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哪些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财税实务福建国税:关于开通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的通知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福建国税:关于开通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办
税系统纳税人端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经过努力,我局已将总局发布的软件补丁升级完毕,现开通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今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查账征收企业可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需在网上办税大厅中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请纳税人尽早申报,避免申报后期因集中申报引起网络拥堵导致申报失败。
二、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下载地址为:
/wssw/jsp/wsbs/bszs/index_cz sc_dzsj.jsp
(1)《完整安装包》为首次安装的纳税人下载使用;
(2)本机已安装旧版本的纳税人在启动时,软件将自动联网升级,自动升级失败后,纳税人可使用《增量升级安装包》进行手动升级。
三、根据总局的最新公告及文件要求(见附件1),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已经进行相应升级,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有关设置(见附件2),如:同时满足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优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企业要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则需到办税大厅进行办理,请相关纳税人予以关注。
四、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已导入企业可能需填报表单,纳税人可。
《税法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自测试题及解答参考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以下哪项服务在境内提供时应当征收增值税?A. 国际运输服务B. 境内单位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C.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提供的服务D. 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答案: 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选项A和C属于跨境应税行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零税率或免税;选项B涉及的服务如果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也有可能适用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选项D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是属于在境内发生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某企业于2023年购入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机器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可采用直线法对该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请问,2023年度该企业针对此机器设备可以扣除的折旧费用为多少万元?(假设该机器设备是在2023年中期购入并投入使用)A. 6B. 12C. 18D. 24答案: A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法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即平均分摊资产的成本至其使用寿命内的每一会计期间。
由于机器设备是在2023年中期购入并开始使用的,因此只能对下半年进行折旧计算。
全年折旧额为120万元除以10年等于每年12万元,但因为只计算半年的折旧,所以2023年的折旧费用为6万元。
3、某企业202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A. 250万元B. 300万元C. 200万元D. 125万元答案:A解析: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利润总额× 税率 = 1000万元× 25% = 250万元。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A. 销售货物B.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C. 销售不动产D. 出口货物答案:D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以房换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以案说法】以房换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读:换房所得应该按照换入的房产价值确定。
税务机关和法院引用的依据却是黄某的房产估价
2013年,黄某一纸诉状将乐山市某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黄某以房换房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回放】
黄某将自己的房产与周某持有的房产进行互换。
因无法证明房产原值,税务机关按估价信息系统评估核定其计税价格为
124,402.47元,黄某也在《X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率1%,计征其个人所得税
1,244.02元。
想不通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包括房地产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交换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合法方式。
房屋交换实质是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黄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
建材销售行业涉及缴纳

一、建材销售行业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
二、税率1、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纳税实务疑难问题精解(十三)

【 问题提 出】
红 光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为 一 家 电 子
止 每年 加 计 5 %计 算 。对 纳 税 人 购 房 时 缴纳 的契税 , 能提 供 契 税 完 税凭 凡 证 的 , 予 作 为 “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准 与 的税 金 ” 以扣 除 , 不 作 为加 计 5 予 但 %
可 以 向其下 属 子公 司收 取 管理 费 , 以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财 税 【0 01 5 ( 2 0 】2
号) 定 , 规 对按 政 府规 定 价格 出租 的公
备 为 所 售 设 备 提 供 的 检 测 收 取 的 检 测 费 , 于 混 合 销 售行 为 , 按 1% 属 应 7 的税 率 征 收增值 税 。
务 。请 问 : 公 司 收 取 的 租赁 费 如 何 该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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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 解答精要】
企 业 取 得 的 融 资 租 赁 收 入 征 税 分 两种 情况 :
业 ” 目缴 纳营业 税 。 税
出售如何 计算 营业 税?
