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
第三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
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
第四条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七条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
(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产品概况: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
(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备的各种有关文件。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的管理,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固定网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各类产品,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技术改动时申报、受理、审查、检测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三条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的进网产品在进行技术改动时(改变产品型号或不改变型号),必须向原检测机构申报。
第四条电信终端设备改型申报表(见附件)及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进网电信设备改型申报书。
说明已进网产品的证号、名称、型号、拟改型号、改动情况简述。
(二)改型前、后的产品外观及电路板彩色照片。
(三)改型前、后的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主要原器件明细表、软件更改说明。
第五条相关检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第三章改型审查第六条相关检测机构在受理改型申报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一)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且不增加功能,不改变软件及电路设计和布线,仅改变机壳的,不再进行电气等方面的测试。
(二)主体型号不变,只是在同系列内更改编号,(如SST2000改为SST2000CT),增减功能或更改了软件,或小范围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经审查认为对环境适应能力不产生影响的,进行包装、外观、装配、说明书检查,功能检查,部分常温电气性能测试。
(三)主体型号不变,增减功能,更改软件或较多更改了电路设计或布线,需进行全项检测。
(四)其变动已经超出同系列产品规定的,不做改型处理。
(五)必要时审查人员可对样机进行审核。
第七条审查报告完成后,交申报企业并报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第四章检测和发证第八条申请企业在明确检测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安排规定的检测。
第九条相关检测机构根据改型审查结果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管理条例

电信管理条例前言电信行业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电信行业的有序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电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电信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的论述,在各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电信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电信市场准入规范在电信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估和审批机制,以确保准入的运营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质。
第一,对电信运营商的资质要求应明确,包括注册资本、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估机制,对准入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要建立一套监管机制,对准入后的运营商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依法经营。
二、电信网络建设及运营规范在电信网络建设及运营方面,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监管,确保电信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第一,要制定统一的网络建设标准,明确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调试要求,确保网络的质量和性能。
第二,要加强对网络的运行监测,建立网络故障排除机制,及时解决网络问题,保障用户的通信服务。
第三,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预防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三、电信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管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平台,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增加市场竞争和用户选择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强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四、电信资费管理规范在电信资费管理方面,应实行合理、公平的资费管理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建立资费公示制度,对电信服务的资费进行公示,并及时调整,确保资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二,要加强对资费的监管,防止运营商设置不合理的资费项目,避免对用户形成不公平的价格竞争。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7•【文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电信设备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五月七日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
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第三条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00-09-25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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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进 网管理系统 的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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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 、 , 无线 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 进 网许可制度 。为了使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工作更加规 范 , 19 年开始 , 从 99 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领导 下, 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 中心用 3 的时间建立 了标准化 、 年 系统化 、 多功能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电信 设备进 网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成 , 使电信设备进 网审批工作的全部流程实现了电子化 , 提高了进网审批工 作的效率 , 增强 了进网审批工作 的透明度。 该系统以微软公司的 Vsa S d .E i l t iN T为开发工具 , S LSr r 0 0 u u o 以 Q v 0 为数据库平台, e e2 采用先进 的浏览 器/ 服务器( ,) BS结构进行开发。VsaS d .E 是一套完整 的开发工具 , i l t iN T u u o 用于生成 A P b S 应用程序 、 We 扩 展标记语言( M ) b e i s桌 面应用程序和移动应用程序。随着 I e e 电子商务及 电子政务的普及 , x L we r c 、 s e v nrt tn 、 进 网管理系统以更适用于 We b的 VsaS do E i l t iN T来开发 ,能更好地实现 BS u u . / 结构。作为数据库平 台的 S LSr r 00 支持行级锁及 内置函数 , Q v 0, e e2 有较高的标准数据转入 / 转出速度 ,Q r r 00 X L的支 S LSv 0 对 M e e2 持 , BS 对 / 结构的系统框架实施有很大的好处 。BS / 是一种三层结构 的系统 , 第一层客户端是用户与整个系 统 的接 口, 以向后台发送请求 ; 可 这个后台就是第二层的 We b服务器 , 它将启动相应的进程来响应这一请 求, 如果客户端提交的请求包括数据 的存取 , b服务器还需与数据库服务器协同完成这一处理工作 ; We 第三 层的数据库服务器 , 负责协调不同的 We b服务器发出的请求及数据库管理 。图 1 为进 网管理系统的网络结
经销冒用进网许可证标志手机案的案例分析

经销冒用进网许可证标志手机案的案例分析经检大队金旭东一、案情简介:义乌市国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9月,从深圳远望通信市场等地购进多种型号的南方高科、桑达牌手机若干部,在国美各手机卖场销售。
2006年1月17日,被义乌市经检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依法予以抽样检测。
经检测,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型号手机鉴定为冒用进网许可标志。
二、分歧意见:对于当事人经销冒用进网许可证手机的违法行为,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定性方面,办案人员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手机属于电信终端设备。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工商部门对该类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由电信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网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商品行为,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五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网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须经依法许可才能取得的标志。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损害了其他牌品手机的正常竞争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网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同时,只有经国家家信息产业部检测后,获得进网许可证的手机方可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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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三)企业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
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