加工等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肥料产品标识标注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有效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3. 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制度完善,记录真实、完整;4. 肥料市场抽检、专项执法检查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五、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程序1.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制定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等;2. 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取证;3.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及时向执法人员反馈;4. 肥料安全执法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六、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3.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肥料市场秩序;4. 建立肥料安全执法实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肥料安全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
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
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
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
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
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
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美国_印度的肥料管理制度_邢文英

美国、印度的肥料管理制度100026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邢文英1 美国的化肥登记制度美国对化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产品的登记方面,实行化肥登记制度。
美国的化肥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1 化肥登记的行政管理权限 美国的化肥登记管理权限在农业部门,一般来讲只有农业部的长官才有权发布化肥管理法规。
农业部下设具体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美国全国没有统一的肥料登记管理法规,联邦政府授权50个州政府制定本州的肥料登记管理规定。
50个州中有44个州肥料登记由州农业厅下的肥料检验局负责登记,有5个州政府的农业部管理部门委托大学成立化肥检验局办理化肥登记。
美国的化肥管理是从1881年开始的,当时联邦政府只有对食品和药物方面的法规,没有其他方面的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化学教授V enls的建议,联邦政府授权各州制定动物、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9个方面的管理法规。
州与州之间的化肥法规尽管有所不同,但基本很接近。
1.2 营业执照 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都要有在政府注册的营业执照,才能允许销售。
1.3 登记制度 美国的肥料登记是对肥料生产商、销售商而言,是指肥料在卖出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卖后必须有报告的制度。
登记时产品不做任何检验,厂商只需申请标签,检验局只对产品标签进行登记,严格执行“标签真实”原则,即所卖的肥料其产品质量必须与标签相符,不符将要受到处罚。
复混肥料只需对原料进行登记,产品不需要登记。
所出售的产品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登记,肯塔基州登记的日期截止到本年的12月31日,印第安那州截止到6月31日。
1.4 登记的内容 主要是指标签上注明的品牌、成分、等级、净重、代理商或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
广告、广播的宣传在法规控制内容之内,如果产品登广告,必须以科学数据来证明。
1.5 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十分简化,申请登记者只需填写一些表格,审批也很简单,每天审批100份没政技畅通点面结合││溧阳市实施「丰收计划」粮油全面增产224500江苏省溧阳市农业局张文娟 1994年以来,我市以实施“丰收计划”为契机,先后完成部、省级农业“丰收计划”3项,正在实施中的“丰收计划”2项,并被省农业厅评为“丰收计划”实施先进单位。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一、肥料监督执法的目的肥料质量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净化肥料市场,强化肥料产业管理,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从而保护广大农民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二、执法依据1、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
(1)经营未经登记的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肥料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1年。
经营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超过期限而未续展登记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的肥料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被修改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假劣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国家实行肥料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肥料管理制度一、实行肥料管理制度的背景1.农业生产面临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逐渐加剧,农业生产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其中,肥料使用不当导致土壤、水源和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产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过量施用化学肥料会导致土壤的肥力下降、农产品残留农药超标等问题,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肥料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认识到必须对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保障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实行肥料管理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的任务。
二、实行肥料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农产品的生产质量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能够有效防止劣质肥料的流入市场,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
2.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合理施用肥料、减少农药的使用,有利于土壤生态系统的平衡,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环境的污染,推动农业生产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3.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肥料管理制度,能够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法商家的恶意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实行肥料管理制度的内容1.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国家应建立健全肥料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对肥料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和抽查,确保生产的肥料符合质量标准。
2.完善肥料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国家应加强对肥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的肥料标签清晰,产品质量可靠,避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建立有效的肥料使用指导体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肥料,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3.加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督国家应建立健全的肥料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肥料市场的价格监测和价格调控,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实行肥料管理制度的效果1.提高农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质量,降低残留农药的风险,提高产品的抗性和营养价值。
2.降低环境污染合理施用肥料、减少农药的使用,有利于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
BSZN-1100665000-2018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省级肥料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省级肥料登记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生产的许可申请。
2.申请人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剂型要求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剂型要求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一种重要的肥料,其剂型要求如下:
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标准:按照国家肥料管理办法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的氮磷钾等大量元素含量不能低于50%;单一元素不能低于4%;硼、锌、铁、钼等微量元素含量要在%之间,并且这些信息需要在产品标签中详细标注出来。
2. 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剂型:主要分为液体和粉剂两种,但也有厂家利用高塔喷浆造粒技术,将水溶肥制成颗粒状,这种颗粒状的水溶肥遇水速溶,且无残留。
3. 证件和执行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证件分为临时和准字的两种,临时的有效期是一年,准字的有效期是五年。
4. 溶解性:溶解后需要观察不溶物,是否存在沉淀物,有无刺鼻味道。
5. 工艺和原料品质:市面上的大量元素一般会添加刺激素,这样会大大影响使用效果;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厂家采用掺混技术,易出现养分分布不均,导致作物缺素症状以及养分之间出现拮抗作用。
综上所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剂型需要符合这些标准或要求才能确保产品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市面上的产品品质不一,用户在购买时应当选择品质有保障的品牌,以保证肥料的安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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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第一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第七条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1.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
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2.第十六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标识和“剧毒”字样、“”分别用“标识和“高毒”字””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样标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大田用农药1.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2.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3.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5.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6.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7.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8.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3.(二)卫生用农药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4.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第二十五条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第二十六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第二十七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八条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5.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第三十一条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
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第三十二条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第三十三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6.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日起施行。
已登记的标签或81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年7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自2008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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