【 提 出】 问题
维普资讯
企业纳税实务 黼黼辅糕 辅 黼黼黼黼 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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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 入 , 暂免征 收营 业 税 。 《 政 部 、 财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契税(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税率:3%—5%(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适用税额: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五、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风险分析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风险分析一、网络货运平台定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二条,网络货运经营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在这里,需要关注三点,网络货运平台首先要签订运输合同,其次平台是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合同,最后平台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货运平台政策变迁长久以来,我国货运行业“多、小、散、弱”的特征仍然较为突出,个人车辆仍是目前公路运输最主要的经营主体。
由于这些个人无法或不愿为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托运企业由于缺少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越来越多的托运企业不愿使用个人车辆。
为了整合社会分散运力、满足托运企业灵活的运输需求,同时解决个人营运车辆与托运方在开具接受发票上的矛盾,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早在2017年3月就在29个省(区、市)筛选了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交运规[2019]12号文》,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
营业税时代,货运行业分为交通运输和货运代理,区别标准为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有自有或租赁车辆的为交通运输,按3%交营业税,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没有自有或租赁车辆的为货运代理,按5%交营业税,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通过《交运规[2019]12号文》,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不再强调是否有自有或租赁车辆,只要签订了运输合同,承担了承运人责任,就可以归为交通运输,按9%交增值税。
没有款项汇出的非贸易付汇有何税务风险
没有款项汇出的非贸易付汇有何税务风险企业发生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付汇行为,贸易的进口有明确的报关单作为付汇依据,非贸易的无形资产、服务类进口的付汇依据则比较复杂,相应的税务处理就更为复杂。
特别是在某种情况下,并没有实际的款项的汇出,但是,相关的税务处理就已经产生,这样的税务风险,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尤其需要企业的关注。
01 款项需要汇出,暂时还没有汇出根据相关的合同、协议、决议、章程的规定,境内企业有义务对外进行付汇,但是,由于资金周转、外汇管制等的问题,有时款项暂时还没有汇出,这个时候,许多企业在税务上也不做任何处理,这里就可能隐藏着重大的税务风险。
1、费用类的应付款项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即使款项没有汇出,但是,已经到了到期应支付之日,一般税务机关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在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准,非居民企业就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居民企业每年年底要检查企业的应付类科目,看是否有这类支出而产生的对外应付款项,要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包含增值税和所得税。
2、财产转让类的应付款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以境内的接受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的税务处理与费用类的应付款项相同,作为境内接受方的居民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做此类交易时,要注意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的时间。
3、分配类的应付款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从2017年12月日起,发生重要变化。
2017年12月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甲供材项目财税处理及纳税筹划攻略》
《甲供材项目财税处理及纳税筹划攻略》一、甲供材项目概述甲供材是建筑工程中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即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工程承接方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
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材料的概念。
一般是指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
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甲供材”有两种主要形式:形式一为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形式二为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甲供材”与“甲控材”有区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且“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甲供材的法律依据及形式(一)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虽未明确禁止甲供材现象,实际是允许的。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甲供材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种方式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合作模式。
(二)甲供材的形式1.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在这种形式下,甲方将采购的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交付给建筑企业。
例如,在一些工程项目中,甲方负责购买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大宗材料,然后将这些材料交给建筑企业使用。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管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按税收筹划需求的主体不同进行分类所谓税收筹划需求主体是指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主体,即谁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应需求主体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需求主体有不同的税收筹划需求。
法人税收筹划主要是对法人的组建、分支机构设置、筹资、投资、运营、核算、分配等活动进行的税收筹划。
自然人税收筹划主要是在个人投资理财领域进行。
自然人数虽众多,西方许多国家以个人所得税或财产税为主体税种,而且税制设计复杂,因而自然人税收筹划的需求有相当规模。
按税收筹划供给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所谓税收筹划供给主体是指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人和制定人,即税收筹划方案的提供者。
税收筹划供给主体可以是需求主体本身,也可以是外部提供者。
按税收筹划提供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自行税收筹划和委托税收筹划两大类。
自行税收筹划是指由税收筹划需求主体自身为实现税收筹划目标所进行的税收筹划。
自行税收筹划要求需求主体拥有掌握税收筹划业务技能,脱法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的巧妙安排,达到规制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按税收筹划范围大小的不同进行分类按税收筹划范围进行分类,税收筹划可分为整体税收筹划和专项税收筹划。
整体税收筹划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活动进行的全面整体的税收筹划。
专项税收筹划是指针对纳税人某项或几项生产经营或投资理财决策活动或某税种或几个税种进行的专门项目的税收筹划按税收筹划税种的不同进行分类税收筹划可分为流转税的税收筹划、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财产税的税收筹划、资源税的税收筹划、行为目的税的税收筹划等等。
由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中最主要的两种税类,因而也是纳税人税收筹划需求最大的两个税类。
流转税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纳税人身份、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销售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纳税相关项目进行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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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哪些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完成了对上年度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该局工作人员
介绍,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包括核定应税所得
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重新鉴定后,一部分企业不再符合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2015年度企业
所得税征收方式将变更为查账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
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
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